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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的責任?4歲女童衝出馬路被撞! 父母求償「成年後扶養費553萬」 法官判免賠:根本來不及反應

孩子暴衝馬路的新聞時有所聞, 明明是父母親沒盡好責任牽好孩子的手, 不僅導致一條年幼的生命, 也往往讓駕駛方莫名添上一筆罪名賠上精神與金錢!

桃園市大園區某民宅前發生一起車禍意外, 一輛小貨車撞死一位4歲女童;女童父母憤而向貨車駕駛以及貨運公司提告求償。 桃園地方法院最近判決, 認為女童擅闖馬路, 而且司機能反應的時間僅1.5秒。

比一般人可以反應的1.6秒還短0.1秒, 難認駕駛有時間能做緊急處置, 而判決貨車司機及貨運公司免賠。

▲桃園一位4歲女童在自家門前突然過馬路遭小貨車撞死, 父母向貨車司機求償敗訴。 (示意圖/pixabay)

判決書指出, 女童父母控訴, 江姓男駕駛在2017年7月27日間, 在限速50公里的路段違規超速, 車頭直接撞上正要過馬路的賴姓小妹妹, 小妹妹當場噴飛倒地, 經送醫後仍宣告不治。

女童父母則悲痛的向江男、以及所屬貨運公司求償,

包括醫藥費2598元、喪葬費用30萬元、女童成年後需給予父母的扶養費分別為248萬8681元、304萬7361元以及精神撫慰金兩人各100萬元等。

江男審理期間表示, 「我當時有看到她(小妹妹)在騎樓, 那時候我有減速, 忽然間她又直接衝過來, 我就來不及煞車, 按照當時的情形, 因為是突然發生, 我措手不及, 所以來不及煞車來防範車禍。 」

▲桃園地院審理認為, 江男只有1.5秒根本來不及反應。

桃園地院審理時, 法官勘驗現場監視器畫面, 14時47分3秒女童站在民宅門口;14時47分6秒女童開始往和平西路步行;14時47分7秒女童抵達車道路邊時, 同時開始快步跑向和平西路要橫越該道路;14時47分8秒時, 女童遭到江姓男子的貨車車頭撞擊。

法官認為, 車禍造成前女童父母就該制止女童, 且江男難因看到女童在騎樓, 就預知女童待會將橫越馬路。 透過監視器畫面可得知, 女童自開始步行到抵達車道邊僅花費1秒, 而江男注意到女童要橫越車道的跡象也需費時, 折衷以多加半秒計算。

因此女童預計橫越車道到遭撞擊時間間隔僅1.5秒,

實為轉瞬之間, 短於文獻記載中的「95%駕駛人可以在1.6秒內對交通險境做出反應」的時間。

至於女童父母指控有超速情況, 也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 綜合上述相關調查結果, 難以認定江男有「能注意卻未注意」等過失責任, 2020年12月25日認定江男並不需負擔肇事責任, 判其免賠, 並駁回女童父母上訴。 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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