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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揮旗桿被移送 警說明重點是3米長旗桿非國旗

PubDate:2021-04-20

方姓男子日前在總統蔡英文車隊經過的嘉縣水上鄉路段,站路邊揮舞國旗,警方認為其伸縮旗桿長約3米,有影響行車之虞,警依公共危險罪嫌函送法辦,

檢方日前偵查終結做不起訴處分,引發是否執法過當疑慮,承辦本案的水上分局說明,本案是依旗桿長度請示檢察官後才處置,和懸掛國旗無關。

嘉義縣警局水上分局表示,本案方男在臺一線路旁揮舞國旗,所持用伸縮旗桿長約3米餘,方雖站立路旁,惟其所揮舞之區域已延伸至一般車輛所使用道路,

對來往車輛有引發「致生公眾往來危險」之虞,

本案引發有危險憂慮的是3米旗桿。

水上分局強調,國旗懸掛旗桿上在本案中,旗桿才是方使用之工具,國旗並非起訴重點,分局移送意旨係其揮舞行為恐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與所懸掛之物品是否為國旗無關,絕非輿論所稱揮舞國旗即移送法辦。

檢察官偵訊後認為方姓男子的行為未造成交通不便,也未達損害道路、壅塞道路,最後不起訴處分。

分局對於檢方以罪嫌不足作成不起訴處分表示尊重,並將作為日後勤務及執法作為的參考,也呼籲鄉親有任何政治訴求應循合法及正常管道且和平理性表達,勿造成公眾或特定對象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