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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馬民眾注意:出門沒帶身份證,可被罰款最高2萬令吉

PubDate:2021-02-20

身份證(也稱為大馬卡MyKad)是馬來西亞政府頒給國人的一個身份證明,因此民眾應該要好好的保存自己的身份證。而你知道嗎,

若你出門時忘記攜帶大馬卡,剛好遇到警方檢查的話,可能惹上官司呢!

全國副警察總長拿督斯里阿克里沙尼日前就曾經發出提醒,任何人未帶個人證件出門,可以面臨最高監禁不超過3年、最高2萬令吉罰款,或兩者兼施的刑罰。

若任何人在接受警方調查時,無法出示個人證件,即已抵觸國民登記條例第25(1)(n)條文 (National Registration Regulations 1990 (Amendment 2007))。

條例闡明,觸法者將可在無逮捕令情況下被捕,并判處最高3年監禁,或罰款不超過2萬,或兩者兼施。

例如其中一項因沒攜帶身份證而被懲罰的案件背景:

在2019年2月15日,一位被告奧古斯汀亞沙,被控于在沙廉圣淘沙路處,因沒有隨身攜帶大馬卡,而無法向警務人員展示。被告此舉被控抵觸1990年國民登記局法令25(1)(n)條文,被告認罪后,被判罰款2500令吉,惟他無法繳付罰金,因此需坐牢3個月替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