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民郝先生因兒子即將在今年9月份上中學, 要在大連市中山區購買一套學區房。 2018年2月10日, 他與市民楊女士在大連鏈家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約定以56萬元的價格購買楊女士一套面積為45.31平方米的學區房。 合同約定, 郝先生應當在50日內交付定金5萬元, 備齊首付款12萬元, 并辦好銀行貸款的手續。 合同簽訂當日, 郝先生便將5萬元定金交付給楊女士, 并向中介公司交納了中介費。
今年3月22日, 大連市政府下發《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
限購政策出臺后, 中山區的學區房應聲上漲了5000元左右。 由于郝先生不符合購房政策, 出賣其沙河口區的一套房產最終在今年4月20日完成, 但亦超過雙方約定的4月1日履行期20日, 楊女士認為郝先生未在合同約定的4月1日準備好購房手續, 遂于今年4月8日向郝先生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
郝先生說, 自己為了給孩子購買學區房, 在大連市出臺限購政策后, 不得不以最快的時間低價賣掉自己在沙河口區的一套房子, 沒想到楊女士竟然以自己不符合購房條件不賣了, 還到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起訴自己, 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并沒收自己已付的定金5萬元。 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郝先生委托遼寧青松律師事務所的王金海律師向法院提出反訴, 要求法院判決楊女士違約, 按定金罰則給付自己10萬元。
中山區人民法院于今年7月19日上午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法院認為, 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依法有效, 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