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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区房涨价了卖家反悔不卖了!法院判赔违约金10万

大連市民郝先生因兒子即將在今年9月份上中學, 要在大連市中山區購買一套學區房。 2018年2月10日, 他與市民楊女士在大連鏈家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約定以56萬元的價格購買楊女士一套面積為45.31平方米的學區房。 合同約定, 郝先生應當在50日內交付定金5萬元, 備齊首付款12萬元, 并辦好銀行貸款的手續。 合同簽訂當日, 郝先生便將5萬元定金交付給楊女士, 并向中介公司交納了中介費。

今年3月22日, 大連市政府下發《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

規定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及高新園區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 暫停向其銷售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及高新園區的住房。 由于郝先生在大連市沙河口區、甘井子區擁有兩套住房, 依照限購政策, 他不符合購買第三套住房條件。 為了購買學區房, 讓孩子今年9月份順利入學, 他決定將自己在沙河口區的一套住房賣掉, 以符合購房資格。

限購政策出臺后, 中山區的學區房應聲上漲了5000元左右。 由于郝先生不符合購房政策, 出賣其沙河口區的一套房產最終在今年4月20日完成, 但亦超過雙方約定的4月1日履行期20日, 楊女士認為郝先生未在合同約定的4月1日準備好購房手續, 遂于今年4月8日向郝先生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

告訴郝先生房子不賣了。

郝先生說, 自己為了給孩子購買學區房, 在大連市出臺限購政策后, 不得不以最快的時間低價賣掉自己在沙河口區的一套房子, 沒想到楊女士竟然以自己不符合購房條件不賣了, 還到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起訴自己, 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并沒收自己已付的定金5萬元。 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郝先生委托遼寧青松律師事務所的王金海律師向法院提出反訴, 要求法院判決楊女士違約, 按定金罰則給付自己10萬元。

中山區人民法院于今年7月19日上午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法院認為, 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依法有效, 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大連市限購政策出臺對雙方履行合同確實造成影響, 系不可歸責于原、被告雙方之事由, 由此對本案合同履行造成的影響雙方毋須承擔責任, 在此情況下楊女士應當給郝先生必要的寬限期, 楊先生為了履行合同, 將自己名下一套位于沙河口區的住房賣掉, 并取得符合限購政策下的購房資格, 有積極履行合同的誠意, 本合同在2018年4月20日之后可以繼續履行。 原告楊女士以被告郝先生未在合同約定的今年4月1日之前準備好購房材料執意堅持解除合同不但違背誠實信用原則, 亦構成違約。 今年7月26日, 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判決楊女士雙倍返還郝先生定金10萬元, 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10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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