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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出嫁女、离异女的土地权利怎么保障?

一、鐵打的營盤流水的兵:農村土地制度難以應付人員流動

制度是為人服務的, 人不是為制度而生的, 這是最簡單的關係。

農村的土地關係, 並不是依託於自然人, 而是依託於戶。

土地是死的, 村子是死的, 但戶是活的(新定居、分戶、銷戶), 戶內的人也是不斷變化的(生老病死, 婚喪嫁娶)。

土地和人的關係, 通過戶這麼隔一層, 又多出來很多事。

土地和村的關係, 村和戶的關係, 戶和人的關係, 人和村的關係, 人和地的關係, 就構成了農村土地矛盾的基本主線。

說白了, 靜態的制度假設, 在應對頻繁變動的人戶村關係時,

力不從心。

二、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最容易被侵犯!

農村婦女外嫁、離婚後是否應該享有安置補償一直是一個法律空缺。

法律上規定, 享有征地補償費必須要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但是對於認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標準, 目前沒有一個明確的界定。

除了法律上的原因, 農村重男輕女的風俗, 也是導致農村婦女權益被侵害的重要原因。 離異婦女的土地權益被侵害, 尤其嚴重, 不僅沒有土地, 就是村裡拆遷補償的時候, 作為村集體的一員, 也經常面臨分文不分的窘態。

這種情況如果離異婦女想維權, 難度很大。 一是無法可依, 二是鄉俗不支持。

三、農村離異女的常用的維權途徑有哪些?

(1)法律手段, 找律師去法院起訴。

(2)土地仲裁, 先是村內協調, 鄉政府協調, 如果還不行, 就走縣裡的土地仲裁法庭。

(3)找當地婦聯反應, 通過婦聯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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