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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殴打已被抓的小偷致其轻伤 被判“故意伤害罪”获刑一年

2015年3月19日淩晨零點左右, 小偷劉某在大連金州區炮臺街道申爐村高鐵橋附近實施盜竊。 此時, 兩名街道保安孫某和袁某巡邏到此處, 發現了劉某的盜竊行為。

兩名保安立即上前試圖抓住劉某。 劉某逃跑, 兩人上前撕打劉某, 並在隨後趕來的另外兩名保安協助下, 將劉某扭送到派出所。

但進入派出所後, 劉某再次試圖逃跑。 此時, 保安孫某上前與劉某撕打, 造成其受傷。 經大連博愛司法鑒定中心鑒定, 劉某胸部外傷系鈍器傷, 肋骨骨折構成輕傷一級。

2017年5月15日, 保安孫某經警方電話傳喚到案, 因涉嫌故意傷害罪,

孫某于2018年3月14日被逮捕。 2018年5月4日, 金州區法院一審此案, 法院認為孫某構成故意傷害罪。 孫某及其辯護律師辯稱, 被害人劉某的傷不是孫某造成的, 但經查, 派出所院內的監控錄影清楚地顯示孫某毆打了被害人劉某, 證人畢某、邢某證實被告人毆打了被害人劉某, 孫某還曾在偵查機關多次供述其對被害人劉某實施毆打, 以上證據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經查, 孫某系合同制保安, 並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不屬於執行公務的職務行為, 也不是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情況下採取的制止行為, 不屬於正當防衛, 應當負刑事責任。 法院一審判孫某犯故意傷害罪,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孫某不服上訴, 堅持認為自己是“執行公務”,

是在履職過程中發現了劉某盜竊自己所看管的設施而欲將其扭送公安機關, 因劉某屢次逃跑並暴力反抗, 其行為已轉化為搶劫, 即使造成劉某的傷害也屬於正當防衛, 不構成故意傷害罪;而且劉某的傷不是自己造成的。

大連市中院審理認為, 現有證據能證實孫某在對不法行為人劉某制服後又繼續對其實施了毆打行為, 而保安人員的職務行為不應包括對不法行為制服後的毆打行為, 孫某對劉某的毆打行為構成故意傷害。

今年6月, 大連市中院終審裁定, 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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