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9日淩晨零點左右, 小偷劉某在大連金州區炮臺街道申爐村高鐵橋附近實施盜竊。 此時, 兩名街道保安孫某和袁某巡邏到此處, 發現了劉某的盜竊行為。
兩名保安立即上前試圖抓住劉某。 劉某逃跑, 兩人上前撕打劉某, 並在隨後趕來的另外兩名保安協助下, 將劉某扭送到派出所。
但進入派出所後, 劉某再次試圖逃跑。 此時, 保安孫某上前與劉某撕打, 造成其受傷。 經大連博愛司法鑒定中心鑒定, 劉某胸部外傷系鈍器傷, 肋骨骨折構成輕傷一級。
2017年5月15日, 保安孫某經警方電話傳喚到案, 因涉嫌故意傷害罪,
孫某不服上訴, 堅持認為自己是“執行公務”,
大連市中院審理認為, 現有證據能證實孫某在對不法行為人劉某制服後又繼續對其實施了毆打行為, 而保安人員的職務行為不應包括對不法行為制服後的毆打行為, 孫某對劉某的毆打行為構成故意傷害。
今年6月, 大連市中院終審裁定, 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