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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套房全贈孫女!房子到手後孫女卻「從未探望過」,阿嬤心寒「改住養老院」反被起訴:把房子還我

我們小時候都聽過農夫與蛇的故事, 最近, 一則現實版的《農夫與蛇》就在大陸江蘇蘇州真實上演....

11月1日, 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公佈了他們審理的一起返還原物糾紛。

老人孫女李某在未與奶奶商量的情況下, 以老人無權出租房屋為由要求租客遷出。 法院在查明案情事實的基礎上, 結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依法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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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予孫女三套房產, 無人贍養住進養老院

三年前, 老人陸英的老宅被拆遷, 她與孫女簽訂協議, 約定老宅拆遷所得的三套房全部歸孫女李某所有, 李某則需提供一套小戶安置房屋並簡單裝修後給陸老太無條件居住, 同時李某需承擔對陸老太的贍養義務。

然而, 李某拿到拆遷房後卻從未探望、照顧奶奶, 年逾七旬的陸英長期獨居, 身體每況愈下。 2020年2月, 老人無奈將該房出租, 自己搬至養老院生活, 房租用來貼補養老院費用。

李某偶然得知奶奶已將房屋出租並搬至養老院, 在未與奶奶溝通的情況下, 李某將租客訴至法院, 並增列奶奶陸英為第三人, 請求確認其二人簽訂的租賃合同無效, 要求租客立即遷出。

陸英表示, 孫女李某從未履行約定的贍養義務,

自己無人照顧, 為了貼補養老院費用才出租房屋。 並且租客也反應自從住進這套房子後, 就一直到李某等人的騷擾。

陸英認為, 雖然房子登記到孫女李某名下, 但自己有權居住到老, 也有權出租。

法院審理後, 最終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李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蘇州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心寒之下起訴孫女, 法院:老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銷權

孫女李某的做法和冷漠的態度讓老人心寒不已, 在此案判決後又起訴李某, 要求撤銷對孫女的老宅拆遷份額贈與。

法院認為, 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可以撤銷贈予。

老人將老宅中屬于自己的份額贈與李某的前提是李某對其進行贍養, 但根據李某與奶奶之間的聊天記錄中漠不關心的言語, 以及李某在明知奶奶出租房屋用于補貼養老院費用的情況下, 仍堅持訴訟的行為, 均可證明其接受贈與後並未盡到承諾的贍養義務。

據此, 吳中法院判決支持老人的訴訟請求, 撤銷對李某的老宅份額贈與行為。

律師:老人不要過早把財產贈予孩子, 且一定要選擇書面的附條件贈與

房產律師王玉臣在社交平臺發表對此案的看法:

且不說道德層次上的問題, 因為用一般的道德標準衡量這位孫女的行為, 實在太高了。 僅僅從道德的底線-法律層次來說, 可以從這個報道中得出三個法律小道理。

第一,財產不要過早給孩子。其實類似的情況並不算少,我就遇到過類似的案例。老人提前把財產贈與給孩子,但是孩子拿到房產後卻一百八十度大轉彎,根本不履行贍養義務。所以呀,老同志們,不要太早把財產就給了孩子。如果擔心自己去世後財產繼承有問題,可以提前立好遺囑即可。

第二,受贈人不要以為拿到財產了就完事大吉。就像上面報道的這個故事,雖然已經將房子過戶給了孫女,但是孫女並未履行贍養義務,所以法院判決撤銷了贈與。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明確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在這裡,需要特別注意,遇到這種可撤銷情形的,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後,務必在一年內行使。否則,撤銷權就喪失了。

此外,如果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同樣,這個撤銷權也有期限,六個月!比上面的還要短。

其實,不止是撤銷權有期限,很多很多的權利行使都有期限。切記,當一個人躺在權利上睡覺的時候,法律是不會保護他的。

第三,如果選擇了贈與,又需要受贈人履行義務,一定要選擇書面的附條件贈與。

這一點至關重要,報道中的老人如果用的是一般贈與,而不是附條件贈與,如果想撤銷贈與,拿回房產,實現的可能性近乎為零。現實生活中,有一些老人就是無條件贈與後後悔了,卻沒法再撤銷。

可以從這個報道中得出三個法律小道理。

第一,財產不要過早給孩子。其實類似的情況並不算少,我就遇到過類似的案例。老人提前把財產贈與給孩子,但是孩子拿到房產後卻一百八十度大轉彎,根本不履行贍養義務。所以呀,老同志們,不要太早把財產就給了孩子。如果擔心自己去世後財產繼承有問題,可以提前立好遺囑即可。

第二,受贈人不要以為拿到財產了就完事大吉。就像上面報道的這個故事,雖然已經將房子過戶給了孫女,但是孫女並未履行贍養義務,所以法院判決撤銷了贈與。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明確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在這裡,需要特別注意,遇到這種可撤銷情形的,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後,務必在一年內行使。否則,撤銷權就喪失了。

此外,如果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同樣,這個撤銷權也有期限,六個月!比上面的還要短。

其實,不止是撤銷權有期限,很多很多的權利行使都有期限。切記,當一個人躺在權利上睡覺的時候,法律是不會保護他的。

第三,如果選擇了贈與,又需要受贈人履行義務,一定要選擇書面的附條件贈與。

這一點至關重要,報道中的老人如果用的是一般贈與,而不是附條件贈與,如果想撤銷贈與,拿回房產,實現的可能性近乎為零。現實生活中,有一些老人就是無條件贈與後後悔了,卻沒法再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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