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 人大表決通過了《家庭教育促進法》。 這條法律明確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需要負責實施家庭教育。
很多家長在看到這個新聞標題, 以及法律名稱的時候, 第一反應都是匪夷所思 —— 自己在家裡怎麼教育孩子, 只要不是家暴這些問題, 國家立法要管什麼?又怎麼管得了?國家這是不是管的太寬了。 甚至還有人認為, 將家庭教育這個私事立法, 會給父母更大的壓力。 本來生育率下降就是中國目前面臨的頭疼問題, 這樣不是會讓人們更不願意生孩子嗎?
但實際上, 這個法律所關注的,
首先, 《家庭教育促進法》的名字最早並不是這樣的, 在最開始擬定和審議的時候, 這個法叫做《家庭教育法》, 這個名字也和其他公佈或在擬定中的大部分相關法規, 比如:《教育法》、《義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學前教育法》等等相似。
但今年8月在法規審議的時候, 這個法規才改名為《家庭教育促進法》, 多了2個字, 但含義就差很遠了。 在教育類法規裡, 還有另外一個「促進法」, 那就是《民辦教育促進法》, 從這裡, 我們也能看出來, 「教育法」和「教育促進法」含義的區別所在。
將《家庭教育法》改為《家庭教育促進法》, 區別就在于前者是用來規范家庭如何教育孩子, 而後者是規范政府及相關部門的, 希望他們促進家庭教育孩子。
在第一版草案和最終版中, 第六條有一個「細微」的改動 —— 第一版的第六條提到「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家庭教育工作」, 而最終版則變為了「各級人民政府指導家庭教育工作」。 一字之差, 含義卻有天壤之別。
這樣的修改, 也意味著政府的定位只是提供建議, 不會過度介入家庭教育子女的具體日常生活, 而是通過一定的輔助和支持, 來促進、鼓勵家庭能更好的完成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
最終版的《家庭教育促進法》中, 還有一處非常重要的修改, 可能關乎我們每一位家長, 那就是在「第五章 法律責任」這部分。 原先的《家庭教育法》第一稿草案中, 這部分的第一條是: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違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作出的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
而在最後通過的法案中, 取消了關于對父母或監護人進行警告、罰款或拘留的內容, 改為了: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單位, 以及中小學校、幼稚園等有關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 發現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拒絕、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責任, 或者非法阻礙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的, 應當予以批評教育、勸誡制止, 必要時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幸好修改後的最終法案內容, 可以讓人鬆口氣:我們在家教孩子,從這部《促進法》的內容上看, 一方面明確了家庭本身的教育責任, 而不是家長只管養, 學校才管教;另一方面也對一些社會機構提出了要求, 從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到中小學、幼稚園, 包括幼托、早教機構, 以及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體育場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等等。 各地方政府會協調組織這些機構和媒體, 來對家長提供更多的如何進行家庭教育的宣傳和輔導。
在關于家長如何進行家庭教育的內容上, 雖然列出了很多內容, 但大多都是屬于指導性建議, 比如希望家長能保證孩子的營養均衡、科學運動、睡眠充足, 建立良好的道德觀,
但涉及到強制概念的內容很少, 其中最主要的是兩條:
第二十條: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離異的, 應當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責任, 任何一方不得拒絕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不得阻礙另一方實施家庭教育。
第二十三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因性別、身體狀況、智力等歧視未成年人, 不得實施家庭暴力, 不得脅迫、引誘、教唆、縱容、利用未成年人從事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活動。
所以, 如果通篇看完這部《家庭教育促進法》, 就會發現這離傳說中的「父母持證上崗」其實還很遙遠。
我們當然希望這部法律的推廣, 可以讓相關的各個部門加大對于家庭教育的宣傳以及對家長的輔導,減少各種「奇葩家長」的新聞。但未來這個法律如何執行,這些機構是否能真的給家長足夠的支持和輔導,現在下結論還尚早。
可以讓相關的各個部門加大對于家庭教育的宣傳以及對家長的輔導,減少各種「奇葩家長」的新聞。但未來這個法律如何執行,這些機構是否能真的給家長足夠的支持和輔導,現在下結論還尚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