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著急買房, 中介冒雨陪看38套房, 看中了合適房源, 支付了購房定金, 協商了中介費用, 沒想到客戶轉身找了另一家 中介公司簽了購房合同…… 面對客戶的這招“金蟬脫殼”, 中介公司將客戶告上法庭。
一番周折選定房產 客戶臨時叫停簽約
杭州張女士新婚不久, 為了提升住房品質, 與丈夫商量購買一套二手商品房。 為了這事, 張女士來到了杭州某房地產經紀公司(以下簡稱中介公司)。 公司員工小周熱心接待了張女士, 在仔細了解張女士的購房要求后, 當即帶她實地看房。
經過交談, 小周發現張女士購房意愿強烈。 為了促成這筆大訂單, 小周花費整整十天時間, 甚至還頂著風雨與張女士一同聯系看房。
2021年1月29日至3月7日, 兩人來回相看了38套房屋。 經過反復比較, 張女士終于選中了心儀的房屋。
在小周的努力撮合下, 3月7日, 張女士與房東談妥以510萬元價格成交,
小周拿出了《購房意向合同》讓雙方簽字, 房東當場簽字后, 張女士卻抱歉地說:“臨時有點事, 我先出去一下”。
明明早已協商費用 客戶突然臨時變卦
此前, 張女士在向小周咨詢時, 雙方就中介服務范圍、中介費的折扣等事宜進行了初步協商。 張女士要求在按照房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基礎上給予優惠, 小周向領導匯報后同意給予一定折扣, 但雙方并沒有簽訂書面中介合同。
眼看房屋快要成交, 張女士覺得還是應先說說清楚, 因此沒在《購房意向合同》上簽字。
當日中午, 張女士與小周就中介費事宜在中介公司再次協商, 最終同意以中介費5.1萬元(約3.33萬令吉)的價格成交。 正當小周約房東來店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
當日下午, 左等右等, 張女士一直不來簽約, 小周便打電話催促, 沒想到, 電話那頭的張女士卻反悔了:“經過與家人商量, 房屋不想買了, 要與房東協商退還定金”。
此后, 便再也不接電話, 沒了消息。
當晚8點, 小周想找房東溝通情況, 卻意外地在樓下碰到其他中介公司正與房東接洽。
原來, 張女士為省中介費用, 約了房東, 通過其他中介公司與房東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
客戶“違約” 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明明付出了勞動, 卻讓同行“截胡”, 客戶明明違約, 還如此理直氣壯。
為了討個說法, 中介公司將張女士訴至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
中介公司起訴認為: 張女士接受中介多次帶看房屋及就其中意的房屋進行價格磋商等服務, 并于獲得中意房源和探明房東心理底價、談妥居間服務費的價格后, 又另行委托收費較低的其他中介機構與房東成交, 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 造成了原告締約成本擴大和信賴利益損失,
張女士辯稱, 《房屋意向合同》只有房東本人簽字, 作為共有人的房東配偶還沒簽字, 原告卻慫恿我向房東付20萬元的意向金。 就房屋內的家具、車位出租等情況, 原告未如實告知, 原告的中介服務操作違規。 原告最終也沒有促成我與房東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而中介費支付必須建立在房屋交易成立的基礎上, 原告主張的損失不存在, 無權要求賠償。 此外, 我有權利選擇更優惠的價格和更優質的服務, 原告無權限制我的交易自由。
法院審理后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條規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 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張女士作為消費者確有選擇服務的權利,但根據查明的事實,其在接受中介公司的服務后,利用了中介公司提供的交易機會及媒介服務,為省中介費,繞開中介人訂立合同,有違誠信原則,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
最終,在法院的主持調解下,中介公司接受了張女士提出的支付1.5萬元(9800令吉)款項的和解方案。
“早知道就不這樣做了,加上付給第二家中介公司的近4萬元(2.61萬令吉)中介費以及本案律師費,我多花了1萬元不說,還賠上了很多精力,太不值得了”,張女士直呼后悔。
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張女士作為消費者確有選擇服務的權利,但根據查明的事實,其在接受中介公司的服務后,利用了中介公司提供的交易機會及媒介服務,為省中介費,繞開中介人訂立合同,有違誠信原則,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最終,在法院的主持調解下,中介公司接受了張女士提出的支付1.5萬元(9800令吉)款項的和解方案。
“早知道就不這樣做了,加上付給第二家中介公司的近4萬元(2.61萬令吉)中介費以及本案律師費,我多花了1萬元不說,還賠上了很多精力,太不值得了”,張女士直呼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