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臺灣騎機車出門的人非常多, 但你知道怎樣的騎法算是危險駕駛嗎?臺中一名林姓女子先前騎車出門, 被民眾目擊她只用單手騎車, 還2度變換車道, 警方調查後認定違規, 依法開罰1萬2000元。 林女事後不滿提出行政訴訟, 近日法院開庭, 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並未明訂禁止單手騎車, 且林女當時也沒有造成他人危險, 認為原裁罰欠缺「客觀要件」, 予以撤銷。
判決指出, 林姓女子在去年6月2日上午10時許, 騎機車行經沙鹿區鎮南路、光華路口, 遭民眾檢舉拍下, 林女沿路單手騎機車, 且左手沒有放在機車握把上, 清水警分局接獲檢舉影片後, 認定林女構成「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汽車」的違規行為, 依法告發, 並函送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開罰, 林女遭罰1.2萬, 並記違規點數3點。
林女不服提出行政訴訟, 表示當時是因為腹部脹痛, 用手揉壓腹部,
臺中地院法官審理, 認為道交法規並未規定騎士須無時無刻用雙手把持手把、不得鬆脫, 也沒有為此特設處罰規定。 相對地, 道交法規上允許騎士在轉向、減速暫停、倒車、變換車道等狀況時, 以單手握住機車把手駕駛, 並作出相關手勢輔助。
另外,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 汽、機車駕駛抽菸或使用手機等設備, 可罰600至1000元, 兩種行為都屬於單手駕駛機車, 而且都有可能造成機車失去平衡、傾倒、歪斜, 但根據該行為所造成的危害, 法律也僅開罰600至1000元。
因此機車騎士單手騎機車, 並不當然構成危險駕車, 還需針對其駕車整段歷程, 顯現駕駛人對道路交通安全各項注意義務的整體漠視, 且對交通安全秩序的危害程度, 達到蛇行、高速超速、恣意迫使他車讓道、驟然暫停等相同高度之危害, 才構成危險駕車, 認定林女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