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大不續聘通姦教授,台大卻把通姦林萬億當名譽教授:看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458號判決如何打臉台大

林萬億通姦女學生竟被台大通過為名譽教授, 殊不知交大不續聘通姦教授鬧上法院時, 判決說教授通姦「已損及為人師表高道德標準之期待、縱在專業領域確有傑出表現及傲人成績,

亦難令學生滋生敬意, 遑論仰慕學習」, 因此認為交大通姦教授「自不足以續為人師」!沒想到台灣首屈一指的台大不把通姦女學生的林萬億解聘也就算了, 還提名他當名譽教授並獲通過!?想當年林萬億通姦被抓, 當時的台大社工系主任鄭麗珍竟透過助理說:「這是林萬億的私事, 系上不回應。 」, 林萬億同僚范雲那時還特別投書中時「抓姦政治學 可以休矣」挺他!
師生戀的問題呢?
女研究生的性自主被男教授的權威掏空的問題呢?
雙重關係的倫理問題呢?

顯然鄭麗珍與範雲二位女教授不在意。
台大墮落一次就會墮落第二次, 正如柯文哲所言「在權勢之前, 我們竟矮了身子」,
林萬億當了新政府的政務委員後, 台大社工系最近竟提名通姦教授林萬億當名譽教授並通過了, 台大社科院還狂賀, 台大你們認為通姦還算得上「名譽」?真是有夠無恥!


或許台大社工系不服氣, 認為林萬億通姦被抓後也沒被起訴, 事實上林萬億的相姦人沈詩涵2012年1月板橋地檢署依妨害家庭罪嫌起訴,

之後林妻周淑美才撤告, 像這類情形, 交大可是不寬饒的喔?
交大的通姦教授認為「私領域的感情生活不影響教學」, 打行政訴訟主張解聘無理,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458號判決, 交大性平會性騷擾處理小組認為:
惟查「性騷擾」應僅係「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態樣之一, 即便非屬「性騷擾」行為, 但有其他如大學教授未據配偶告訴之通姦行為, 或大學教授與配偶以外之異性有不貞之親密行為等, 苟其行為之嚴重程度已有損一般社會大眾對最高學術地位之大學教授為人師表之高道德標準者, 亦應認已該當於「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台大社工系教授你們睜大眼睛看,
通姦有無被起訴是一回事, 通姦就是「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交大的通姦教授上訴時表示他只有「一次通姦」, 而且對象非學生且非在校內通姦, 最多該送考績會而非送教評會云云。 該系教授說「師生戀不斷」林萬億究竟通姦通幾次我不知, 但林萬億通姦有送考績會或教評會嗎?相反的, 當時的台大社工系主任鄭麗珍立即護航說「這是林萬億的私事, 系上不回應。 」, 台大的「師道」被狗吃了!?
我們來看看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458號判決如何打臉台大:
(六)至上訴人對B女之行為, 雖經刑事偵查認不構成妨害性自主罪, 而獲不起訴處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556號), B女且經民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02號)判決認定因與上訴人相姦,
不法侵害上訴人配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應賠償上訴人配偶慰撫金屬實。 然上訴人身為大學教授除傳授課業、解惑、研究外, 尚有隨時輔導學生心理、品德、生活、言行責任(見卷附上訴人聘約第4條約定), 自應廉潔自持, 謹守分際, 以身作則, 其又係有配偶之人, 卻與B女發生親密甚至通姦行為, 且對C女為性騷擾, 顯已損及一般社會大眾對大學教授應具有為人師表高道德標準之期待, 自不足以續為人師;被上訴人認其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且情節重大, 自無不合。 就此, 原判決亦已論明上訴人之行為、言語、舉止, 除對B女、C女造成傷害外, 已嚴重違反自尊尊人之要求, 勢將有損「師道」傳承, 縱在專業領域確有傑出表現及傲人成績,
亦難令學生滋生敬意, 遑論仰慕學習
。 …
就算林萬億是全人類懂最多的社工系教授, 在其通姦之後, 沒解聘他也就算了, 在學校大搞「性雙重關係」的社工系敗類, 為什麼可以當台大名譽教授?
連台大社工系教授自己都說林師生戀傳聞沒斷過, 「社工系應要輔導別人, 而不是自己陷進去, 他這樣對社工系是很大諷刺」,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458號判決說得太好了:
已嚴重違反自尊尊人之要求, 勢將有損「師道」傳承, 縱在專業領域確有傑出表現及傲人成績, 亦難令學生滋生敬意, 遑論仰慕學習。
我搞不懂法院既然認定通姦教授「縱在專業領域確有傑出表現及傲人成績, 亦難令學生滋生敬意, 遑論仰慕學習」,為何台大社工系硬要把林萬億供奉為「台大名譽教授」?
我覺得台大社工系對專業倫理的要求異於常人、異於學術界,如果林萬億可以一方面通姦又可以一方面當「台大名譽教授」,難道是告訴交大的通姦教授你去錯學校了?還是說台大不管男教授通姦女助理或女學生?

遑論仰慕學習」,為何台大社工系硬要把林萬億供奉為「台大名譽教授」?
我覺得台大社工系對專業倫理的要求異於常人、異於學術界,如果林萬億可以一方面通姦又可以一方面當「台大名譽教授」,難道是告訴交大的通姦教授你去錯學校了?還是說台大不管男教授通姦女助理或女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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