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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冤!】車主鬱悶,好心幫忙捎了個人,結果要賠十多萬,還被上告法庭,心裡超憋屈:再也不會幫忙了 網友:好人不好當

近日, 王先生髮帖吐槽:自己的好心, 辦了壞事!越想越鬱悶!

王先生:「當天下著雨, 隔壁單位的工人來找我來幫忙, 希望我給他送到公交車站點,

他就能坐公車回家了。 我就好心嘛, 沒收錢給他送到了!平時在廠裡也經常能碰到, 都認識的。 」

結果換來的不是一聲謝謝, 而是巨額的賠償款。

王先生:「他(搭車人)下車了也沒看, 就橫穿馬路, 要去對面坐公車回家。 過馬路時被一輛小貨車撞出去了。 車開的快, 人傷的也很重。 交警說, 因為我是在公車站停的車, 要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他的醫藥費, 我要賠償十多萬。 我心裡就很憋屈的慌。 」王先生越說越鬱悶, 「他(搭車人)從我車上下來後被撞的, 又不是在我車上出的事, 自己橫穿馬路出的事故, 跟我有什麼關係呢?」

在王先生提供的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中顯示, 王某駕駛車輛行經公車站三十米范圍內, 臨時停車下客, 車輛未緊靠道路, 是造成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 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撞人的小貨車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被撞的傷者(前面提到的搭車人)自身要承擔20%的責任;

王先生因車輛未緊靠道路, 是造成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 要承擔10%的責任。

對此, 很多網友在為王先生鳴不平

@大關張學友:我覺得這判罰太不合理了, 首先要明確一下王先生跟受害者麼是沒有服務關係, 人家沒跟你收錢, 說白了吧, 你就蹭一下車, 之後那是你個人自己的行為, 怎麼跟別人有關係昵?

@時美:一蹭一輛車

@小排開吧:冤!停車位置不是造成乘客橫穿馬路的直接原因。 橫穿馬路是乘客自己的主觀選擇。 再者情理上講司機也是做好事, 這巨額賠償讓人心寒啊。

@杭州樂園吵了我三年:我們的關注點是不是不對?為什麼觀點不是橫穿馬路?而不是怎麼停車?

@馬里奧金:我一般送同事到家,

檢查門窗水電煤氣房屋滲水地基空氣濕度, 再檢查同事心跳血壓, 一切正常後, 再磕三個響頭才走的。

@番茄:我就想問, 被撞的那個人好意思要車主的賠償款嗎?

@Hooligan:嚇得我趕緊看看我旁邊的人會不會蹭我車。 還好我連車鑰匙都沒有

@高高:有時候放學接娃看到同一個社區的我會問一句要不要帶他們一下, 看到這樣的新聞我覺得以後還是不要多事了

@彼得·潘咚:雖然很鬱悶, 但不靠邊停車的習慣帶來的後果確實自己承擔。 這樣的行為很不安全針對這一判罰, 王先生挺鬱悶, 網友表示不解, 律師王宗豪給出了答案:王先生和傷者是搭乘關係, 但王先生停車的位置、傷者下車後的走勢, 都直接影響著王先生在這起事故中的責任歸屬。

【王律師手繪事故引發的責任歸屬圖】

律師分析說:

第一種和第二種情形,因司機停靠位置沒有緊靠道路右側,違反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第5項,存在較大安全隱患,如果乘客下車走到路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司機須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第三種情形,乘客已經先安全到達了人行道,司機的安全送達義務已完成,之後他的橫穿馬路行為,不在司機控制范圍內,和司機的靠邊已經沒有因果關係。兩個行為有時空上的明顯隔斷。此種情形,司機無需承擔相應責任。

【王律師手繪事故引發的責任歸屬圖】

律師分析說:

第一種和第二種情形,因司機停靠位置沒有緊靠道路右側,違反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第5項,存在較大安全隱患,如果乘客下車走到路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司機須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第三種情形,乘客已經先安全到達了人行道,司機的安全送達義務已完成,之後他的橫穿馬路行為,不在司機控制范圍內,和司機的靠邊已經沒有因果關係。兩個行為有時空上的明顯隔斷。此種情形,司機無需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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