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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太猖獗,不想被騙,就快來看這些法律規定

近日, 公安部向公眾聲明了十種需要警惕的理財專案。 但現實生活中具有非法集資性質的理財項目, 遠不止這十種。 而且公安部公佈的這些項目雖然很具體, 但公眾很難分清合法與非法的界限。 所以, 公安部也僅僅用了“警惕”字眼, 而沒有用“拒絕”。 因此, 我想在公安部聲明的基礎上, 從法律層面上給大家提供些辨別的辦法。 明白了理論, 無論非法集資的形式如何變換, 大家都能做一個較基礎的判斷。

大家平時將非法集資視為一個罪名, 但實際上並不是這樣的。 我國並沒有創設非法集資罪。 因為,

非法集資是對多種違法行為的籠統稱呼, 其並不單指某種違法行為, 而是包含了多種違法行為。 其中, 關係最密切的兩項罪名分別是集資詐騙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這兩項罪名相似卻又不同, 在這裡, 我就給大家解釋下。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

想要區分這兩種罪名, 就得先瞭解這兩者的含義。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集資詐騙罪, 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行為。

區分這兩者其實挺簡單, 主要看犯罪分子有沒有非法佔有目的, 有沒有採取詐騙手段。 集資詐騙罪, 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相比, 還需滿足非法佔有目的和詐騙手段這兩項要件。

簡單點講, 非法佔有目的指違法分子不想還錢。 詐騙手段, 則通常包括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這兩種。

舉個例子, 張三開辦了一家工廠, 經營期間, 因資金周轉困難, 以自己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物件借款(此時, 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但公司最終還是經營不善, 張三已無力清償債務。 在這種情況下, 張三選擇隱瞞自己無力還款的事實, 繼續向公眾借款。 (此時, 觸犯集資詐騙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甄別

依據法律規定, 只有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才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沒有法定資格, 即無央行批准

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採取公開宣傳手段

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消費返現”等手段

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不針對特定個人, 而是向公眾募集

此外, 法律還列舉了部分應當認定為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行為。 其中部分規定如下(全部規定請查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1.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 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2.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 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3.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4.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集資詐騙罪甄別

集資詐騙罪, 雖說在法律構成上要比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複雜些, 但公眾辨別起來其實挺簡單。 為什麼這麼說呢?因為集資詐騙很重要的一個特徵是不還錢。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雖說違法, 但投資者能收回錢, 自然不會想到自己被騙。 但集資詐騙不還錢的行為, 自然會讓公眾覺得不對。

那這裡, 我就簡單介紹下非法佔有目的的部分形態(全文請查詢《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

1.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 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2.肆意揮霍集資款,

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3.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除了上述兩種罪名, 非法集資往往還涉及到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非法經營罪等多項罪名, 在這裡就不過多敘述了。

熙熙往往皆為利。 賺錢本無錯, 莫讓賺錢變斂財;投資需謹慎, 莫讓投資變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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