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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平乐连环撞车案一审宣判 肇事司机获刑17年


圖為事發當時現場畫面(資料圖)。  鐘欣 攝

中新網桂林11月30日電 (記者 張廣權)備受外界關注的廣西桂林平樂連環撞車案29日在平樂縣人民法院一審宣判。 被告人梁文明數罪并罰, 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

2018年2月9日, 桂林平樂縣一輛轎車與大貨車發生剮蹭, 大貨車司機梁文明用鋼管毆打轎車司機。 平樂縣公安局民警趕到現場后, 大貨車司機駕車瘋狂逃跑, 沖撞處警巡邏車, 將輔警撞落江中, 在連續撞擊十余輛車后, 被民警抓獲。


圖為庭審現場。  鐘欣 攝

據了解, 肇事司機梁文明, 男, 三十五歲, 平樂縣平樂鎮馬渭村人。

2018年10月24日上午, 桂林市平樂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庭審上, 檢方指控被告梁文明犯故意殺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尋釁滋事和危險駕駛四項罪名。

11月29日, 平樂縣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一審宣判。

法院認為, 被告人梁文明連續撞擊巡邏警車, 致兩名輔警從19米高的橋面墜入江中, 企圖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 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在民警對其進行攔截檢查時, 置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產安全于不顧, 駕駛大貨車沖向民警, 并連續沖撞橋面上正常行駛的車輛, 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公共場所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 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經鑒定, 案發當天, 梁文明的血液酒精濃度為150.96mg/100ml,

屬于醉酒狀態, 梁文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 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


圖為庭審現場。  鐘欣 攝

被告人梁文明在醉酒的情況下犯罪, 應當負刑事責任。 法院認為, 被告人梁文明一人犯數罪, 依法應數罪并罰。

平樂縣人民法院審理后宣判:梁文明犯故意殺人罪, 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犯尋釁滋事罪,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 犯危險駕駛罪, 判處拘役四個月, 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數罪并罰, 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 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宣判后, 梁文明表示不服判決, 當庭提出上訴。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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