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宋王朝的廣州、泉州等港口城市, 生活著大量外國人。 13世紀的泉州就是一個國際大都會, 一名來過泉州的意大利商人觀察到:“在刺桐(即泉州), 人們可以見到來自阿拉貢或威尼斯、亞歷山大里亞、佛蘭芒的布魯格等地的商人, 還有黑人商人以及英國商人。 ……在城里, 人們還可以聽到一百種不同的口音, 到那里的人中有許多來自別的國家。 ”廣州也一樣, 一位宋朝官員說, “每年多有蕃客帶妻兒過廣州居住。 ”
僑居廣州城的眾多蕃商中, 有一個叫做蒲亞里的大食商人, 非常的富有, 他運載了大批商貨, 于南宋紹興元年抵達廣州。
蒲亞里遂在廣州僑居下來, 一邊做生意, 一邊等候市舶司還款。 期間, 當地有一個官員大概貪圖蒲亞里的財富, 將自己的妹妹嫁給他。 蒲亞里于是成了廣州的上門女婿。
但是, 廣州市舶司卻遲遲不償還欠款, 以各種借口拖延。 蒲亞里只好提起訴訟, 但“官吏并緣侵刻, 訟久不決”。
紹興四年, 蒲亞里拿到了欠款, 他將這筆錢換成大銀六百錠及金銀、器物、疋帛等物, 準備運回大食。 誰知出海航行時, 遭遇海盜, “被賊數十人持刃上船, 殺死蕃牧四人, 損傷亞里, 盡數劫奪金銀等前去”。
宋廷得到廣南東路提刑司的報告, 十分震驚, 下令處分相關官員, 并責令限期破案:“當職巡尉先次特降一官, 開具職位、姓名, 申樞密院。 其盜賊, 令安撫、提刑司督責捕盜官限一月須管收獲。 如限滿不獲, 仰逐司具名聞奏, 重行黜責。 ”
一些研究者認為, “蒲亞里的坎坷道路, 只能說明(南宋時)廣州港市舶司已經進入昏庸腐朽階段,
如果跟清乾隆時代英國商人洪任輝的遭遇相比, 論者恐怕就會承認, 蒲亞里其實還算是幸運的, 如果他生活在乾隆時代, 嘿嘿……
“洪任輝”聽起來是個漢名, 但他實際上是英國人, 供職于英國東印度公司, 少年時曾在廣州學習漢文, 因此能說中文。 乾隆二十四年五月九日, 受東印度公司派遣, 洪任輝開著商船“成功號”,
這里要解釋一下:為什么寧波港口不準許洪任輝的商船停靠。 原來, 早在乾隆二十二年, 大清皇帝已發下諭旨:“令行文該國番商, 遍諭番商。 嗣后口岸定于廣東, 不得再赴浙省。 ”只準許西洋商船在廣東口岸互市, 這便是“一口通商”體制。 英國東印度公司之所以派遣洪任輝前往寧波港報關, 舍近(廣州)求遠(寧波), 目的當然是希望打開大清國更多港口。 但洪任輝在寧波受阻, 只好掉頭北上, 前往天津港。
六月二十四日, 洪任輝與他的“成功號”出現在天津大沽海口, 受到大沽營兵盤查。 洪任輝自稱要赴京告狀:“我系英吉利國四品官,
大沽營游擊趙之瑛一聽, 便向他索賄。 最后, 洪任輝掏出二千兩銀子, 才獲準到天津知府衙門告狀。 洪任輝在狀紙上控告的對象, 不僅是行商黎光華, 還有粵海關的官員, 因為粵海關“勒索陋規繁多, 且一船除貨稅外, 先要繳銀三千三四百兩不等”;關監的家人也是“多方勒索”洋商。
由于“事涉外夷, 關系國體”, 乾隆皇帝對洪任輝的檢控非常重視, 批示“務須徹底根究, 以彰天朝憲典”。 經查, 洪任輝所控基本屬實。 當然, 他的真實身份(英國東印度公司商人)與真實意圖(企圖打開大清國更多口岸供西洋商船停泊貿易), 也被乾隆皇帝發現了。
負責調查洪任輝案的官員向乾隆皇帝匯報:查得粵海關監督李永標的家人“收受陋規,求索財物”,建議“鞭后發邊省為奴”;李永標本人并無“違例濫征”,但他對“家人受賄毫無聞見”,應“鞭責后解部發落”。
洪任輝呢,查官官員說,“所控各款雖未盡實,均屬有因,并免置議”。但乾隆皇帝駁回這一建議,說:“該商從前所告情節,在監督等既審有辦理不善之處,即按法秉公處治,念爾外夷無知,雖各處呈控,尚無別情,可以從寬曲肴。現在審出勾串內地奸民代為列款,希冀違例別通海口,則情罪難于寬貸。繩以國法,雖罪不至死,亦當竄處遠方,因系夷人,不便他遺,姑從寬在澳門圈禁三年。”
還有一個叫汪圣儀的徽州商人,被發現與與洪任輝有商業與資金往來,也“躺著中槍”,被清廷發邊充軍。更倒霉的是那個替洪任輝書寫狀詞的“內地奸民”劉亞匾,竟被“即行正法示眾”。
宋代的蕃商蒲亞狀告廣州市舶司;清代的洋商洪任輝狀告粵海關,事情差不多,但事情的結局卻大不一樣。這個大不一樣的結局,其實就是宋政府與清政府對于海外貿易態度存在極大差異的反映。
也被乾隆皇帝發現了。負責調查洪任輝案的官員向乾隆皇帝匯報:查得粵海關監督李永標的家人“收受陋規,求索財物”,建議“鞭后發邊省為奴”;李永標本人并無“違例濫征”,但他對“家人受賄毫無聞見”,應“鞭責后解部發落”。
洪任輝呢,查官官員說,“所控各款雖未盡實,均屬有因,并免置議”。但乾隆皇帝駁回這一建議,說:“該商從前所告情節,在監督等既審有辦理不善之處,即按法秉公處治,念爾外夷無知,雖各處呈控,尚無別情,可以從寬曲肴。現在審出勾串內地奸民代為列款,希冀違例別通海口,則情罪難于寬貸。繩以國法,雖罪不至死,亦當竄處遠方,因系夷人,不便他遺,姑從寬在澳門圈禁三年。”
還有一個叫汪圣儀的徽州商人,被發現與與洪任輝有商業與資金往來,也“躺著中槍”,被清廷發邊充軍。更倒霉的是那個替洪任輝書寫狀詞的“內地奸民”劉亞匾,竟被“即行正法示眾”。
宋代的蕃商蒲亞狀告廣州市舶司;清代的洋商洪任輝狀告粵海關,事情差不多,但事情的結局卻大不一樣。這個大不一樣的結局,其實就是宋政府與清政府對于海外貿易態度存在極大差異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