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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假药被罚692.5元!罚得太少了吗?

我們知道救命藥、苦口良藥, 人生病了就要吃藥, 藥在關鍵時刻就能發揮出至關重要的作用, 那么如果遇到黑心商家提供假藥怎么辦呢?賣假藥被罰款多少錢呢?有沒有一個具體的標準呢?青島市一則假藥處罰通知因為罰款金額僅僅為692.5元, 引起了人們的熱議。 現在就由找法網小編來告訴你吧。

近日, 青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一份行政處罰信息以青島市城陽區人民醫院涉嫌購進使用假藥橘紅, 作出罰款692.5元的處罰。 青島市食藥監局面對質疑回應數額問題, 稱城陽人民醫院查驗了供貨商資質,

履行了索證索票義務, 但其入庫驗收記錄不規范, 同時不具備從重、從輕、減輕和不予處罰的裁量情形, 故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 對該醫院按照裁量基準規定的中限處罰, 所以692.5元的規定是合理的。 接下來就由找法網小編來給大家說說銷售假藥的相關知識吧。

一、銷售假藥的概念

銷售者違反國家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 銷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二、銷售假藥的處罰

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藥品、經營藥品的, 依法予以取締, 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

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藥品, 下同)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銷售假藥罪的量刑標準

刑法第141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

根據《刑法》第150條的規定, 單位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 對單位判處罰金, 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按個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處罰。

以上便是銷售假藥的概念、行政處罰、量刑標準。

青島市的處罰通知是在有根有據的情形下做出的, 不亂罰。 由當初“一藥難求”到現在“眾藥難辨”, 藥的作用是為了拯救我們的生命, 不是為了進一步毒害我們的生命, 因為除了嚴格把控藥的來源, 對銷售假藥的行為大力處罰, 更要依據具體情況做出合理的處罰。

責編:Coral

來源:遇事找法(找法網官方訂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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