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6日,
大連一家傳媒公司租下了位于沙河口區不老街的一處房屋,
租期3年,
每年租金62萬元,
在大連,
這個年租金標準的房屋算得上豪宅。
2016年4月11日,
傳媒公司工作人員發現,
這處房屋和隔壁房屋相鄰的一面地下室和電梯間墻內出現了漏水情況。
傳媒公司方面立即聯系了物業,
要求進行了排查,
但并沒有確定具體的漏水位置和原因。
隨后物業關閉了水閥。
傳媒公司方面稱,
漏水時地下室內已經積水半米多深,
存放在地下室的LED屏幕等都被淹沒。
資料圖 文圖無關
隨后傳媒公司將隔壁豪宅的產權所有人,
1992年出生的日籍女子佐川以及物業公司起訴到法院,
要求賠償LED屏幕損失及裝修損失。
2017年4月14日,
大連博愛司法鑒定中心出具了終止鑒定告知書,
載明:關于漏水原因及位置的鑒定,
現因被申請人(日籍女子佐川)無法聯系到,
現場無法勘驗,
致使鑒定無法繼續進行,
故終止此次鑒定工作。
而損壞的12塊LED顯示屏評估價值為186300元,
裝修損失造價為24380.71元。
法院審理期間,
多次向佐川的居住地實地送達傳票,
但家中無人。
法院還曾經撥通過傳媒公司提供的電話號碼,
機主自稱佐川本人,
其聲稱自己在日本,
一周后回大連聯系法院,
但是一直沒有去法院辦理應訴手續,
法院還依法對其進行了公告送達。
沙河口區法院審理認為,
原告主張系被告佐川所有的房屋漏水,
被告佐川承擔漏水導致的民事賠償責任,
其應提供證據證明,
對此原告當庭申請鑒定,
以確認漏水位置,
并積極配合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已完成了舉證責任。
但因被告佐川原因導致無法鑒定勘驗,
確認漏水位置,
對此被告佐川應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
被告佐川應對此次漏水事故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而被告物業公司已在得到原告通知后履行了物業服務的義務,
積極采取了應對措施,
關閉了水閥,
財產損失不因被告物業公司的行為而擴大,
被告物業公司不存在過錯,
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資料圖
一審法院判決:佐川賠償傳媒公司財產損失210680.71元、鑒定費損失12073元。
被告日籍女子佐川不服上訴。
她認為自己是外國人,在中國雖有房屋,但該房屋不是自己在中國的住所或經常居住地。
一審法院在自己未參加庭審的情況下,做出的判決明顯違反正常訴訟程序,應予以撤銷。
傳媒公司在一審中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損失是由自己造成的,且物業公司為逃避責任在庭審中所做陳述與事實不符,且沒有任何證據加以證明,故一審判決事實不清,用于定案證據不足,依法應予撤銷或發回重審。
傳媒公司則表示,
自己提供的證據以及法院查明的事實足以證明是佐川所有的房產的水管常年失修導致傳媒公司遭受財產損害。
物業公司則證明:一審期間,
佐川其實一直在中國居住,
物業曾多次與她聯系協調解決賠償事宜。
而兩次鑒定的過程中佐川其實一直在場,
但拒絕配合鑒定及簽字,
責任在佐川。
2018年7月23日,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