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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友谊灯饰批发市场火灾造成惨重损失 一商户起诉市场获赔近七百万

2017年2月1日, 春節的喜慶氣氛尚未散盡。 大連西北部的友誼燈飾批發市場就響起了火災報警聲。

事發當天, 這個大連最大的燈具批發市場突起大火, 造成大連友誼燈飾批發市場的7號庫房和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友誼倉儲分公司的27號庫房被燒毀。 包括多家照明公司和個體工商戶在內的41家商戶存放貨物被燒毀, 損失慘重。

大連恒光照明器材商行在被燒毀的兩個倉庫內都存放了大量燈具燈飾。 2017年2月1日凌晨1點大火燃起后, 恒光商行存放在庫房內的財物全部被焚毀, 初步估算損失近700萬元。

恒光商行認為,

本次火災發生時正是市場春節假期關閉停業, 友誼市場和大商倉儲分公司違法關閉了消防電源, 造成庫房內安裝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火滅火系統以及消防供水、墻壁消火拴等消防設施沒有正常起動運行, 未發揮應有的火災報警和批滅火災作用, 這致使商戶們遭受了巨大財產損失。 火災發生后, 友誼市場和大商倉儲分公司又擅自將火災現場部分殘骸清理移走。

恒光商行認為, 友誼市場、大商倉儲分公司未按《保安管理協議》約定履行自身義務, 更未按上述相關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最終導致本起火災的發生、蔓延和擴大, 給商戶造成巨大財產損失,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恒光商行將友誼燈飾批發市場、大商友誼倉儲分公司和大商股份有限公司一起告上中山區法院,

要求法院判令三被告連帶賠償損失696萬余元。

友誼市場在庭審中辯解稱, 本案中市場并不存在任何過錯, 首先引起火災的原因是外來火源, 其次根據市場和大商倉儲分公司簽訂的協議, 起火時并非友誼市場承擔安保工作, 而是大商倉儲分公司承擔安保。 此外, 根據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大勞人仲裁字【2017】第358號仲裁裁決書及(2017)遼0202民初3308號判決,證明大商倉儲分公司及大商分公司已自認由于當晚值班保安睡覺、不按規定巡查均把睡覺當成值班,均不履行值班巡檢職責,當晚6個值班保安沒有一個能發現火情等過錯導致火災事故的發生及損失的擴大,

并以當晚值班保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為由解除了勞動合同,且當晚值班保安的上述違紀事實也得到了仲裁裁決及法院判決確認等事實,充分證明當晚大商倉儲分公司安排的當晚值班保安存在重大過錯,因此損失應該由大商倉儲分公司承擔。

至于消防設施關閉的問題, 友誼市場稱實質是大商公司下發的指令和實施的行為, 友誼市場在消防設備管理方面沒有任何過錯。

大商倉儲分公司和大商公司則共同辯稱:自己在本案中沒有任何過錯。 友誼市場和恒光商行指稱:因為大商倉儲的保安失職才導致火災, 與事實不符, 也沒有任何證據。 本案中, 友誼市場和恒光商行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事發當晚倉儲公司保安員未對市場進行兩次以上巡檢,亦無證據證明倉儲公司保安員存在失職行為,更無證據證明前述失職行為與火災事故發生及案涉貨品損毀的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大商方面認為, 友誼市場在市場內建設大量違法建筑系造成此次火災的主要原因之一。 友誼承租案涉場地后,對相鄰庫房中間的通道部位用鋼筋龍骨進行封閉式跨接建設,將原有1-8號、9-16號、19-22號庫房相互連接成整體后對外分割出租, 此次火災事故將案涉19-22號庫房全部燒毀。 事故發生后, 倉儲公司了解到友誼市場跨接部分的建筑并未取得消防、建設部門的驗收合格手續, 且在消防部門出具的《火災現場勘驗筆錄》第5頁第5行載明“屋頂有一直徑約40至50厘米孔洞”,

這說明友誼市場修建的跨接建筑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極易導致外來火源掉入孔洞, 引燃倉庫內貨品。

此外, 大商還認為消防設施關閉是友誼市場的行為, 恒光商行主張的經濟損失沒有相關依據。 因此不同意進行賠償。

中山區法院審理認為, 大連市甘井子區公安消防大隊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及火災現場勘驗筆錄足以證明起火點位于被告大商公司所有和管理的庫房, 被告友誼市場將案涉倉庫出租給原告系案涉失

火7號倉庫的實際管理人, 現被告所有和管理的庫房發生火災, 火勢蔓延至原告承租庫房, 致原告財產受損, 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

火災發生不久, 原告向消防大隊申報2個庫房損失計970萬元, 現原告依據軟件記錄及扣除庫存、廢品,請求數額696萬5千余元,數字合理。本案中,火災發生當晚的治安、保衛、防火工作由被告大商倉儲分公司負責,值班人員系大商倉儲分公司的員工,大商倉儲分公司應對原告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被告大商公司系火災事故倉庫的所有者,且大商倉儲分公司是大商公司的分公司,應當由具有法人資格的大商公司承擔此賠償責任。友誼市場雖非火災發生當晚的消防及安保負責人,但其將案涉7號庫房出租給原告,并收取租金,其系案涉7號庫房的實際管理人和實際獲利者,友誼市場在出租上述房屋的過程中,負有監管責任和安全保障義務,亦應對原告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在大商公司派駐友誼市場負責人的授意下,市場方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火災探測器及手動報警按鈕斷電,停用了消防設施,雙方均存在過錯。結合各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法院確定被告友誼市場承擔20%責任,被告大商公司承擔80%責任。

近日,中山區法院一審宣判:大連友誼燈飾市場賠償恒光商行火災損失139萬3千余元,大商股份有限公司賠償恒光商行火災損失557萬2千余元。

現原告依據軟件記錄及扣除庫存、廢品,請求數額696萬5千余元,數字合理。本案中,火災發生當晚的治安、保衛、防火工作由被告大商倉儲分公司負責,值班人員系大商倉儲分公司的員工,大商倉儲分公司應對原告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被告大商公司系火災事故倉庫的所有者,且大商倉儲分公司是大商公司的分公司,應當由具有法人資格的大商公司承擔此賠償責任。友誼市場雖非火災發生當晚的消防及安保負責人,但其將案涉7號庫房出租給原告,并收取租金,其系案涉7號庫房的實際管理人和實際獲利者,友誼市場在出租上述房屋的過程中,負有監管責任和安全保障義務,亦應對原告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在大商公司派駐友誼市場負責人的授意下,市場方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火災探測器及手動報警按鈕斷電,停用了消防設施,雙方均存在過錯。結合各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法院確定被告友誼市場承擔20%責任,被告大商公司承擔80%責任。

近日,中山區法院一審宣判:大連友誼燈飾市場賠償恒光商行火災損失139萬3千余元,大商股份有限公司賠償恒光商行火災損失557萬2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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