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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查处内幕交易却终审败诉,1.3亿元罚单遭否,法院详解五大争议点!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 楊建 每日經濟新聞編輯 吳永久

2016年4月, 證監會對蘇嘉鴻開出了一張1.3億元的內幕交易罰單。 證監會認為蘇嘉鴻的行為構成內幕交易, 蘇嘉鴻不服并訴至法院。

7月17日下午, 北京高院撤銷了證監會這張1.3億元的內幕交易罰單, 理由是證監會事實不清、程序違法。

證監會查處內幕交易卻終審敗訴

火山君發現, 7月17日下午, 北京高院撤銷了證監會于2016年開出的一張1.3億元的內幕交易罰單, 最終以事實不清、程序違法為由終審判決撤銷被訴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復議決定, 一并撤銷此前駁回蘇嘉鴻訴訟請求的一審判決。

根據證監會此前出具的行政處罰書, 蘇嘉鴻因內幕交易威華股份被罰, 經核查, 證監會認為蘇嘉鴻在“威華股份將注入IT資產及收購銅礦方案”這一內幕信息公開前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殷衛國聯絡、接觸, 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 且其沒有提供充分、有說服力的理由排除其涉案交易行為系利用內幕信息, 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

2015年8月27日, 證監會向蘇嘉鴻作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并委托上海局于同年12月9日送達;2015年12月11日, 蘇嘉鴻表示需要陳述申辯并舉行聽證會;2016年1月19日, 證監會舉行聽證會, 聽取了蘇嘉鴻的陳述申辯意見。

在聽證會上, 證監會的調查證據顯示, 殷某國在威華股份資產重組過程中起到了牽線搭橋的作用, 主動向公司推薦金礦資源, 建議公司產業調整, 向公司介紹了中介機構, 也實際參與了資產注入事項的形成過程。 而且根據李某明、高某富的詢問筆錄, 其去云南考察銅礦前曾致電詢問殷某國是否同去, 殷某國知悉銅礦收購事項, 所以殷某國是內幕信息知情人。

同時調查人員查詢到殷某國在2013年2月至4月間的通訊記錄, 匯總了殷某國與蘇嘉鴻在此期間的電話、短信清單, 在詢問蘇嘉鴻時出示了該份清單, 讓蘇嘉鴻簽字并作為其詢問筆錄的附件。 該份清單是客觀、真實的證據。 而且蘇嘉鴻在接受調查詢問中承認,

在上述期間, 殷某國曾來到上海, 與蘇嘉鴻見面, 并且經常與蘇嘉鴻聯系一起去娛樂。 在獲取內幕消息后, 蘇嘉鴻用多賬戶內幕交易威華股份, 獲利6537.6萬元。

法院詳解五大爭議焦點問題

第一個爭議焦點是在內幕信息敏感時期, 威華股份的并購出現了重大變化, 由之前注入IT資產及收購銅礦的并購重組重大事項改為了“讓殼贛州稀土”, 證監會認為, 無論具體方案是注入IT資產及收購銅礦還是讓殼, 均構成內幕信息。 證監會認為蘇嘉鴻的行為構成內幕交易, 對此證監會作出了沒收蘇嘉鴻違法所得6537.6萬元, 并處以6537.6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蘇嘉鴻認為, 涉案事項“重大資產重組”、“注入IT資產及收購銅礦”已經形成決定或方案,

證監會認定涉案事項形成內幕信息主要證據不足。

第二個爭議焦點是證監會認定殷衛國為內幕信息知情人是否事實清楚問題。 在案件調查中, 證監會并未找到涉案關鍵人殷衛國, 也未對殷衛國的情況展開調查。 蘇嘉鴻認為, 證監會在認定殷衛國屬于內幕信息知情人上面事實不清, 法律依據不明。 而證監會認為, 已窮盡各種手段調查收集證據, 而且即使找到了相關人員, 其不配合調查的情況也很常見, 雖然作為涉案人員的殷衛國一直未被找到, 但其他涉案人員詢問筆錄以及有關會議記錄證明, 殷衛國實際參與了資產注入事項的形成過程并知悉銅礦收購事項, 為內幕信息知情人。

北京高院認為, 證監會認定殷衛國為內幕信息知情人,

除了相關會議記錄以及其他相關人員的證人證言外, 還必須向殷衛國本人進行調查詢問, 這就是說, 雖然有關會議記錄和其他涉案人員詢問筆錄均顯示殷衛國為內幕信息知情人, 證監會還應當向作為直接當事人的殷衛國進行調查了解, 除非窮盡調查手段仍存在客觀上無法調查的情況。 北京高院確認證監會在認定殷衛國為內幕信息知情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蘇嘉鴻對該問題的主張成立, 法院予以支持。

第三個爭議焦點, 北京高院認為, 證監會需要對基礎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蘇嘉鴻則對推翻基礎事實和推定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只有證監會認定的基礎事實成立, 才需要蘇嘉鴻承擔后續舉證責任。 在基礎事實中,殷衛國為內幕信息知情人的事實是其重要組成部分,而根據第二個焦點問題的分析,證監會對該事實的認定構成事實不清,因而導致推定的基礎事實不清。在此情況下,證監會對蘇嘉鴻證券交易活動構成內幕交易的推定亦不成立。

第四個爭議焦點就是關于違法所得計算標準及其依據。蘇嘉鴻在行政復議程序中提出被訴處罰決定對違法所得的計算有悖于證監會《證券市場內幕交易行為認定指引(試行)》中關于違法所得的計算標準和方式;證監會在被訴復議決定中指出該認定指引屬于內部制定的指引性、參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北京高院認為,該指引能通過互聯網等公開渠道查詢到,且其中包括違法所得計算標準和方式等直接涉及相對人權利義務的內容,在沒有證據表明該指引已被明確廢止的情況下,即使該指引不具有法律效力,對被處罰人而言,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評價行政處罰違法所得計算是否合法公正的重要標準,因此蘇嘉鴻在本案中主張適用該指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另外被訴復議決定認為“本案違法所得的計算符合法律規定,計算數據準確”,沒有相應的理由說明,看不出證監會認真審慎履行法定復議監督職責,這樣的決定也很難讓人信服。

第五個爭議焦點是行政程序和一審程序合法性問題。蘇嘉鴻認為,被訴處罰決定程序沒有按照法律要求客觀公正收集證據、認定事實,而且一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被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交了一份“涉密證據”,用以證明上訴人與殷衛國聯系的事實,該證據無論在庭前證據交換環節還是在開庭時都沒有進行質證,即使涉密也應當經過質證才能作為裁判的根據;證監會認為,被訴處罰決定作出前依法對威華股份及相關人員進行了檢查、調查,告知蘇嘉鴻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享有的權利等,保障了蘇嘉鴻的陳述申辯權利,一審法院對其提交的涉密證據未在開庭時公開質證并無不當,符合法定程序。

北京高院認為,證監會通過舉行聽證會等形式保障了蘇嘉鴻的陳述申辯權利,但行政處罰程序存在前述未履行全面、客觀、公正調查收集證據職責的問題,而后者既是事實和證據問題,也是程序問題,因而也應確認行政處罰程序違法。而且對于蘇嘉鴻與殷衛國的通訊記錄,證監會以“涉密”為由不予保障蘇嘉鴻在行政程序中的質證權利,也構成對蘇嘉鴻合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的侵害,一審法院審理程序也存在同樣問題,一并指出并糾正。綜上,北京高院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撤銷被訴處罰決定和被訴復議決定。

(本文封面圖來自攝圖網,圖文無關)

在基礎事實中,殷衛國為內幕信息知情人的事實是其重要組成部分,而根據第二個焦點問題的分析,證監會對該事實的認定構成事實不清,因而導致推定的基礎事實不清。在此情況下,證監會對蘇嘉鴻證券交易活動構成內幕交易的推定亦不成立。

第四個爭議焦點就是關于違法所得計算標準及其依據。蘇嘉鴻在行政復議程序中提出被訴處罰決定對違法所得的計算有悖于證監會《證券市場內幕交易行為認定指引(試行)》中關于違法所得的計算標準和方式;證監會在被訴復議決定中指出該認定指引屬于內部制定的指引性、參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北京高院認為,該指引能通過互聯網等公開渠道查詢到,且其中包括違法所得計算標準和方式等直接涉及相對人權利義務的內容,在沒有證據表明該指引已被明確廢止的情況下,即使該指引不具有法律效力,對被處罰人而言,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評價行政處罰違法所得計算是否合法公正的重要標準,因此蘇嘉鴻在本案中主張適用該指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另外被訴復議決定認為“本案違法所得的計算符合法律規定,計算數據準確”,沒有相應的理由說明,看不出證監會認真審慎履行法定復議監督職責,這樣的決定也很難讓人信服。

第五個爭議焦點是行政程序和一審程序合法性問題。蘇嘉鴻認為,被訴處罰決定程序沒有按照法律要求客觀公正收集證據、認定事實,而且一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被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交了一份“涉密證據”,用以證明上訴人與殷衛國聯系的事實,該證據無論在庭前證據交換環節還是在開庭時都沒有進行質證,即使涉密也應當經過質證才能作為裁判的根據;證監會認為,被訴處罰決定作出前依法對威華股份及相關人員進行了檢查、調查,告知蘇嘉鴻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享有的權利等,保障了蘇嘉鴻的陳述申辯權利,一審法院對其提交的涉密證據未在開庭時公開質證并無不當,符合法定程序。

北京高院認為,證監會通過舉行聽證會等形式保障了蘇嘉鴻的陳述申辯權利,但行政處罰程序存在前述未履行全面、客觀、公正調查收集證據職責的問題,而后者既是事實和證據問題,也是程序問題,因而也應確認行政處罰程序違法。而且對于蘇嘉鴻與殷衛國的通訊記錄,證監會以“涉密”為由不予保障蘇嘉鴻在行政程序中的質證權利,也構成對蘇嘉鴻合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的侵害,一審法院審理程序也存在同樣問題,一并指出并糾正。綜上,北京高院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撤銷被訴處罰決定和被訴復議決定。

(本文封面圖來自攝圖網,圖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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