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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说:法官需要服从的,只有头顶的三尺法与内心的良知


唐太宗

唐太宗時, 發生過一件影響惡劣的案子:有一個叫李好德的河內人, 因為得了精神病, 說了一些“妖狂”的話, 被官府抓起來治罪。 主審法官張蘊古認為“癲病不當坐治”, 將李好德放了, 結果卻被御史彈劾“故出人罪”, 唐太宗大怒, 將張蘊古“斬于東市”。 張蘊古之死, 讓唐朝的法官從此“以出罪為戒”, 斷案寧可“失入”, 也不“失出”, 寧枉毋縱。 于是, 許多無罪的人被冤枉, 罪輕的人被重判。

唐太宗畢竟不算太昏庸, 意識到司法風氣不對勁, 便詢問大唐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大理寺卿劉德威:“近日刑網稍密, 何也?”劉德威說:“此在主上,

不在群臣。 人主好寬則寬, 好急則急。 如今法官斷案, ‘失入’免受問責, ‘失出’卻獲大罪, 所以法官問案時才會競相往重里判刑。 陛下若改了賞罰的規則, 此風立變矣。 ”唐太宗采納了劉德威的意見, “由是斷獄平允”。

史書記載這個事件, 大概是想贊美唐太宗的從諫如流吧。 但明朝時, 有個叫做丘浚的大學者, 對唐太宗與劉德威的那一番對答很不以為然, 他說:“人主好寬則寬, 好急則急, 此就人君言之耳。 為刑官者, 執一定之成法, 因所犯而定其罪, 豈容視上人寬急而為之輕重哉?”又說:“刑獄之事, 實關于天, 典刑者惟一循天理之公, 而不循乎人欲之私, 權勢不能移, 財利不能動, 如此用刑者無愧于心, 受刑者允當其罪, 吾之心合天之心矣。

丘浚的意思是說, 作為一位法官, 他需要服從的, 只有頭頂的三尺法與內心的良知。 至于君王一人的好惡, 根本就不需要考慮。

這樣的司法理念, 實際上是中華法系中非常古老的一項司法傳統, 也是現代司法制度之“獨立審判”原則的法理淵源。 今日許多人固執地認為傳統中國的司法缺乏獨立性, 法官是皇權的附庸, 殊不知, 歷史上, 許多時候, 特別是在宋代, 保持法官的獨立審判權一直都是君臣的共識。 宋人陳經說:“君之喜怒無常情, 法之輕重有常理, 不徇君而徇理之中可也。 君言茍是, 從君可也, 非從君, 乃從理也;君言茍未是, 則從理可也, 從理乃所以從君也。 ”


《大宋提刑官》劇照

宋人不但這么說, 而且將獨立審判的原則寫入法律。

讓我先引述幾則宋朝的法律條文吧——

1)北宋咸平二年(999), 應御史中丞張詠之請, 朝廷立法:“自今御史、京朝官使臣受詔推劾, 不得求升殿取旨及詣中書咨稟。 ”意即御史官接受皇帝的委派, 組成特別法庭審理案件, 不得聽取宰相與君主對案件的指導意見。

2)“州縣鞫獄, 在法不得具情節申監司, 及不得聽候指揮結斷”, 即根據宋朝法律, 州縣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 不得請示、征求上級法司——路提刑司的意見。

3)宣和四年(1122), 宋廷又立法強調:“應囚在禁, 如監司指揮具情節, 及令聽候指揮結斷者, 州縣不得承受, 一面依條施行。 ”提刑司如果發批示干預州縣法院的司法審判, 州縣法院不必理睬, 一概依照法律辦事。

4)“囚在禁, 如監司指揮具情節及令聽候指揮結斷者,

以違制論”, 即干涉下級獨立審判的上級法司, 將以“違制”追究責任。

一名有骨氣、有操守的宋朝法官, 也會自覺保持司法過程中的獨立性, 而拒絕外界的影響, 包括來自皇帝的影響。 宋神宗元豐年間的大理寺卿韓晉卿, 便是一位這樣的大法官, 他既深明法理, 又鐵面無私。 宋神宗很賞識他, 每碰到“事連貴要、屢鞠弗成”的案子, 總是委任他主審。 有一次, 韓晉卿又受皇帝委派, 前往寧州按治獄事。 依照慣例, 官員赴任之前, 應當入對, 即入宮面圣, 向皇帝辭行, 同時也聽聽皇帝有什么吩咐。

但韓晉卿沒有入對, “受命即行”, 拿到任命狀就徑自啟程走了。 我們來聽聽韓晉卿是怎么說的:“奉使有指, 三尺法具在, 豈應刺候主意,

輕重其心乎?”我奉命辦案, 以法律為準, 國法擺在那里, 就不必征求皇帝的意見了, 免得干擾了司法。 時人也沒有覺得韓晉卿的做法有什么不妥。


宋太宗

如果皇帝出面干預法官的審判呢?讓我再講兩個小故事:端拱元年(988), 陳州團練使陳利用自恃受宋太宗寵愛, “恣橫無復畏憚”, 殺人枉法, 被朝臣彈劾, 本應判處死刑, 但太宗有意袒護他, 要求輕判。 御史官不同意, 太宗說:“豈有萬乘之主不能庇一人乎?”宰相趙普抗議道:“此巨蠹犯死罪十數。 陛下不誅, 則亂天下法。 法可惜, 此一豎子, 何足惜哉。 ”最后, 皇帝不得不同意判陳利用死刑。

還是端拱元年, 宋太宗次子、許王、開封府尹趙元僖因犯了過錯, 被御史中丞彈劾。 元僖心中不平, 訴于太宗跟前:“臣天子兒,以犯中丞,故被鞫,愿賜寬宥。”這一次,宋太宗不敢再徇私,對兒子說:“此朝廷儀制,孰敢違之!朕若有過,臣下尚加糾摘;汝為開封府尹,可不奉法邪?”最后,貴為皇子的趙元僖“論罰如式”。

實事求是地說,當然不是所有的宋朝皇帝都能像宋太宗那樣尊重司法官的意見,宋太宗也不可能在所有的時候都能保持克制不干預法官的獨立審判。但是,這兩個故事的出現,可以說明,至少在觀念中,宋人追求的司法原則乃是不受皇權粗暴干涉的法官獨立審判。

訴于太宗跟前:“臣天子兒,以犯中丞,故被鞫,愿賜寬宥。”這一次,宋太宗不敢再徇私,對兒子說:“此朝廷儀制,孰敢違之!朕若有過,臣下尚加糾摘;汝為開封府尹,可不奉法邪?”最后,貴為皇子的趙元僖“論罰如式”。

實事求是地說,當然不是所有的宋朝皇帝都能像宋太宗那樣尊重司法官的意見,宋太宗也不可能在所有的時候都能保持克制不干預法官的獨立審判。但是,這兩個故事的出現,可以說明,至少在觀念中,宋人追求的司法原則乃是不受皇權粗暴干涉的法官獨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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