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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诉“明日之子”侵权:法庭见,赔偿300万!

網易娛樂7月3日報道7月3日早, 音樂人李志在微博發長文訴《明日之子》第二季未經授權翻唱了自己及其他音樂人的歌曲, 并提及年初毛不易在巡演時也曾侵權翻唱。 就此, 李志表示將會訴至法庭, 并要求節目方和毛不易共賠償300萬元。 |

全文如下:

6月30日播放的《明日之子》第二季未經授權翻唱我的歌曲, 7月1日一個叫“文靜”的人發來郵件, 表達了兩點意思:1剛剛找到我們的聯系方式, 沒法提前得到授權;2希望得到一系列眼花繚亂的授權。

這么些年的摸爬滾打, 我們團隊自立了一套對侵權事件的處理方法,

通常是先通知對方停止侵權, 迫不得已再起訴, 之所以沒有選擇違法必究, 是因為我們的人力和財力支撐不了龐大的侵權案件, 當然也有“安全”方面的考慮。 萬幸, 多數侵權方接選擇息事寧人, 極少數需要法律解決的案件目前無一敗訴(除了大家知道的對酷狗、酷我兩家齷齪公司的勝訴之外, 上半年還勝訴了XX衛視, 更多案件正在審理之中)。

剛剛工作完躺在床上翻來覆去睡不著, 想起今天要處理的亂七八糟的事, 想起這些年經歷的亂七八糟的事, 欣慰與傷感交織, 突然想起這件事, 突然怒不可遏。 于是未經和經紀人及律師的商量, 擅自寫了這片微博。

1, 年初《明日之子》全國巡演, 毛不易老師未經授權翻唱我的歌曲, 在我方抗議之后深情款款的道了歉。

這才幾天, 居然就沒有聯系方式了?況且節目中的翻唱人還是毛不易老師所推薦。

2, 著名音樂人樹子表示他的歌曲也被《明日之子》侵權, 微博上未經證實的類似侵權還有若干。

3, 文靜老師的郵件除了客套的抱歉之外, 全是牛逼哄哄的商業洽談氣氛。

有一次在杭州和某業內朋友聊天, 他說“最煩你們這種只會要1塊錢精神損失費的死文藝青年”。 雖然當時面子上掛不住, 但是想了一段時間, 我覺得他說的很對:我們害怕被輿論說是為了錢去維權, 從而忘了維權本身是對的, 忘了維權的初衷是為了減少侵權。 就是因為我們總是只要1塊錢, 所以不良企業在侵權方面幾乎沒有成本。 對于多數商人來說,

只有實實在在的罰錢, 甚至罰到企業破產, 才會讓它對法律敬重。 所以在這之后, 我們起訴包括酷狗、酷我、XX衛視……在內的諸多企業時, 都提出了中國法律規定的最高賠償金額。

對于《明日之子》, 我有三點想法:

1, 賠償300萬。 100萬是《明日之子》第二季的侵權費用, 100萬是年初毛不易老師的演出侵權費, 100萬給其他被侵權的音樂人。

2, 法庭見。

3, 不接受其他建議。

(責任編輯:胡夢瑤_NK5655)

特意去了解了下, 第二季第一期中, 一個叫邱虹凱的男生翻唱了李志的《天空之城》。

干凈的聲音, 干凈的外形, 深深打動了導師李宇春。

邱虹凱翻唱《天空之城》的視頻

李志作為相對小眾的歌手, 個性分明, 尤其對版權極為看重, 幾年前甚至因為被侵權, 把某大型音樂公司告上法庭,

最終勝訴。

李志的粉絲聽到這首歌, 很敏感的第一想法就是, 授權了嗎?

叁叁肆官方微博上表明, 未授權, 未授權, 未授權。

其實再看侵權這件事, 為什么主流歌手身上很少見被侵權, 而知名度不算高、但認真做音樂的人身上頻頻發生呢?

挑軟柿子捏, 是社會的常態, 音樂界也如此, 你粉絲少, 你知名度低, 你的音樂我用, 也就不用打招呼。 就是這樣的心理驅使。

我國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 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 并支付報酬。 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 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 并支付報酬。 ‘

所以, 這是侵權的。

幾年前, 好聲音的蔣敦豪翻唱《天空之城》, 引得轉身與肯定, 這是授權了的。

本文出自網易娛樂

尊重原創歌手從尊重他的作品開始,

各位琴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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