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二手房時, 一般人都會通過二手房中介提供居間服務。 而從本溪來大連購房的女子孟女士卻遇上了鬧心事——她向中介交了中介費、還交了購房定金和貸款服務費, 合計28500元。 可是之后賣家就莫名其妙地失蹤了。 而中介還以聯系不上賣家為由, 拒絕歸還這2.8萬余元收取的錢款。 無奈, 孟女士將賣家和中介公司共同告上法院, 要求還款。 近日, 中山區法院判決:中介還錢!
孟女士是遼寧本溪人, 她想在大連定居, 于是買房成了當務之急。
2017年3月, 孟女士通過瑞家中介購買了位于大連中山區獨立街附近的一套小戶型住宅。
但孟女士萬萬沒有想到, 自打簽了合同交了錢, 房主崔某就“失蹤了”——她行蹤不定下落不明。 孟女士輾轉了解到, 崔某有大量外債, 而且要賣的這套房屋還有貸款。 很快, 時間就被拖過了約定的交易日, 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
無奈的孟女士找到中介, 索要自己已經繳納的2.8萬余元款項。 可是瑞家中介稱聯系不上崔某, 不退錢。 “這讓我有一種上當受騙的感覺!”孟女士于是向中山區法院起訴賣家崔某和中介公司, 要求退還自己已經繳納的28500元費用。
對此瑞家公司在法庭上辯稱, 自己作為居間方, 已經促成原告與崔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已經履行義務, 有權收取居間服務費用, 《房地產買賣合同》中第七條明確約定如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 則由違約方賠償守約方的損失。 貸款服務沒有發生的, 貸款服務費用可以返還。
而房主崔某則干脆沒有出庭應訴。
中山區法院審理認為, 賣方崔某無故拒絕履行合同, 已構成違約, 應承擔違約責任。 因買賣合同已無法實現, 對于原告要求返還購房定金2萬元的訴訟請求, 法院予以支持。 對于原告主張的返還貸款服務費1500元的訴訟請求, 因貸款業務未實際發生, 貸款服務費應予返還, 法院予以支持。 對于原告主張返還中介費7000元一節,
法院今年6月11日判決:瑞家公司返還孟女士2萬元定金和1500元貸款服務費。 崔某賠償孟女士中介費損失7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