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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中沉冤昭雪,最高法宣判其無罪

張文中無罪。

5月31日10點許, 物美原董事長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再審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宣物美集團不構成單位行賄罪, 張文中挪用物美資金為個人使用、為個人牟利證據不足, 不構成挪用資金罪。 張文中無罪、張偉春無罪, 物美集團無罪。

案件回顧

2008年10月9日, 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對張文中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以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以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張偉春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對物美集團以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百三十萬元;張文中、張偉春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上繳國庫。

宣判後, 張文中、張偉春、物美集團均提出上訴。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9年3月30日作出終審判決, 維持一審判決對張文中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定罪量刑和詐騙罪定罪部分, 對物美集團、張偉春定罪量刑及對張文中、張偉春違法所得追繳部分;撤銷一審判決對張文中詐騙罪量刑以及決定執行刑罰部分;認定張文中犯詐騙罪, 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與其所犯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並罰, 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服刑期間經兩次減刑, 張文中於2013年2月6日刑滿釋放。

2016年10月, 張文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7年12月27日作出再審決定, 提審本案, 並依法組成五人合議庭, 於2018年2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再審中, 張文中、張偉春及其辯護人、物美集團均認為各自行為不構成犯罪, 要求依法改判無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認為, 原判適用法律錯誤, 導致定罪量刑錯誤, 建議依法改判張文中、張偉春、物美集團無罪。

庭審後, 審判長宣佈休庭, 擇期宣判。

2018年5月31日上午10時, 最高人民法院將在第一法庭公開開庭宣判原審被告人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再審一案。 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審判委員會委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大法官孫華璞擔任審判長進行審理。

2018年5月31日上午10點許, 最高人民法院 宣佈:張文中、張偉春 , 物美集團無罪意見給予採納。

宣判無罪早有預兆

3月9日下午, 最高法院院長周強做工作報告時表示, 2018年將加大產權司法保護力度。 最高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也在報告中提出, 2018年將依法甄別糾正產權糾紛申訴案件, 保護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

另外北京京安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越對時間財經講到, 開審前公訴人都建議改判無罪了, 這個結果就是意料之中了。

此案在中國庭審公開網、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等將進行庭審直播。 屬於重大影響案件, 通過該案形成一定的判案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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