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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花80萬裝修新房,最後發現是別人家的房子,找銷售方討說法「物業經理已辭職」無處申冤

裝修房子對於我們來講, 不是一件小事。 裝修動不動要花上幾十萬。 要是被告知這幾十萬裝修款花了, 房子卻不是自己的, 這得崩潰死!

江西景德鎮的程先生新房收房時, 物業韓經理給了他鑰匙。 程先生表示, 自己是503, 結果物業帶自己去了403, 程先生提出疑問說這裡是4樓, 但對方卻確定地說該房子就是程先生的。 因為房子樓層沒有門牌號, 結果花了20多萬元, 住了好幾個月, 有人找了過來說房子是他的。 無奈, 程先生與房主及物業公司三方協商, 但達不成一致。 拖到現在, 程先生目前已經聯繫不上當初交房的物業經理,

據程先生講, 該物業經理已經走了。 對此, 該公司的銷售負責人表示, 開發商沒有做過什麼, 需要程先生和物業協商。

近日, 有網傳視訊顯示, 在江西景德鎮, 一名男子花了20萬裝修房子, 結果竟然房子不是自己家而是別人家。 這樣的事情令業主大傷腦筋, 因為給自己「安排」房子的物業經理辭職了。 而他找到銷售方對方反而開始甩鍋了。

據瞭解, 程先生在景德鎮買了一套房子, 在銷售人員交房的時候將他領到了403號房, 而實際上他的房子應該是503號房。 當時程先生還一頭霧水地問對方, 自己的房子應該是503, 為什麼將自己領到了403, 但是對方表示房子沒錯, 還當場去出了房門鑰匙交給程先生。

程先生當時看對方信誓旦旦的樣子, 還給了房門鑰匙也就沒有再多問。 事後, 程先生就開始裝修房子, 為了裝修好這套房子, 程先生前前後後一共花了20萬進去, 期間也沒少為裝修房子的事情操心。 但是最後房子裝修好了, 卻發現這房子其實不是自己家, 自己家是403號房。

事後, 程先生先是找到了當初給自己鑰匙的那名物業經理, 但是對方一直也沒能給自己處理這件事情, 反而將時間拖了很久。 最後這名物業經理人也辭職不幹了, 這件事變成了沒有直接負責人的事情。

在此之後, 程先生又找開發商的銷售負責人要說法。

但是銷售負責人卻表示, 自己這邊做不了什麼, 也不是為了推卸責任, 但是程先生應該去和物業協商這件事情怎麼處理。 這個事情看上去真的是奇了, 物業經理能搞錯住戶的房子, 而且開發商銷售也能說出與這件事沒有什麼關係的話, 這簡直讓人感到匪夷所思。

筆者買房的時候, 鑰匙是從開發商銷售那裡拿到的鑰匙, 所以非常詫異程先生的鑰匙為什麼會在物業手裡。 物業最早的時候應當是有每家每戶的裝修鑰匙, 但是那個鑰匙僅僅只是為了方便提供維修服務應急用的。 如果說哪家的房子在沒有交房之前出現了漏水或者一些意外情況物業可以方便維修。

但是程先生的房子鑰匙居然是物業經理給的, 這中間的關係讓人感覺應當是銷售將鑰匙託付給了物業站。 因為房子在成交以後, 屬於還沒有到客戶手裡的商品, 商品應當在商家的手中。 這就像我們去商店買東西, 商家告訴你他的東西在門口擺攤買菜的手中, 讓你把錢留下去找菜攤主人要商品, 結果人家給錯貨了,這個責任到底該誰擔負呢?這樣分析結果應當很明顯了。

但是程先生找到了開發商的銷售,對方卻轉彎抹角地說自己沒責任,非要跟物業踢皮球,這顯然是說不過去的。其實程先生應該反過來告訴銷售,這件事你們應該去和物業協商,我在這等結果。這樣的邏輯才是符合常理的。

這件事雖然表面看上去非常的複雜,一會兒牽扯到物業經理,一會兒牽扯到物業經理辭職,責任人找不到,一會兒又是銷售踢皮球。但是只要稍微冷靜分析一下就知道這件事情的責任肯定是和銷售脫不開關係的,而不是住戶和物業間存在什麼必然聯繫。業主就是這件事情的受害者,絕不是什麼責任人。

有人就會疑惑,自己的房子,明明503,上到4層你自己不知道嗎?其實現實中很多社區都存在這種情況,你以為的一樓,其實卻沒被算在樓層內,或者被用其他表示方法代替;你以為的負一層,其實卻被算成了1層。所以,面對程先生這種情況,只要對方告訴了自己房子是自己的,相信對方也不足為奇。

那麼,這件事到底應該誰負責呢?肯定是物業了!由於物業的過錯導致程先生裝修錯誤,騙財受到了損害,應由物業承擔該20萬元的費用。物業承擔了該損失後,由於對於被裝修的業主沒有法律的原因作為支撐獲得的利益屬於不當得利。根據法律規定,不當得利的得利人應返還不當利益,因此,物業可以像被裝修的業主索要金額,但一般金額會少於20萬。

對於這件事,大家是怎麼看的呢?

結果人家給錯貨了,這個責任到底該誰擔負呢?這樣分析結果應當很明顯了。

但是程先生找到了開發商的銷售,對方卻轉彎抹角地說自己沒責任,非要跟物業踢皮球,這顯然是說不過去的。其實程先生應該反過來告訴銷售,這件事你們應該去和物業協商,我在這等結果。這樣的邏輯才是符合常理的。

這件事雖然表面看上去非常的複雜,一會兒牽扯到物業經理,一會兒牽扯到物業經理辭職,責任人找不到,一會兒又是銷售踢皮球。但是只要稍微冷靜分析一下就知道這件事情的責任肯定是和銷售脫不開關係的,而不是住戶和物業間存在什麼必然聯繫。業主就是這件事情的受害者,絕不是什麼責任人。

有人就會疑惑,自己的房子,明明503,上到4層你自己不知道嗎?其實現實中很多社區都存在這種情況,你以為的一樓,其實卻沒被算在樓層內,或者被用其他表示方法代替;你以為的負一層,其實卻被算成了1層。所以,面對程先生這種情況,只要對方告訴了自己房子是自己的,相信對方也不足為奇。

那麼,這件事到底應該誰負責呢?肯定是物業了!由於物業的過錯導致程先生裝修錯誤,騙財受到了損害,應由物業承擔該20萬元的費用。物業承擔了該損失後,由於對於被裝修的業主沒有法律的原因作為支撐獲得的利益屬於不當得利。根據法律規定,不當得利的得利人應返還不當利益,因此,物業可以像被裝修的業主索要金額,但一般金額會少於20萬。

對於這件事,大家是怎麼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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