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航空»正文

保險公司賠到一半就不賠了,投訴局竟然支援!

全文字數:約2900字

閱讀時間:5分鐘

陳銅

2016高峰會財富傳承授課嘉賓

2017首場線上高峰會特邀嘉賓

平安人壽金牌產品專家

央廣經濟之聲專請嘉賓

人大財經學院EMBA外請講師

北京市優秀理財規劃師

新浪財經“牛眼看盤”財經紅人

1

莫名其妙的“既往症”

陳銅:我要舉一個不同的案例, 在香港和大陸的實際結果是不一樣的案例, 大家聽聽覺得應該是什麼樣的結果。 一個消費者去買保險, 保險公司問:“你身體有沒有問題?”一兩個月他前看了一次門診, 醫生說是痔瘡, 治療也特別簡單, 隨便開了點藥就回去了, 他如實告知了保險公司,

還提交了相應的門診病歷。 根據這個情況保險公司認為沒什麼問題, 就正常給他承保了。 大半年之後, 真的發生了一些問題, 他覺得身體不適去檢查發現是直腸癌。 他已經過了保險的等待期, 按說可以正常理賠了, 於是他向保險公司提供病例報告要求理賠。 這時保險公司說:“這絕不可能是在一年內變成了直腸癌, 也就是說一年前那一次痔瘡不是痔瘡, 而是直腸癌的腫塊在流血。 因為不可能一年前是健康的, 一年就長出一個惡性腫瘤。 ”這是保險公司當時的理論, 認為他的病情是之前的“既往症”。 但是消費者認為自己是如實告知的, 醫生診斷的就是痔瘡, 醫生可沒診斷是直腸癌。 那各位, 你們覺得像這樣的案例是應該賠還是不應該賠?

韓爽:這是在香港發生的嗎?

陳銅:這個案例發生在香港, 被登記在那一年香港保險投訴局的案例實際展示中。

江憶星:我有一個疑問, 在這個案件中投保人一年前身體不適去檢查了, 有一個病理的結果給保險公司, 投保後診斷為直腸癌後保險公司拒保, 說投保人沒有告知。

陳銅:不是說沒有告知, 而是如實告知, 但這個告知實際上是錯的, 這是“既往症”。

江憶星:“既往症”是說之前得過這個病對嗎?

陳銅:在投保之前就發生的病症。 他的那個保險中明確注明“既往症”是不賠的。

江憶星:那如果他之前沒有去做過檢查, 但是已經有這個病, 因為癌症不是一年能形成的, 兩年前就可能有癌症,

但是沒有症狀也沒去做檢查。

陳銅:憶星延展的特別好, 你其實在想:不管我有沒有告訴保險公司, 我得什麼病保險公司都可以說我是投保之前得的。 當時這個案件在香港保險投訴局的官網上注明了, 消費者提出了抗議, 進行了申訴, 然後香港保險投訴局介入調查, 看到保險公司提交上來的說明, 有比較充分的醫理上的論證:這個腫瘤的狀態、大小, 確實不可能是在所謂的痔瘡現象之後發生的。 經過論證和調研之後, 他們認為保險公司說的是有道理的, 所以同意了保險公司拒賠, 沒有支持消費者的申訴。 我看了近些年大部分的香港投訴局案例, 這個比較典型, 但實際上真的有這種情況出現。 比如說一些保險, 尤其是短期的保險,

會比較清晰地說明:只賠急性病, 就是急性發作的疾病。 這也隱含了不應該是你之前就有的病。 比如說我胃疼甚至胃出血了, 這是急性病, 但是有可能我在投保之前就經常胃出血, 這保險能賠嗎?保險公司肯定不願意接受有一個經常胃出血的人, 來買了為期一個月的短期保險, 在這一個月內還得賠兩次胃出血, 保險公司更願意去保正常人的急性病。 在這類保險中就有比較典型的問題:到底什麼叫“既往症”?但是這類保險往往是境外保險, 大陸內部的保險在這方面, 以我十幾年的經驗來看, 其實是很松的, 不太可能去論證一年前的痔瘡其實是腫瘤, 我從未見過這樣論述的。 而且這種論述, 我認為消費者只要提出訴訟,
基本99%保險公司都會敗訴。 這個案例更典型地表現出了不同地區的保險環境, 對一些事件認證的邏輯和觀念的差異。

2

保險公司有調查的權利

韓爽:是這樣的。 但還有一點, 就是那位爸爸前幾次去理賠都成功了, 那這是不是就算保險公司已經默認被保險人是可以得到理賠的?

陳銅:在這一點上我也是比較支持這個案件中香港保險公司的做法。 我們可能有一個想法:我買了份保險, 你要覺得我不符合理賠標準倒是早點說啊, 都報銷好幾次了, 後來發現得了大病不給報了。 這裡隱含了我們對合同履行的下意識的理解。 舉個例子, 憶星, 比如我借你10萬塊錢, 寫了張借條, 我肯定希望你將來還給我。 後來, 我跟你要, 你說:“我也沒那麼多,陳總我這有一萬,你先拿走”。那我也得寫個收條,又過一陣我接著要剩下的9萬,你突然反悔了說:“陳總,就沒10萬這個事”。我拿出了借條,你也說咱倆不是這麼說的,你開始推翻咱倆以前的論證。這種情況下,我確實可以在訴訟的時候,明確舉證:“他都還一萬了,這也就是說明我們之間的約定已經開始履行了,你還那一萬就代表你認可這份約定,那你剩下的也得認可”。我覺得剛才咱們論證第二個疑點就是這種表達,前面都報銷過好幾次了,那就說明保險公司認為這個理賠是合理的,後面的也該賠我。不能小的給賠了,到需要賠好幾十萬了,就突然翻臉了。

江憶星:這個在消費者心理上就會造成:我覺得保險公司小的賠,大的就不賠了。

陳銅:但我認為這個事件是有區別的。第一:我主觀上是認可香港保險公司這麼做的。每一個保險公司在賠付的時候,理應對這張合同的真實情況再次作出調查,保險公司有這個權利。特別是短期內出現情況的,因為投保人剛投保沒多久就出事了,是不是應該看看這個人是不是帶病投保?

江憶星:確實很近,投保完三個月就住院了。

陳銅:一個人找我報銷3千塊錢,和一人找我賠30萬,肯定是30萬的重視程度更高。出於人性及成本等方面的考慮,有可能這個人過來報銷3千塊錢,保險公司不會做太多的調查認定。因為這是一個大陸人士,香港保險公司跑到大陸去調查一下,這個成本可比3千高,還不如直接報銷3千了。但是幾次3千之後,突然有一天要30萬了,這保險公司要更負責任了,最後去調查一下發現不對,你確實帶病投保。

江憶星:就是說保險公司之前幾次因為種種原因放棄了調查的權利,但是不代表之後就沒有這種權利了。

陳銅:是的,保險公司有權在任何時間展開調查,這是他的權利。從主觀上講,我認為保險公司在發生重大疾病時增加了調查,因為這個重大疾病發生的時間離投保時間並不長,所以保險公司產生了懷疑,你持續住院發燒又是白血病,保險公司有理由懷疑這個病症很早就存在了。如果這是在10年後或者20年後出現,我相信保險公司還真沒那麼無聊,跑到大陸查20年前住院的事。很多消費者說不就以前發燒住過院嗎,我相信沒有保險公司跑去查很多年前你住沒住院,為什麼查你一年前住沒住院?是因為這真的跟現在發生的事情有直接聯繫。但是咱們今天客觀的說,那個孩子第一次住院就跟他後面得白血病是有關聯性。我認為保險公司這時展開調查並且確認,發現有問題不理賠,我主觀上是認可的。但如果這件事在大陸訴訟,我也不太敢保證會不會產生別的裁決結果。

韓爽:雖然在關注點上有差異的,但是有一些朋友聽到這個觀點會覺得,這個是保險公司的失誤,保險公司之前沒有盡職調查,那幾項都已經給理賠了,那最後這個就不應該再追溯了。

陳銅:關於保險公司盡職調查的時間限制,在中國的《保險法》裡是有說明的,很多人都在看兩年不可抗辯條款,這當然有前提,前提是消費者肯定不能惡意的去欺騙保險公司,不然保險公司隨時都保留起訴你的權利。“兩年不可抗”是說保險公司兩年之後就不能再取消合同,要履行合同義務,但不代表保險公司放棄起訴的權利,這是兩碼事。但是在香港可不是這麼寫,香港的保險公司隨時都能啟動這個權利。

韓爽:我們已經針對這個案件的兩個疑點進行了闡述和分析,第一個是關於主觀告知和客觀告知的區別,第二個是已經理賠了幾次之後再拒絕理賠到底合不合理。通過這兩個疑點,我們也講出了香港保險和大陸保險的區別。但是作為消費者,光知道兩者區別可能是不夠的,大家最關心是我們到底該不該去香港買保險?那我們下期節目將專門針對這一話題來跟大家分享。

本期編輯:蘞蘞

你說:“我也沒那麼多,陳總我這有一萬,你先拿走”。那我也得寫個收條,又過一陣我接著要剩下的9萬,你突然反悔了說:“陳總,就沒10萬這個事”。我拿出了借條,你也說咱倆不是這麼說的,你開始推翻咱倆以前的論證。這種情況下,我確實可以在訴訟的時候,明確舉證:“他都還一萬了,這也就是說明我們之間的約定已經開始履行了,你還那一萬就代表你認可這份約定,那你剩下的也得認可”。我覺得剛才咱們論證第二個疑點就是這種表達,前面都報銷過好幾次了,那就說明保險公司認為這個理賠是合理的,後面的也該賠我。不能小的給賠了,到需要賠好幾十萬了,就突然翻臉了。

江憶星:這個在消費者心理上就會造成:我覺得保險公司小的賠,大的就不賠了。

陳銅:但我認為這個事件是有區別的。第一:我主觀上是認可香港保險公司這麼做的。每一個保險公司在賠付的時候,理應對這張合同的真實情況再次作出調查,保險公司有這個權利。特別是短期內出現情況的,因為投保人剛投保沒多久就出事了,是不是應該看看這個人是不是帶病投保?

江憶星:確實很近,投保完三個月就住院了。

陳銅:一個人找我報銷3千塊錢,和一人找我賠30萬,肯定是30萬的重視程度更高。出於人性及成本等方面的考慮,有可能這個人過來報銷3千塊錢,保險公司不會做太多的調查認定。因為這是一個大陸人士,香港保險公司跑到大陸去調查一下,這個成本可比3千高,還不如直接報銷3千了。但是幾次3千之後,突然有一天要30萬了,這保險公司要更負責任了,最後去調查一下發現不對,你確實帶病投保。

江憶星:就是說保險公司之前幾次因為種種原因放棄了調查的權利,但是不代表之後就沒有這種權利了。

陳銅:是的,保險公司有權在任何時間展開調查,這是他的權利。從主觀上講,我認為保險公司在發生重大疾病時增加了調查,因為這個重大疾病發生的時間離投保時間並不長,所以保險公司產生了懷疑,你持續住院發燒又是白血病,保險公司有理由懷疑這個病症很早就存在了。如果這是在10年後或者20年後出現,我相信保險公司還真沒那麼無聊,跑到大陸查20年前住院的事。很多消費者說不就以前發燒住過院嗎,我相信沒有保險公司跑去查很多年前你住沒住院,為什麼查你一年前住沒住院?是因為這真的跟現在發生的事情有直接聯繫。但是咱們今天客觀的說,那個孩子第一次住院就跟他後面得白血病是有關聯性。我認為保險公司這時展開調查並且確認,發現有問題不理賠,我主觀上是認可的。但如果這件事在大陸訴訟,我也不太敢保證會不會產生別的裁決結果。

韓爽:雖然在關注點上有差異的,但是有一些朋友聽到這個觀點會覺得,這個是保險公司的失誤,保險公司之前沒有盡職調查,那幾項都已經給理賠了,那最後這個就不應該再追溯了。

陳銅:關於保險公司盡職調查的時間限制,在中國的《保險法》裡是有說明的,很多人都在看兩年不可抗辯條款,這當然有前提,前提是消費者肯定不能惡意的去欺騙保險公司,不然保險公司隨時都保留起訴你的權利。“兩年不可抗”是說保險公司兩年之後就不能再取消合同,要履行合同義務,但不代表保險公司放棄起訴的權利,這是兩碼事。但是在香港可不是這麼寫,香港的保險公司隨時都能啟動這個權利。

韓爽:我們已經針對這個案件的兩個疑點進行了闡述和分析,第一個是關於主觀告知和客觀告知的區別,第二個是已經理賠了幾次之後再拒絕理賠到底合不合理。通過這兩個疑點,我們也講出了香港保險和大陸保險的區別。但是作為消費者,光知道兩者區別可能是不夠的,大家最關心是我們到底該不該去香港買保險?那我們下期節目將專門針對這一話題來跟大家分享。

本期編輯:蘞蘞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