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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紅燈遭公車輾斃! 司機判10個月眾怒:人命不值得

PubDate:2021-04-19

臺中市去(2020)年一名公車司機疑因視線死角,綠燈起步後竟直接衝撞前方停等機車,造成一名23歲女騎士被輾壓、拖行並卡在車底慘死,引發譁然。

臺中公車輾壓停等紅燈的女騎士致死。

如今有網友分享這起案件判決,發現肇事司機一審被判10個月,直呼「一條人命才10個月,人命這麼不值得嗎」!

警消緊急將張女搶救出來送醫。

去年4月12日晚間8時許,23歲張姓女騎士返家途中,於北屯區崇德路與天津路口機車停等區內停等紅燈,

卻突遭後方公車追撞,導致她全身被捲入車底拖行8公尺,頭顱變形當場失去生命跡象。經大批警消將張女搶救出來,緊急送醫後仍宣告不治,也讓在家中等她吃飯的父母永遠等不到寶貝女兒。62歲謝姓肇事司機無酒駕,他向警方聲稱,綠燈起步後因為高低差的視線死角,沒注意到前方的張女才導致悲劇發生,後來又推說機械故障,讓死者家屬無法接受。

昨(17)日更有網友在論壇Dcard分享這起案件的一審判決,司機被判處10個月瞬間引發眾怒,「才10個月會不會太誇張,這樣的公車司機你們敢放他到處跑」、「好難想象她是多痛苦才走的」、「一條人命才10個月,人命這麼不值得嗎」。

女騎士遭公車輾壓拖行。

謝姓肇事駕駛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臺中地院去年11月做出判決,認為事故當時天氣情、路面無障礙物及照明良好,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明顯是司機過失所造成,涉犯法條為《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但因司機於交通事故後主動向員警承認肇事,認定符合自首要件,審酌謝姓駕駛營業大客車未遵守交通規則,因過失導致張女死亡,對於張女家屬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傷痛。犯罪所生危害非輕也沒有與家屬達成和解,不過考量他已在案件審理時承認犯行,依過失致死罪判刑10個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