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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套房全贈孫女!房子到手後孫女卻「從未探望過」,阿嬤心寒「改住養老院」反被起訴:把房子還我

PubDate:2021-11-11

我們小時候都聽過農夫與蛇的故事,最近,一則現實版的《農夫與蛇》就在大陸江蘇蘇州真實上演....

11月1日,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公佈了他們審理的一起返還原物糾紛。

老人孫女李某在未與奶奶商量的情況下,以老人無權出租房屋為由要求租客遷出。法院在查明案情事實的基礎上,結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依法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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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予孫女三套房產,無人贍養住進養老院

三年前,老人陸英的老宅被拆遷,她與孫女簽訂協議,約定老宅拆遷所得的三套房全部歸孫女李某所有,李某則需提供一套小戶安置房屋並簡單裝修後給陸老太無條件居住,同時李某需承擔對陸老太的贍養義務。

然而,李某拿到拆遷房後卻從未探望、照顧奶奶,年逾七旬的陸英長期獨居,身體每況愈下。2020年2月,老人無奈將該房出租,自己搬至養老院生活,房租用來貼補養老院費用。

李某偶然得知奶奶已將房屋出租並搬至養老院,在未與奶奶溝通的情況下,李某將租客訴至法院,並增列奶奶陸英為第三人,請求確認其二人簽訂的租賃合同無效,要求租客立即遷出。

陸英表示,孫女李某從未履行約定的贍養義務,

自己無人照顧,為了貼補養老院費用才出租房屋。並且租客也反應自從住進這套房子後,就一直到李某等人的騷擾。

陸英認為,雖然房子登記到孫女李某名下,但自己有權居住到老,也有權出租。

法院審理後,最終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李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蘇州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心寒之下起訴孫女,法院:老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銷權

孫女李某的做法和冷漠的態度讓老人心寒不已,在此案判決後又起訴李某,要求撤銷對孫女的老宅拆遷份額贈與。

法院認為,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予。

老人將老宅中屬于自己的份額贈與李某的前提是李某對其進行贍養,但根據李某與奶奶之間的聊天記錄中漠不關心的言語,以及李某在明知奶奶出租房屋用于補貼養老院費用的情況下,仍堅持訴訟的行為,均可證明其接受贈與後並未盡到承諾的贍養義務。

據此,吳中法院判決支持老人的訴訟請求,撤銷對李某的老宅份額贈與行為。

律師:老人不要過早把財產贈予孩子,且一定要選擇書面的附條件贈與

房產律師王玉臣在社交平臺發表對此案的看法:

且不說道德層次上的問題,因為用一般的道德標準衡量這位孫女的行為,實在太高了。僅僅從道德的底線-法律層次來說,

可以從這個報道中得出三個法律小道理。

第一,財產不要過早給孩子。其實類似的情況並不算少,我就遇到過類似的案例。老人提前把財產贈與給孩子,但是孩子拿到房產後卻一百八十度大轉彎,根本不履行贍養義務。所以呀,老同志們,不要太早把財產就給了孩子。如果擔心自己去世後財產繼承有問題,可以提前立好遺囑即可。

第二,受贈人不要以為拿到財產了就完事大吉。就像上面報道的這個故事,雖然已經將房子過戶給了孫女,但是孫女並未履行贍養義務,所以法院判決撤銷了贈與。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明確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在這裡,需要特別注意,遇到這種可撤銷情形的,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後,務必在一年內行使。否則,撤銷權就喪失了。

此外,如果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同樣,這個撤銷權也有期限,六個月!比上面的還要短。

其實,不止是撤銷權有期限,很多很多的權利行使都有期限。切記,當一個人躺在權利上睡覺的時候,法律是不會保護他的。

第三,如果選擇了贈與,又需要受贈人履行義務,

一定要選擇書面的附條件贈與。

這一點至關重要,報道中的老人如果用的是一般贈與,而不是附條件贈與,如果想撤銷贈與,拿回房產,實現的可能性近乎為零。現實生活中,有一些老人就是無條件贈與後後悔了,卻沒法再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