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熱點»正文

臺中女「單手騎車罰1.2萬」提出行訴,因這六個字法官宣佈:撤銷處罰

PubDate:2021-07-26

在臺灣騎機車出門的人非常多,但你知道怎樣的騎法算是危險駕駛嗎?臺中一名林姓女子先前騎車出門,被民眾目擊她只用單手騎車,還2度變換車道,警方調查後認定違規,依法開罰1萬2000元。林女事後不滿提出行政訴訟,近日法院開庭,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並未明訂禁止單手騎車,且林女當時也沒有造成他人危險,認為原裁罰欠缺「客觀要件」,予以撤銷。

判決指出,林姓女子在去年6月2日上午10時許,騎機車行經沙鹿區鎮南路、光華路口,遭民眾檢舉拍下,林女沿路單手騎機車,且左手沒有放在機車握把上,清水警分局接獲檢舉影片後,認定林女構成「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汽車」的違規行為,依法告發,並函送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開罰,林女遭罰1.2萬,並記違規點數3點。

林女不服提出行政訴訟,表示當時是因為腹部脹痛,用手揉壓腹部,

才會導致單手騎車的行為,但她全程都沒有超速行駛,也都按照號誌停等紅燈,雙眼也注視前方車況,並無任意逼車或蛇行等行為,因此希望可以撤銷原處分。

臺中地院法官審理,認為道交法規並未規定騎士須無時無刻用雙手把持手把、不得鬆脫,也沒有為此特設處罰規定。相對地,道交法規上允許騎士在轉向、減速暫停、倒車、變換車道等狀況時,以單手握住機車把手駕駛,並作出相關手勢輔助。

另外,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機車駕駛抽菸或使用手機等設備,可罰600至1000元,兩種行為都屬於單手駕駛機車,而且都有可能造成機車失去平衡、傾倒、歪斜,但根據該行為所造成的危害,法律也僅開罰600至1000元。

因此機車騎士單手騎機車,並不當然構成危險駕車,還需針對其駕車整段歷程,顯現駕駛人對道路交通安全各項注意義務的整體漠視,且對交通安全秩序的危害程度,達到蛇行、高速超速、恣意迫使他車讓道、驟然暫停等相同高度之危害,才構成危險駕車,認定林女有據,

撤銷林女罰單,判林女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