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高志鵬涉貪汙 更二審改判4年6月

立委高志鵬被控在國有財產局市場承租價購案中遊說, 收受政治獻金50萬元, 上午宣判, 依貪汙罪將高志鵬判刑4年6月, 褫奪公權4年,

追繳不法所得50萬元。 聯合報系資料照

立委高志鵬被控在國有財產局市場承租價購案中遊說, 收受政治獻金50萬元, 台中高分院更二審查出高志鵬向國有財產局副局長請託、關說, 具有「實質影響力」, 上午宣判, 依貪汙罪將高志鵬判刑4年6月, 褫奪公權4年, 追繳不法所得50萬元;高的助理姚昇志被判刑1年4月, 褫奪公權2年。 全案可上訴。

高志鵬一審被依貪汙罪判刑5年6月、二審改判決無罪、更一審被判刑7年6月, 他不服上訴, 更二審今天判決4年6月。 二審判決無罪理由是高志鵬既未具備接受請託向行政機關提出詢問或建議之職權, 自無從認該50萬元與其職務上行為有何對價關係, 遂判他無罪。 而一審、更一審、更二審判決高志鵬有罪是採「職務上行為採實質影響力說」,

認定國產局在此案承租過程的決定, 顯受到高志鵬關說影響。

檢審查出, 2006年間, 東豐閣公司向國有財產局申請續租台中市一處國有非公用市場用地, 國產局不同意, 該公司合夥人陳朝雄等人, 請高志鵬的國會助理姚昇志, 託高志鵬向國產局遊說。 姚向高志鵬轉達此事, 指事成後對方會以政治獻金當報酬。 隔年一月, 高志鵬向當時國產局副局長蘇維成遊說, 國產局函覆同意續租土地給東豐閣;東豐閣人員親手交200萬元賄款給姚昇志, 姚拿其中100萬償還自己債務。

同年五月高志鵬因參加民進黨不分區立委黨內初選, 急需現金, 姚昇志以「南投阿德」政治獻金的名義, 將50萬元賄款交給一名不知情國會助理,

登載在高志鵬的收贈捐款帳簿, 事後姚雖告知高志鵬此事, 但剩下的50萬, 姚留作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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