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嬤騎車買菜去,違規停車罰500!這樣開單有道理嗎?阿嬤要求撤銷罰單,結果警方毫不猶豫就將罰單更改了.....

戴著安全帽, 穿著粉紅外套的阿嬤, 機車停在小貨車旁, 跑到一旁的水果攤買水果, 被警方拍照舉發, 並排臨時停車罰500元, 讓她很不滿。

高雄市賴姓婦人今年6月騎機車去路邊買菜, 機車停在貨車旁併排, 被警方拍照, 以「併排臨時停車」開罰500元。 收到罰單的賴婦不滿, 申訴說:「我只停5分鐘就騎走了!」要求撤銷罰單, 結果警方改以「併排停車」罰2400元, 因為停車時間超過3分鐘。

三民二交通組組長劉易鑫:「她只停了5分鐘, 她覺得她並不是違規停車。 」

阿嬤事後申訴, 這樣開單有道理嗎?要求撤銷罰單, 不申訴還好一申訴罰更重。

警方指出,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規定, 「臨時停車」是指車輛因上、下人、客, 裝卸物品, 其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 保持立即行駛的狀態;但賴婦自述違規併排停車達5分鐘, 所以不算是「併排臨時停車」, 故改以「併排停車」開罰2400元。

警方表示, 6月6日上午接獲檢舉,

指三民區覺民路靠近果菜市場, 有多部機車併排停車影響交通, 員警到場發現, 因部分機車車主不在現場, 無法確定機車已併排停車達3分鐘以上, 為避免爭議, 員警均以「併排臨時停車」開罰500元。

賴婦於6月15日收到罰單後, 6月22日發出申訴書強調, 該處沒有畫紅線, 她不知道不能停, 況且「我只停了5分鐘就騎走了」, 質疑開單不合理, 要求撤銷罰單。

但警方看到「5分鐘」, 毫不猶豫就改以「併排停車」開罰2400元, 因為依規定只能3分鐘, 賴婦自曝其短, 警方只能依法行政, 並解釋就算沒有紅線, 也不能併排停車, 已於6月底前發出「更正通知書」給賴婦。

原來臨時停車的定義以3分鐘為基準, 一開始警方無法判斷她停多久, 只是開並排臨時停車罰單,

但因為阿嬤自己承認停車超過3分鐘, 改罰2400元。

記者vs民眾:「幾分鐘以上就算並排停車, 這我就不知道了。 」
記者周俐萱:「怎樣算並排, 為了省錢有車格不停停在旁邊, 這樣也算並排。 」
基本上只要看到停車格, 不管是汽車、機車、腳踏車的車位, 只要停靠在車位左右兩側, 呈現平行或垂直狀態, 都算並排, 下一回停車, 民眾還是乖一點遵守交通規則, 別和荷包過不去。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