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著安全帽, 穿著粉紅外套的阿嬤, 機車停在小貨車旁, 跑到一旁的水果攤買水果, 被警方拍照舉發, 並排臨時停車罰500元, 讓她很不滿。
高雄市賴姓婦人今年6月騎機車去路邊買菜, 機車停在貨車旁併排, 被警方拍照, 以「併排臨時停車」開罰500元。 收到罰單的賴婦不滿, 申訴說:「我只停5分鐘就騎走了!」要求撤銷罰單, 結果警方改以「併排停車」罰2400元, 因為停車時間超過3分鐘。
三民二交通組組長劉易鑫:「她只停了5分鐘, 她覺得她並不是違規停車。 」
阿嬤事後申訴, 這樣開單有道理嗎?要求撤銷罰單, 不申訴還好一申訴罰更重。
警方指出,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規定, 「臨時停車」是指車輛因上、下人、客, 裝卸物品, 其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 保持立即行駛的狀態;但賴婦自述違規併排停車達5分鐘, 所以不算是「併排臨時停車」, 故改以「併排停車」開罰2400元。
警方表示, 6月6日上午接獲檢舉,
賴婦於6月15日收到罰單後, 6月22日發出申訴書強調, 該處沒有畫紅線, 她不知道不能停, 況且「我只停了5分鐘就騎走了」, 質疑開單不合理, 要求撤銷罰單。
但警方看到「5分鐘」, 毫不猶豫就改以「併排停車」開罰2400元, 因為依規定只能3分鐘, 賴婦自曝其短, 警方只能依法行政, 並解釋就算沒有紅線, 也不能併排停車, 已於6月底前發出「更正通知書」給賴婦。
原來臨時停車的定義以3分鐘為基準, 一開始警方無法判斷她停多久, 只是開並排臨時停車罰單,
記者vs民眾:「幾分鐘以上就算並排停車,
這我就不知道了。
」
記者周俐萱:「怎樣算並排,
為了省錢有車格不停停在旁邊,
這樣也算並排。
」
基本上只要看到停車格,
不管是汽車、機車、腳踏車的車位,
只要停靠在車位左右兩側,
呈現平行或垂直狀態,
都算並排,
下一回停車,
民眾還是乖一點遵守交通規則,
別和荷包過不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