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青年被誣陷坐牢1672天 申請73萬國家賠償

本只是一名在廣東東莞一家模型廠打工的普通青年, 生於1988年的汪超怎麼也沒想到自己會跟一起從沒做過的搶劫案扯上聯繫, 甚至因此入獄5年。

搶劫案案發於2010年5月, 先行被抓捕歸案的李一權和鄒鵬誣陷稱汪超也參與了搶劫。 2012年秋天, 汪超被捕, 被以搶劫罪判刑5年4個月, 其之後的上訴、申訴均不斷被駁回。

直到5年後, 該搶劫案的最後一名嫌犯易禮明被抓捕歸案時, 「汪超並未參與搶劫案」的真相才在重審的庭審現場被承認。 2017年4月, 汪超被無罪釋放。

3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約43.29萬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等共計約73.88萬元——這是汪超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廣州中院」)提出的國家賠償申請,

代價是汪超被無罪羈押的1672天。

  莫名多出的「作案人」

根據廣東省增城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增城法院」)一審判決書, 廣東省增城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增城檢察院」)指控, 2010年5月5日21時許, 汪超夥同李一權、賀中和、鄒鵬、易禮明等五人, 經商量策劃, 攜帶刀具、透明膠帶等工具, 從廣州市海珠區瑞康路中大布匹批發市場, 以租車為由, 將被害人劉某斌誘騙至增城市新塘鎮某地, 他們以到站為由騙劉某斌停車, 隨即使用毆打、捆綁的方法將劉某斌控制, 後一夥人將其搭載至仙村出口附近丟棄, 搶走其一輛價值4.3萬元的長安牌小型汽車、一台國產手機和3000元現金。

之後李一權、賀中和及鄒鵬將車輛燒毀。

案發後, 李一權、鄒鵬、賀中和三人相繼被抓捕歸案, 李一權和鄒鵬供述稱汪超也參與了搶劫。 2012年9月20日, 汪超也被抓捕歸案。 至此該案最後一名嫌犯易禮明尚未歸案。

自始至終, 汪超都堅持否認自己曾參與搶劫。 其辯護律師羅放清為其做無罪辯護, 稱同案人李一權和鄒鵬說汪超參與搶劫的供述並不真實, 且自相矛盾。

據判決書, 李一權供述稱,  2010年年中, 在東莞市賀中和所租的出租屋內, 賀中和提議搶一輛車回來方便日後搶劫, 他表示汪超與自己、鄒鵬、易禮明5人都在現場, 並同意了搶劫計畫。

他稱, 兩天后, 5人一起乘車去廣州市區一個皮料市場, 由賀中和與鄒鵬、汪超一起在附近商店買了兩把刀和一卷封口膠,

之後由易禮明和汪超租來被害人劉某斌的長安之星麵包車。 但他之後又稱, 記不清具體是哪兩個人先去租車, 但確定汪超當時就在車上。

到了新塘收費站出口後, 李一權讓被害人停車, 和鄒鵬、易禮明、汪超一起動手按住被害人, 並拿出水果刀頂住, 後將其捆綁並封口。 之後李一權打電話給賀中和, 30分鐘後賀中和趕到並將該長安之星開上高速路, 不久, 便將被害人丟在路邊開車逃跑。 後擔心暴露將車輛燒毀。

鄒鵬也同樣供述, 由賀中和提議搶車, 包括汪超在內的五個人參與了搶車。 鄒還稱, 是由汪超壓住司機的腿, 幫助捆綁, 搜出了3000元現金。 鄒鵬稱, 自己與綽號「阿旺」的汪超在老家就認識。

但賀中和的供述卻與鄒鵬、李一權的供述並不一致。 在他的供述中只有4人, 並沒有汪超的存在。

他表示, 他在東莞時, 突然接到李一權的電話, 讓他去增城市新塘鎮幫他們開車, 「因為他們都不會開車」。 賀中和表示, 自己打計程車到案發現場時, 只看到李一權在麵包車旁, 而綽號「黃毛」的鄒鵬和綽號「三兒」的易禮明坐在車的後排, 副駕駛位和司機位都沒人。

賀中和稱, 幫他們把車開出幾公里後, 李一權讓鄒鵬和易禮明拉出雙手被反綁的司機, 丟在了路邊, 之後賀中和將車開走。 他表示汪超「沒份參與」, 後在庭審中解釋稱, 在趕到案發現場時並沒有看到汪超。

針對賀中和的供述, 羅放清律師認為, 賀中和抵達案發現場時已接近淩晨,

汪超不可能在賀中和到達前先行離開, 且賀中和的4次供述和辨認筆錄都證實汪超沒有參與搶劫。 但增城法院一審判決認為, 不能從賀中和在現場未看到汪超的供述就得出汪超不在現場的結論。

汪超解釋, 案發時自己並不在東莞, 是後來在廣州天河一家電子廠上班期間, 與易禮明喝酒的過程中, 才聽他提起了易禮明與賀中和、李一權、鄒鵬4人剛剛搶了一輛麵包車的事。

被害人劉某斌的陳述也與李一權、鄒鵬的供述並不一致。 根據被害人劉某斌的陳述, 先是由兩名男子來租車, 經過橋下時又上來一名拿黑色袋子的男子, 搭載這3人往新塘走, 後他被後排男子攬住脖子並被以刀頂住。 其中一名男子由於未能將車開走,

就打電話叫人, 30分鐘後又來一名男子駕車, 之後被害人被扔下。 在被害人陳述中, 參與搶劫的人先後共有4人, 而在鄒鵬和李一權的陳述中, 卻變成了5人。

「說明這5個人裡肯定有一個是被冤枉的。 很明顯, 汪超就是那個被冤枉的人。 」羅放清律師說。

  最後一名嫌犯歸案後的反轉

儘管被害人陳述與鄒鵬、李一權等作案人供述, 在上車人數、被動手控制等細節上不一致, 一審判決卻認定, 汪超夥同李一權等人參與搶劫小麵包車的犯罪事實是清楚的。

判決書顯示, 公安機關根據李一權的供述提供了汪超、鄒鵬的照片給被害人辨認, 被害人辨認出汪超是一開始租車的兩名男子之一, 稱其搶劫時坐在副駕駛位的後面, 此外還辨認出鄒鵬,卻未辨認出李一權。羅放清認為,存在被害人將與汪超有些相似的李一權誤認為是汪超的可能。

在汪超歸案後再次辨認時,被害人明確指出汪超是一開始前來租車的兩名男子之一。而對此,羅放清律師則明確指出,辨認時距離案發時間已經近3年之久,且公安機關提供給被害人辨認的照片存在誘導被害人辨認的嫌疑。「提供給被害人辨認的照片裡,只有汪超是穿著囚服,很明顯的背景牆,很容易被認為是犯人,應該列為非法證據。」

羅放清律師認為,該案中,可以證明被告人汪超參加搶劫的所有證據,並未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也沒有直接的證據證明被告人汪超在案發現場。原審法院認定,被告人汪超犯搶劫罪,並沒有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就是在這樣的情況下,2014年1月24日,增城法院以搶劫罪判決24歲的汪超有期徒刑5年4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汪超不服,提起上訴。同年6月,廣州中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汪超的父親汪雙春向廣州中院提起申訴。2015年6月,申訴被駁回,理由是「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汪雙春繼續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廣東高院」)申請再審。2016年5月,廣東高院作出《再審決定書》,一個月後撤銷了該案一審判決、終審裁定,將該案發回增城法院重審。

此時,隨著最後一名嫌疑人易禮明歸案,案件出現巨大轉機。

過去5年間,汪超不是沒期望過這位朋友主動投案說出「汪超沒參與搶劫」的真相,但「他也擔心嘛,他不敢。」直到重審結束,汪超被告知,「易禮明把事情都說出來了。」

在增城法院重審汪超案的庭審現場,易禮明作為同案犯出庭。羅放清律師通過多次交叉詢問易禮明關於案發現場的諸多資訊,易禮明證實,該案作案人數只有4人,與被害人當時的陳述相吻合,同時他證實汪超並未參與搶劫,推翻了李一權和鄒鵬之前對汪超的指證。

增城檢察院認為指控汪超搶劫罪一案,因證據發生變化,以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決定對汪超撤回起訴。今年4月14日,增城法院裁定准予增城檢察院撤回起訴。3天后,增城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書》。汪超當天被無罪釋放。

「我到現在都想不通,他們為什麼要誣陷我。為什麼要把我拉進來。我跟他們真沒什麼過節。」汪超說。

  被切斷的這五年

從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時,汪超整個人都是蒙的。「就這樣把我放了,連一句話都沒有?把我關了5年,進去是一張紙,出來也是一張紙。」 汪超有些茫然,自由了,卻不知道做什麼。

2006年左右,僅讀到初中的汪超隨父親到東莞打工。年少輕狂的年紀,汪超的朋友很多,「電話整天不停。」在電子廠打工時,因賀中和召集了幾個同鄉,汪超與同鄉李一權、鄒鵬等六七人聚在一起。由於賀中和想盤一家商鋪,汪超曾與李一權、鄒鵬等人短暫地住在一起,但一個月不到,汪超便被李一權「打發走了」。搶劫案便是在此期間發生。

2012年汪超到一家模型廠打工。因「參與搶劫」被抓時,他正在工業園區裡忙著收貨。「員警說我參與了搶劫案,我完全不知道什麼情況。」

對於一場「完全沒參與過的搶劫」,汪超以為自己很快就能出去,沒想到一關就是5年。

被抓時,汪超只有24歲。得知兒子被抓後,汪雙春獨自調查,到處找親友打聽,為證明案發時兒子不在東莞案發現場,他找遍汪超的朋友,卻沒能找到替他作證的人。「他有朋友跟我說他當時不在東莞,但一說到作證就都離得遠遠的。」

因為汪超被抓,汪雙春一家連續幾年沒回湖南華容縣的老家,「心裡難受,雖然知道兒子是冤枉的,但被抓了也覺得沒面子。」

汪超在看守所被羈押的近兩年時間,見不到任何親友。一審判決後被轉至廣東省懷集監獄服刑,家人才得以第一次探望。汪雙春從100多公里外的東莞第一次找到兒子所在的懷集監獄,「花了兩天時間」。

一邊做著每月3000元的工,汪雙春一邊堅持每一兩個月看望一次汪超,為他申訴。面對父親的鼓勵,汪超幾乎每次都保持沉默。「到後期,他不抱什麼希望了。」汪雙春說。

失去自由5年,對汪超來說,成了簡歷上難以填寫的空白。「我現在跟我朋友都不是一個起跑線了,看到招工廣告不敢報名,因為沒法解釋過去5年這段空白。」當年和汪超一起在模型廠打工的朋友,如今已進了管理層,每月收入近萬元。被無罪釋放4個月,汪超至今尚沒有固定工作。「以前的技能都做不了了,手腳反應不過來。」

剛出獄的汪超,躺在床上整夜整夜地睡不著,窩在家裡盯著手機,以前響不停的手機,如今幾天不響一次。在汪雙春的說服下,汪超重新去技校學電工和空調維修,開始接點私活。但在旁人眼裡,汪超的時間幾乎定格在了5年前,「教了微信,剛剛學會用」,「坐地鐵稍不注意就會繞迷路」。

在向廣州中院提出的國家賠償申請中,汪超不僅請求賠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賠償在內的共計約73.8804萬元,還要求廣州中院在媒體上公開國家賠償決定書予以道歉和恢復名譽。

對於汪超的國家賠償申請,廣州中院已進行了公開聽證。但對汪超來說,被羈押的1672天是金錢難買的青春。

此外還辨認出鄒鵬,卻未辨認出李一權。羅放清認為,存在被害人將與汪超有些相似的李一權誤認為是汪超的可能。

在汪超歸案後再次辨認時,被害人明確指出汪超是一開始前來租車的兩名男子之一。而對此,羅放清律師則明確指出,辨認時距離案發時間已經近3年之久,且公安機關提供給被害人辨認的照片存在誘導被害人辨認的嫌疑。「提供給被害人辨認的照片裡,只有汪超是穿著囚服,很明顯的背景牆,很容易被認為是犯人,應該列為非法證據。」

羅放清律師認為,該案中,可以證明被告人汪超參加搶劫的所有證據,並未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也沒有直接的證據證明被告人汪超在案發現場。原審法院認定,被告人汪超犯搶劫罪,並沒有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就是在這樣的情況下,2014年1月24日,增城法院以搶劫罪判決24歲的汪超有期徒刑5年4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汪超不服,提起上訴。同年6月,廣州中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汪超的父親汪雙春向廣州中院提起申訴。2015年6月,申訴被駁回,理由是「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汪雙春繼續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廣東高院」)申請再審。2016年5月,廣東高院作出《再審決定書》,一個月後撤銷了該案一審判決、終審裁定,將該案發回增城法院重審。

此時,隨著最後一名嫌疑人易禮明歸案,案件出現巨大轉機。

過去5年間,汪超不是沒期望過這位朋友主動投案說出「汪超沒參與搶劫」的真相,但「他也擔心嘛,他不敢。」直到重審結束,汪超被告知,「易禮明把事情都說出來了。」

在增城法院重審汪超案的庭審現場,易禮明作為同案犯出庭。羅放清律師通過多次交叉詢問易禮明關於案發現場的諸多資訊,易禮明證實,該案作案人數只有4人,與被害人當時的陳述相吻合,同時他證實汪超並未參與搶劫,推翻了李一權和鄒鵬之前對汪超的指證。

增城檢察院認為指控汪超搶劫罪一案,因證據發生變化,以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決定對汪超撤回起訴。今年4月14日,增城法院裁定准予增城檢察院撤回起訴。3天后,增城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書》。汪超當天被無罪釋放。

「我到現在都想不通,他們為什麼要誣陷我。為什麼要把我拉進來。我跟他們真沒什麼過節。」汪超說。

  被切斷的這五年

從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時,汪超整個人都是蒙的。「就這樣把我放了,連一句話都沒有?把我關了5年,進去是一張紙,出來也是一張紙。」 汪超有些茫然,自由了,卻不知道做什麼。

2006年左右,僅讀到初中的汪超隨父親到東莞打工。年少輕狂的年紀,汪超的朋友很多,「電話整天不停。」在電子廠打工時,因賀中和召集了幾個同鄉,汪超與同鄉李一權、鄒鵬等六七人聚在一起。由於賀中和想盤一家商鋪,汪超曾與李一權、鄒鵬等人短暫地住在一起,但一個月不到,汪超便被李一權「打發走了」。搶劫案便是在此期間發生。

2012年汪超到一家模型廠打工。因「參與搶劫」被抓時,他正在工業園區裡忙著收貨。「員警說我參與了搶劫案,我完全不知道什麼情況。」

對於一場「完全沒參與過的搶劫」,汪超以為自己很快就能出去,沒想到一關就是5年。

被抓時,汪超只有24歲。得知兒子被抓後,汪雙春獨自調查,到處找親友打聽,為證明案發時兒子不在東莞案發現場,他找遍汪超的朋友,卻沒能找到替他作證的人。「他有朋友跟我說他當時不在東莞,但一說到作證就都離得遠遠的。」

因為汪超被抓,汪雙春一家連續幾年沒回湖南華容縣的老家,「心裡難受,雖然知道兒子是冤枉的,但被抓了也覺得沒面子。」

汪超在看守所被羈押的近兩年時間,見不到任何親友。一審判決後被轉至廣東省懷集監獄服刑,家人才得以第一次探望。汪雙春從100多公里外的東莞第一次找到兒子所在的懷集監獄,「花了兩天時間」。

一邊做著每月3000元的工,汪雙春一邊堅持每一兩個月看望一次汪超,為他申訴。面對父親的鼓勵,汪超幾乎每次都保持沉默。「到後期,他不抱什麼希望了。」汪雙春說。

失去自由5年,對汪超來說,成了簡歷上難以填寫的空白。「我現在跟我朋友都不是一個起跑線了,看到招工廣告不敢報名,因為沒法解釋過去5年這段空白。」當年和汪超一起在模型廠打工的朋友,如今已進了管理層,每月收入近萬元。被無罪釋放4個月,汪超至今尚沒有固定工作。「以前的技能都做不了了,手腳反應不過來。」

剛出獄的汪超,躺在床上整夜整夜地睡不著,窩在家裡盯著手機,以前響不停的手機,如今幾天不響一次。在汪雙春的說服下,汪超重新去技校學電工和空調維修,開始接點私活。但在旁人眼裡,汪超的時間幾乎定格在了5年前,「教了微信,剛剛學會用」,「坐地鐵稍不注意就會繞迷路」。

在向廣州中院提出的國家賠償申請中,汪超不僅請求賠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賠償在內的共計約73.8804萬元,還要求廣州中院在媒體上公開國家賠償決定書予以道歉和恢復名譽。

對於汪超的國家賠償申請,廣州中院已進行了公開聽證。但對汪超來說,被羈押的1672天是金錢難買的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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