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不服從」定位不明 北檢以7大理由對太陽花提起上訴

日前臺北地方法院以「公民不服從」為由, 對太陽花學運被起訴者做出無罪宣判。 不過北檢認為, 「公民不服從」的概念在刑法犯罪審查體系中地位未明,

28日提起上訴。 (攝影:盧禮賓)

日前臺北地方法院以「公民不服從」為由, 對太陽花學運領袖林飛帆、陳為廷、黃國昌等22名被起訴者做出無罪宣判。 不過北檢認為, 「公民不服從」的概念在刑法犯罪審查體系中地位未明, 法律尚嫌未洽, 28日提起上訴。 對此, 黃國昌在臉書表示, 不意外, 予以尊重, 並說「讓台灣的上級審法院接受相同的考驗。 」

因不滿國民黨立委張慶忠只花30秒即宣佈完成《海峽兩岸服貿協議》的審查, 林飛帆、陳為廷、黃國昌等團體2014年3月18日佔領國會議場阻止立院召開院會表決。 事後被依煽惑他人犯罪、妨害公務、違反集會遊行法等罪嫌起訴。

臺北地院2017年3月31日宣判結果出爐, 22名被告全數無罪。 而這起案子是台灣首次用「公民不服從」的概念認定黃國昌等人不具實質違法,

具有正當事由, 因此不構成無故侵入的「無故」。

在煽惑他人犯罪方面, 合議庭法官勘驗光碟後認為, 黃國昌、陳為廷、林飛帆與魏揚等人發表言論時, 已有很多民眾翻越圍牆進入立法院, 且黃國昌發表言論屬個人言論, 無煽惑他人言詞, 客觀上不符煽惑要件。

合議庭法官也認為現場當時已聚集許多民眾, 民眾沒有出現積極攻擊員警、破壞立法院公物與設備的行為, 手段尚屬平和, 並非屬於惡意攻擊。 被告等人與警拉扯也是為了掙脫, 並非積極攻擊員警;拆除立院銜牌則是為表達對立院失能的不滿, 屬象徵性的言論, 因此全判無罪。

不過, 北檢對此案判決不服,

28日提起上訴, 並在新聞稿中列出七大理由:

一、審判決所採取的「公民不服從」概念, 於刑法犯罪審查體系中之地位未明, 應該要有具體論述及確認的必要。 北檢強調, 有人認為是道德正當性的標示, 有人當作阻卻違法的事情, 但實務上和學理上都沒有明確定義。

二、原判決中言論自由與公共利益間的界線範圍應該再衡量。 北檢認為如果言論所造成社會秩序危害及法秩序功能癱瘓, 國家於此具體個案中又究應給予何種程度之保障, 有待商榷。

三、原審判決就刑法上所謂「煽惑」的定義有疑慮。

四、原審判決就對於妨害公務犯行, 以擺脫員警制伏為由, 獲判無罪, 這方面有誤認。 北檢指出影片有伸手抓住現場執行職務員警帽子等客觀行為,

有探討餘地。

五、原審判決警方舉牌之裁量行為亦有違比例原則, 而推定被告無罪, 內容不恰當。

六、原審判決針對拆立法院匾額的侮辱公署部分, 認為為善意行為, 有速斷之嫌。 北檢認為立法院招牌被人放在地上的「中國黨」、「賣台院」布條中間, 並遭踐踏及潑灑不明液體, 有無正面的助益, 有討論的必要。

七、原審判決對於公然聚眾妨害公務等犯行, 目的僅為避免警民產生流血衝突, 並非惡意妨害警方執行勤務, 而判決無罪, 有再斟酌之餘地。

就上述七點, 北檢指出, 原審判決認事用法尚嫌未洽, 依法提起上訴。 而黃國昌也在臉書表示, 得知檢察官決定提起上訴, 其實並不意外, 予以尊重, 但黃也有信心,

「就讓我們再一次地闡釋318行動的憲政意義, 也讓台灣的上級審法院接受相同的考驗與試煉。 」(畢翔/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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