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騎車開車要變換車道, 一定要全程打方向燈。 高雄一名從事服務業的吳小姐, 去年10月底在三民區鼎山街, 兩分鐘之內被開4張罰單, 挨罰4800元。 吳小姐覺得是遭人惡意檢舉, 但警方檢視影片駁回申訴, 警方表示, 雖然違規行為相同, 只要不同地點就會依次開罰。
拿出四張罰單, 全都是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 從事服務業的吳小姐相當無奈, 去年10月29日上班途中, 騎乘機車直行三民區鼎山街, 遭後方民眾檢舉騎車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 而且一口氣收到四張罰單。
吳小姐向交通事件裁決所申訴, 但被告知檢舉人檢附影像明確, 申訴過關機率不高。 吳小姐認為, 警方明知屬於惡意檢舉, 卻依舊開單。 警方解釋, 經檢視影像發現,
高雄市三民二分局交通組長劉易鑫回應, 「如果我們沒有舉發, 他(檢舉人)也會來申訴我們, 說我們未依規定來製作罰單, 所以我們對於檢舉的案件, 會依法依規定來處理, 沒辦法說幾個違規行為然後就合併成一個行為。 」
警方表示, 雖然違規行為相同, 但只要不同地點就得依次開罰, 且檢舉人也會追蹤案件, 警方一切依法處理;也提醒民眾, 變換車道要全程使用方向燈, 避免受罰, 也降低車禍意外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