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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車道未打方向燈收4罰單共4800元 女子控訴遭惡意檢舉

民眾騎車開車要變換車道, 一定要全程打方向燈。 高雄一名從事服務業的吳小姐, 去年10月底在三民區鼎山街, 兩分鐘之內被開4張罰單, 挨罰4800元。 吳小姐覺得是遭人惡意檢舉, 但警方檢視影片駁回申訴, 警方表示, 雖然違規行為相同, 只要不同地點就會依次開罰。

拿出四張罰單, 全都是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 從事服務業的吳小姐相當無奈, 去年10月29日上班途中, 騎乘機車直行三民區鼎山街, 遭後方民眾檢舉騎車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 而且一口氣收到四張罰單。

當事人吳小姐認為, 「我確定我錯了, 但是這樣執法有沒有過當, 就是社會去公評, 這個正義是真的正義嗎?他是魔人還是魔鬼?」

吳小姐向交通事件裁決所申訴, 但被告知檢舉人檢附影像明確, 申訴過關機率不高。 吳小姐認為, 警方明知屬於惡意檢舉, 卻依舊開單。 警方解釋, 經檢視影像發現,

吳小姐當天在鼎山街251號從外車道駛入內車道, 未打方向燈, 接著又在相隔大約650公尺的三處地點, 被檢舉同樣違規, 因此兩分鐘之內開出四張罰單, 共罰4800元。 民眾認為, 「一分鐘就四張(罰單), 這樣子對被罰的人來說也真的是有點過分。 」

高雄市三民二分局交通組長劉易鑫回應, 「如果我們沒有舉發, 他(檢舉人)也會來申訴我們, 說我們未依規定來製作罰單, 所以我們對於檢舉的案件, 會依法依規定來處理, 沒辦法說幾個違規行為然後就合併成一個行為。 」

警方表示, 雖然違規行為相同, 但只要不同地點就得依次開罰, 且檢舉人也會追蹤案件, 警方一切依法處理;也提醒民眾, 變換車道要全程使用方向燈, 避免受罰, 也降低車禍意外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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