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 永州至深圳北的G6078列車上, 32歲的周姓女子車票座位是靠過道的10D, 她卻執意要坐在靠窗的10F位子, 完全不聽工作人員勸阻。
當安全員指著位置標識告訴她坐錯位置時, 周某某憤怒回應——“標識為啥標在那?為啥不標在座位上?!”、“我買票了, 誰說這個座位不是我的?位置上寫了我不能坐嗎?”“誰說我不講道理?”
最終她贏了, 霸座成功, 另一位乘客被列車工作人員安排去了別的地兒。
9月20日,
衡陽鐵路公安處通報稱——“經依法調查取證,
認定其行為構成“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
對周某某處以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
處罰速度很快, 力度很軟。 大鬧一場, 罰酒一杯, 這違法成本實在是太低了。
處罰的例子在這兒放著了, 是否以后在列車上現場直接給200塊錢, 就可以隨便坐了?買到無坐票也不怕, 只要你夠無賴夠生猛, 上車隨便坐?!
200塊買個座, 值了!
易勝華律華也不用找人上鋪換下鋪、誰不給換他就譴責誰了, 直接扔200塊錢霸下鋪就行了?有先例啊。
至于列車乘警、工作人員和其他乘客, 只能“譴責”?
…
人總是會下意識地以自己為中心, 所有的“公德”, 最穩的根基都只能建立在“規則”之上, 沒有一件是建立在“人性”和“自覺”之上的。
所以社會才需要規則, 任何破壞規則為自己謀利者,
社會發展到現在, 有太多人, 還有太多部門, 需要補上“規則”這一課。 可惜, 這次又是個遺憾, 這種和稀泥式的處罰, 只會讓那些無賴硬起來。
(圖片來自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