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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至14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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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7條至14條內容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 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 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 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 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 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 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 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 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 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 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 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 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 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 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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