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古代民間, 有“殺人償命”的說法, 但是也流傳下“父母之仇不共戴天”的言語。 那么, 當這兩種情況遭遇, 彼此糾纏不清時, 在古代應當如何審判呢?在武則天治下, 就曾發生過這樣一個案例。
一千三百多年前, 貴為當朝御史的趙師韞在如今陜西省渭南市附近的一處驛站中被人殺害了, 殺人者當即自首, 對于自己的行為供認不諱, 然而這件命案的案情卻頗為復雜。 殺人者本名徐元慶, 在這家驛站已經當了十年的仆役, 本是老實本分, 為人很好, 為何會犯下重罪呢?
原來, 在十年前徐元慶的父親被當時身為縣尉的趙師韞殺害了,
此案牽連當朝御史, 引發了許多人重視。 最后驚動了當時執政的武則天親自處理, 朝中的一些大臣認為徐元慶為父報仇, 雖然犯殺人重罪, 但是念及至情至孝, 理應特赦。 武則天認為此言有理, 而大臣陳子昂卻認為擅自殺人, 按唐朝律法理應處死, 不應當因為是為父報仇就特赦, 建議還是將徐元慶依照法辦, 然后對其為父報仇的行為進行表彰。
武則天考慮良久, 決定按照陳子昂的方式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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