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海船
宋朝時, 中國沿海地區生活著大量以販海為生的海商。 我們現在無法統計宋朝海商的精確數目, 但可以確定那是一個規模十分龐大的群體。 紹興三十年(1160), 南宋為加強海防, 曾命令福建路安撫司招募水手, “漳、泉、福興積募到船三百六十只, 水手一萬四千人”, 你看, 僅福建的漳州、泉州、福州三郡, 至少便有14000名水手。
福建路之外, 兩浙、兩廣的港口, 亦是舟楫云集, 先帆競發, 宋人自己說, “販海之商, 無非豪富之民, 江、淮、閩、浙處處有之。 ” 從事海商行業之人, 不僅有水手, 也不僅是“豪富之民”, 實際上, 當時各個階層都有人加入到海舶隊伍。
官僚集團中有經營海舶者, 他們“以公侯之貴, 牟商賈之利, 占田疇, 擅山澤, 甚者發舶舟, 招蕃賈, 貿易寶貨” , 或者“以錢付綱首、商旅, 過蕃買物” 。 權貴、官僚、士大夫群體從事海舶業, 肯定用不著親自經手, 通常都是委派親信(幹人)出海, 這叫“發舶舟”;或者以資本委托海商經營, 類似于入股。
甚至, 沿海地區的政府機構也參與海舶, 如紹興年間, “泉、廣二舶司及西、南二泉司遣舟回易, 悉載金錢” 。 應該說, 市舶司這么做是違法的, 因為宋王朝一直禁止政府機構與官員從事海舶, 北宋初, 宋太宗便下詔申明“食祿之家, 不許與民爭利”, “自今宜令諸路轉運司指揮部內州縣, 專切糾察, 內外文武官僚敢遣親信于化外販鬻者,
民間的“豪富之民”當然也不會放過海舶厚利。 他們是大海商, 財大氣粗, 自備有大海船, 比如在福建路, “漳、泉、福、興化, 凡濱海之民所造舟船, 乃自備財力, 典販牟利”。 又如杭州鳳凰山一帶, 是典范的富人區, “寄寓人多為江商海賈, 穹桅巨舶, 安行于煙濤渺莽之中, 四方百貨, 不趾而集, 自此成家立業者眾矣”。 大海商從事海舶業也有兩種方式:一是親自擔任綱首(船長), 率領船隊出海;一是雇傭“職業經理人”帶領船隊, 自己并不涉洋。
大海商之外, 又有中小海商。 他們是生活在沿海州縣的一般“海船戶”。 海船戶有上、中、下戶之分,
宋人所繪地圖
有些海船戶, 因為缺乏足夠的本錢籌集貨物、雇請水手, 販海乏力, 但他們會將自己的小帆船租賃給其他海商, 賺點“船腳糜費”。 船主抽取“船腳糜費”的一般標準是:“各人物貨分作一十五分”, “綱首抽一分為船腳糜費”, 即按所運貨物的1/15抽取運輸費。 而需要向海船戶雇船的商人, 通常也是小海商。
如果沒有財力購置海船, 連雇船都有困難, 是不是就無法當一名往海外淘金的海商呢?不是的。 你還可以帶著自己的商貨或本錢,
一艘宋朝海船上的水手、船員, 其實也有著“小海商”的身份, 而不僅僅是海船的雇員, 因為按宋代水運慣例, 商船可以不向水手、船工支付薪水, 但允許他們無償使用20%的艙位搭載私貨, 這叫“以艙代薪”。 通過“以艙代薪”的機制, 水手、船工可以借著航海的機會, 做點販海的小生意。 泉州曾出土一艘南宋沉船, 從船上發現一批貨物木簽, 其中一部分木簽分別寫著“吳興水記”、“丘碇水記”、“陳小工記”、“張什”、“張絆”、“安廚記”等字樣,
生活在海邊的斗升小民, 顯然不具販貨出海的財力、物力, 但他們同樣有參與海舶的渠道:“蓋因有海商, 或是鄉人, 或是知識, 海上之民無不與之相熟。 所謂‘帶泄者’, 乃以錢附搭其船, 轉相結托, 以買番貨而歸, 少或十貫, 多或百貫, 常獲數倍之貨。 ” 有點像時下頗為流行的“眾籌”。
開放的市舶制度、多樣的參與渠道、誘人的商業利潤, 吸引了大量宋朝子民加入販海的行列, 連出家人都不甘寂寞, 亦投身于海舶, 出沒風波里, 比如北宋時杭州有僧人, 法名凈源, “舊居海濱, 與舶客交通牟利, 舶客至高麗, 交譽之” 。
宋朝是中國歷史上的大航海時代。
宋朝是中國歷史上的大航海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