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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严禁旗人拥有不动产,和珅的豪宅是否存在产权问题?

文/媯滿聰

在乾隆朝晚期, 大學士和珅不斷加官進爵, 最終成了左右軍機處的政治強人。 他的府邸, 也就是后來的恭王府, 堪稱清代園林式建筑的典范。 恭王府不僅占地面積比較大, 建筑規格也越禮, 那么和珅是如何獲得這片地, 又是如何建設的府邸呢?

在《清代北京城區房契研究》一書中, 學者張小林指出, 清政府對八旗子弟實行了恩養制度, 同時對他們頒布了一些列的禁令。 所謂恩養制度, 指的是由政府提供住房和生活費。 這個制度是為了保持滿人的血統純正, 同時也為了維護統治秩序的穩定。

當然, 旗人享受國家福利的同時, 也不得不面臨一些列禁令的束縛。 如, 不準擁有不動產, 不準從事工商業, 不能越旗進行產業買賣, 更不能與漢族人進行產業交易。 旗人原本就不善于農耕, 又不能從事別的工作, 因此只能依靠朝廷的俸祿生存。

不過, 這個政策并沒有考慮到人口的增長問題。 隨著人口的增長, 國家的負擔越來越重, 不得不一直建房子, 同時也面臨繼續圈地的問題。 清軍入關之后, 分配到土地的旗人有12萬, 到光緒年間, 這個數字增長到了22萬, 幾乎翻倍。

大量的旗人得不到優厚的國家俸祿, 不得不面臨賣房子換取現金的問題。 然而, 房子是清政府所有的, 他們沒有資格賣。 不過, 下層人被逼急了, 也會想到很多歪招,

其中之一便是“典當”。 盡管房屋“典權”在歷史上很常見, 但是從沒有像清代的旗人這么瘋狂。

典權的特點是, 房屋的權利還是歸房主, 但是房客可以拿出等量或低于市場價的現金, 獲得房屋的使用權與經營權。 一定期限后, 房主可以原價贖回房屋, 期間沒有任何利息。 據乾隆五年(1740)協理山西道御使祿謙奏稱, 當時“旗人地畝入于民間者, 十之六七”。

乾隆十年(1745)御使赫泰的奏疏指出:“至于在旗地畝, 向例不許賣與民間, 俱有明禁, 因旗人時有急需, 稱貸無門, 不敢顯然契賣, 乃變名曰老典, 其實與賣無二, 至今而旗地之在民者, 十之五六也矣。 ”

可見, 乾隆初年, 大量的旗人住房、田產都通過典權的方式落入了普通民眾手中。 房子的產權在政府手里,

但是使用權已經完全可以進入市場交易。 和珅發跡于乾隆四十年左右, 他于乾隆四十一年開始興建府邸。 當時, 典權已經極為盛行了。

那么和珅的這個宅院是自己繼承來的嗎?或者是政府合法分給他的嗎?下面我們來看下清代的國家分房的制度。 八旗入關之后, 根據政府政策給八旗分別劃定了區域, 讓他們強制性圈地, 然后開始建房, 并根據一定的級別、頭銜等有所差別。

順治十六年(1659年), 議準減少原已擬定的官兵住房配額, 官員住房按品級遞減, 級別最低的披甲人仍然保持每人二間。 康熙十四年(1675年)再次頒布諭令, 將按官位品級分配住房或建造宅院的標準調整為:一品14間, 二品12間, 三品10間, 四品8間, 五品6間,

六品至七品4間, 八品至九品3間。

如果走國家分房, 和珅最多能獲得14間, 與后來的和珅府邸是完全不能比的。 可見, 和珅的府邸地產是沒有產權的, 而是通過典權的方式, 間接獲得了使用權。 和珅是正紅旗, 而正紅旗的地盤在西直門一帶, 也不在什剎海, 所以和珅的地產也存在跨旗的法律風險。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 和珅用來建房子的地皮以及他所建設的房子, 土地所有權是歸清政府的。 他僅僅是通過典權的形式, 從其他八旗子弟那里強行獲得了使用權, 并通過這種方式, 間接獲得了永久使用的資格, 僅此而已。 嚴格來說, 和珅的宅子產權屬于清政府。

參考文獻

1.趙令志:《清前期八旗土地制度研究》, 民族出版社2001年版;

2.張小林:《清代北京城區房契研究》,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版;

3.謝在全:《民法物權論》,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4.李孝聰、成一農:《清代北京城王府建筑的選址與分布》, 載于《九州》, 商務印書館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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