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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踏怒指领奖服!孙杨该不该被追责?

雅加達亞運會200米男子自由泳的頒獎儀式上, 雖同為中國選手, 獲得冠軍的孫楊與季軍選手季新杰卻穿著不同品牌的服裝亮相。

對于孫楊身著361°運動服的行為, 作為中國體育代表團官方合作伙伴和中國奧委會官方合作伙伴的安踏表示憤怒指責。

第二日, 在男子800米自由泳頒獎環節, 孫楊按規定穿上了安踏運動服, 但卻始終用國旗緊緊裹住衣服, 還將衣服上的安踏LOGO用一枚國旗貼住。 隨后, 安踏在微博發文, 稱孫楊將“個人利益凌駕于國家利益之上”, 一時間引起網友熱烈討論。

回顧過往, 其實運動員個人代言與相關部門沖突的事件并不鮮見。

林丹、李娜、寧澤濤等, 都曾因為個人代言品牌與國家隊的官方贊助商存在競爭而產生利益沖突。

要解析孫楊與安踏的沖突, 就必須弄清楚以下幾個問題:

|| 如何評價孫楊的行為?

安踏方面于2017年和國際奧委會以及中國奧委會簽署了到2024年的續約協議, 成為此期間中國體育代表團的官方合作伙伴和中國奧委會的官方合作伙伴。

而自2011年起, 孫楊便簽約至361°旗下, 成為品牌代言人。 作為明星運動員, 孫楊維護個人贊助商利益是忠實履行與361°方合約義務的表現

但是, 從1984年洛杉磯奧運會開始, 排他性的獨家贊助權益回報就已經成為了體育賽事吸引贊助商的主要理念。 因此本屆亞運會所有中國代表團運動員領獎服的權利,

無可爭議是屬于安踏, 這一點既是明確的合同義務, 也是業內實踐的慣例。

并且作為同樣來自中國的選手, 領獎服不同, 顏色反差如此巨大, 也是異常的。 這也是為什么第二次頒獎時孫楊選擇了喬丹當年遮擋LOGO的方式做出應對。

|| 如何評價安踏的公告?

商業贊助是各項體育活動得以發展的重要原因。 從奧林匹克到世界杯, 這些賽事得以煥發新的活力, 商業贊助的引入功不可沒。 體育商業贊助的合同都是天價, 盡力保護官方贊助商的權益基本是一個共識。

可以說, 事件一開始, 安踏應當是既有法律支持, 也有情理支持的。 問題在于安踏指責孫楊“對于中國的國家形象和規則的尊重有重大影響,

把個人利益凌駕于國家利益之上”引起了極大的爭議。

有觀點認為, 這個事件僅僅是兩個贊助商在市場邏輯下的沖突而已, 雙方都只是純粹為了商業利益, 還上升不到國家的高度, 認為安踏的公告有扣大帽的嫌疑。

但也有觀點認為, 孫楊的行為確實讓國家隊的信譽在市場中大打折扣, 畢竟如果贊助商權益無法得到保障的話, 商業主體的贊助熱情將會受到極大的影響。 因此從這個角度來說, 安踏的指責有一定道理。

|| 運動員的商業價值屬于誰?

2006年國家體育總局發布的《關于對國家隊運動員商業活動試行合同管理的通知》中規定“運動員商業活動中價值的核心是無形資產, 包括運動員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

“對多數運動項目而言, 運動員的無形資產的形成, 是國家、集體大力投入、培養和保障的結果, 同時也離不開運動員個人的努力”。

文件中并沒有明確否定運動員對自己無形資產的所有權, 而是采取了含糊的表述, 承認國家和個人都有份, 對于份額如何劃分也沒有做規定。

|| 誰來承擔商業合同沖突產生的責任?

事實上, 國家體育總局對運動員身份的商業開發權進行了規范。 根據《國家隊運動員商業開發合同參考文本》, 無論運動員怎么選擇, 商業開發權的歸屬均為項目中心或協會。 同時, 文件也禁止運動員自行開發其商業價值的條款。 當然, 運動員也可以拒絕簽署該合同, 不從事商業活動。

但可以明確的是,

國家體育總局以行政手段確立了國家對運動員商業開發的壟斷。 運動員必須服從國家為其簽訂的商業合同, 在自己簽訂商業合同時也必須經過國家的同意

這也意味著, 國家應當全面了解運動員進入國家隊之前已經簽署的商業合同情況, 妥善處理好各方面關系, 由國家承擔避免合同沖突的注意和協調義務, 以及在出現違約情況下, 國家也需承擔違約責任。

領獎服事件后我們應深思, 但在體育市場化背景下, 如何在運動員個人商業價值與體育管理機構利益間取得平衡, 是體育制度改革不能回避的重要問題。 只有理順各方主體的利益關系, 才能避免類似這樣的矛盾一再發生。

特別聲明 |文章作者:黃老白, 以上圖片來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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