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金州區男子李某曾經在一家腳手架搭設有限公司打工。
2016年5月到9月, 這家腳手架公司拖欠李某的工資。 9月3日, 李某找到這家公司位于金州的辦公地點, 討要工資。
李某的家屬稱, 在此之前, 李某就多次找到腳手架公司老板要錢, 但是對方多次拒絕支付, 還曾經辱罵毆打過李某。 當年9月, 李某的二婚繼子馬上就要上學, 需要為準備生活費、交通費和學費。 無奈的李某才再次討薪。
但這次討薪再次被拒絕。 索要工資不成, 李某在腳手架公司老板和其妻子共同經營的超市內點燃了煤氣罐, 之后又到附近一處高層建筑頂層跳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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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的家屬隨后將這家腳手架搭設公司起訴到法院。 家屬認為, 是因為公司欠薪還辱罵毆打李某, 才導致李某產生了輕生念頭。 而李某在自殺前雖然采用比較極端的方式討要工資, 但也充分說明欠薪眼看已經對李某的家庭生活造成極大影響。 如果不是欠薪, 悲劇完全可以避免, 李某的家庭也不會破碎。 家屬索賠各項損失25萬余元。
金州區法院一審此案認為, 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李某應對自己的行為具備完全認知能力, 但作為李某的雇主, 腳手架公司應在李某索要工資期間對其行為進行規范及管護。 法院認定公司應承擔20%的賠償責任, 法院一審判決:腳手架公司賠償李某家屬174527.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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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手架公司不服上訴。 該公司認為, 李某是突然中途停工然后要求結算工資, 公司已經和其達成結算工資的約定, 并非欠薪。 而李某是自殺, 公司沒有任何過錯。 李某在自殺前還曾到公司所在地行兇傷人。 在李某自殺前大連公司負責人沒有因為工資問題和李某有過任何紛爭, 也不存在實施激化李某死亡的任何行為。 李某是未成年人, 所以公司沒有義務對其進行規范或者管護。 此外, 李某還闖入公司所在地縱火傷人, 給公司負責人家人及財產造成了巨大損害, 因此不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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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