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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巢”边上的错案后遗症

位于北京北四環附近的天圓祥泰大廈, 離“鳥巢”很近。 (盧義杰/圖)

(本文首發于2018年8月16日《南方周末》)

商人左安一被哈爾濱政法部門錯捕、錯判, 失去了北京北二環中軸線的一塊“寶地”。 錯案平反后, 善后難題來了:侵權行為發生在哈爾濱, 侵權結果之一發生在北京。

北京市重新以“協議出讓”方式, 給左安一新的地塊;但經營性土地必須通過“招拍掛”方式出讓, 因此相關部門又認定此前審批違規, 要求其補交更多的土地出讓金。

法律學者論證認為, 按照國家賠償法“恢復原狀”條款和本案特殊性, 置換的新地塊也應適用“協議轉讓”方式,

這是為彌補錯案受害人損失可以依法作出的特殊安排。

置身天圓祥泰大廈頂層, 鳥巢、水立方、盤古大觀盡收眼底。 這座投資數十億的大廈已經建成, 但因辦不了產權證, 開發者左安一被逼到了資金鏈斷裂的邊緣。

2002年, 因一起被升格為刑事案件的民事糾紛, 商人左安一被黑龍江省哈爾濱警方錯捕, 此后痛失了開發中的北京北二環中軸線的一宗“黃金寶地”。

錯案平反后, 經協調, 2011年, 北京市國土部門將鳥巢邊上的新地塊置換給左安一。 二環地塊當年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 這塊也是。

在國家賠償制度背景下, 左安一接受了這樣的安排。 直到2017年大廈落成, 他被告知:侵權的是哈爾濱, 北京無須擔負“國家賠償”。

基于此, 協議出讓方式被否, 需按“招拍掛”再補繳土地出讓金14.8億元。 左安一傻眼了:“這本來是體現法治、體現公平正義的事, 為什么現在非要這樣?”

“寶地”得手, 禍從天降

左安一原本從事邊貿和金融生意。 1995年, 這位36歲的商人在哈爾濱成立了天圓集團, 此后將總部遷往北京, 進軍房地產市場。 他在美國的金融公司, 則在紐約世貿大廈辦公。

命運的變化在1998年埋下伏筆。 這一年, 北京東城的一宗“黃金寶地”吸引了他:位于北京北二環中軸線, 南接鐘鼓樓, 距故宮不過3公里, 附近的古建筑貫穿元、明、清三朝。

幾經輾轉, 寶地得手。 左安一將項目命名為“天圓廣場”。 1999年11月, 土地原主人東城區園林局代為項目申報。 北京世紀天圓廣場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天圓廣場公司”)此后設立,

左安一任董事長。

2002年4月原北京市規劃委同意的規劃方案顯示, 項目坐擁1.2萬平米商業金融業建設用地, 另代征道路、綠地用地3萬平米, 建筑面積可達10萬平米。

左安一向南方周末坦言, 這宗土地系“協議出讓”取得, 土地出讓金1億多元。 “協議出讓”曾是地方政府的主要供地方式, 后來逐漸被更具市場色彩的“招拍掛”(招標、拍賣、掛牌)取代。

“天圓廣場”預計總投資2.98億美元, 計劃開發公寓、寫字樓。 “那附近都是中華民族的瑰寶”, 左安一信心滿滿。 他在人民大會堂辦項目方案招標會, 后又接受廣東兩家公司注資1.44億元。

到2002年6月, 拆遷工作已完成三分之一。 然而, 正當項目迅速推進之時, 9月30日, 左安一被來自哈爾濱的刑警抓走,

理由是涉嫌詐騙。

按照哈爾濱中級人民法院2004年2月的一審判決, “詐騙”起于1996年, 事關另一個地產項目。

中國老齡協會打算開發一座大廈。 1996年9月, 左安一名下公司與該協會簽訂了合作意向書。 為了籌款, 10月中旬, 他名下另一公司向哈爾濱市財政證券公司香坊營業部(以下簡稱“香坊營業部”)借款1億元。 然而, 10月底, 中國老齡協會另擇合作伙伴。

合作泡湯, 左安一被指投資外匯, 造成虧損。 香坊營業部的借款未能如期全部歸還, 在判決書里, 它是詐騙案的受害者。

哈爾濱中院一審認定, 左安一在未取得建設項目情況下, 擅自將他人合作的資金兌換成外匯并非法炒賣, 屬于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 數額特別巨大,

應判處無期徒刑。

錯案平反了, “寶地”丟了

2005年7月, 黑龍江高院以事實不清為由, 撤銷了一審判決。 5個月后, 哈爾濱中院再次以詐騙罪判處左安一無期徒刑。

左安一再次上訴。 2007年7月, 黑龍江高院以原審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直接改判其無罪。

該院查明, 左安一借款前, 其名下公司與中國老齡協會確有合作建設大廈意向, 香坊營業部負責人也曾實地考察, 確認項目可行才借錢。 左安一是收到借款后方得知合作取消, 并非欺騙錢財, 原審認定的將借款用于炒賣外匯也證據不足。

“往看守所一‘扔’就是五年, ‘天圓廣場’項目被人拿走了。 ”恢復自由的左安一很快發現, 錯案推倒了一塊塊多米諾骨牌。

2002年12月, 被羈押中的左安一簽了一份協議, 將其名下企業在天圓廣場公司的全部40%股權,零元轉讓給哈爾濱市財政證券公司的一家關聯公司,以在完成股權轉讓后沖減負債金額。

2004年8月25日,哈爾濱市香坊區政府向天圓廣場公司另兩個持股較多的企業股東作出書面承諾,稱為了讓“天圓廣場”繼續推進,政府承諾指定企業接替其在天圓廣場公司的相應股權,并免去其支付土地出讓金的義務和相關責任。

同一天,兩個企業股東向香坊區政府承諾,將積極配合辦理股權的退出和轉讓事宜。

項目轉由政府主導。2004年10月底,是北京市國土部門要求交齊1億多元土地出讓金的截止時間。

一名熟悉案情的人士透露,2004年10月23日,哈爾濱市政府向原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北京市國土局”)發函,請求延緩交納土地出讓金時限。理由是左安一涉案被捕,而該項目資金有一部分是向香坊營業部借的,全是百姓購買國庫券的錢。

該函表示,哈爾濱市委、市政府已責成香坊區委、區政府全力以赴推進項目,但時間較緊,資金尚未到位。

然而,又過了半年,項目土地出讓金仍未交齊。2005年4月,原北京市國土局決定解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收回了土地。

不久,天圓廣場公司因逾期未參加年檢,營業執照被吊銷。

為“依法善后”,北京給新地

重獲自由的左安一未放棄“天圓廣場”。事實上,哈爾濱鐵路法院2009年曾判定,2002年底的“股權轉讓并未實現”。

由于天圓廣場公司被吊銷執照,2008年3月,左安一又設立天圓祥泰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后更名為北京天圓祥泰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圓祥泰公司”)。

按照左安一的說法,當他提出恢復“天圓廣場”項目請求時,北京市有關部門希望哈爾濱方面發函說明。

2008年8月,左安一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訴求之一便是恢復其對“天圓廣場”的開發建設權,并請求賠償義務機關就此出具司法建議函。

一年多之后,哈爾濱法檢機關共同作出國家賠償決定,僅支付左安一人身自由賠償金20.1萬元,以“不屬于國家賠償范圍”為由不支持出具司法建議函等請求。

轉機發生在2010年。

當年7月,一份蓋有黑龍江高院印章的《關于左安一請求天圓公司恢復對天圓廣場項目原有開發建設權益的意見》,擺上了原北京市國土局的案頭。

在黑龍江高院看來,左安一擁有的天圓廣場項目開發權益是因無辜羈押而喪失的;鑒于該項目實際未被開發,建議原北京市國土局在恢復項目原有協議出讓的合法權益時,對左的請求可根據有關法律處理,“以彰顯公平正義的法制理念,促進和諧社會健康發展”。

南方周末獲取的一份文件顯示,2010年8月,北京市委政法委召開會議專題研究此事,原市規劃委、國土局負責人與會。最終的解決方案是,另選奧體中心南側、安定路西側OS-02地塊,擬協議出讓給左的公司,“用以解決左安一因冤錯案被羈押造成的利益侵害問題”。

這個地塊原系北京新奧集團開發,用地面積2萬平米,性質同樣是商業金融。和北二環中軸線4.2萬平米的舊地塊一比,左安一稱他本不愿置換,考慮到經濟壓力,還是接受了。

一名地產人士向南方周末分析,新地塊整體商業價值不如二環,歷史底蘊也弱了,好處則是地處奧運板塊,未來或有一定的溢價潛力。同時,新地塊用地面積雖減半,但規劃地上建筑面積13.21萬平米比舊地塊多,且這里已實現“七通一平”,項目或可更快推進。

2011年3月,原北京市國土局正式向北京市政府上報方案:新地塊繼續以協議出讓方式給天圓祥泰置業公司,采用毛地價,其中商業用途樓面每平米3929元,寫字樓、辦公等綜合用途樓面每平米2509元。另向新奧集團支付地上建筑面積每平米6043元的土地一級開發補償款。

南方周末了解到,此前原北京市國土局已與發改、規劃、城鄉住建、財政、工商等部門進行了研究。

一個月后,北京市政府辦公廳法制處認為,錯案善后工作本應由黑龍江政法機關負責,但該案已成涉法涉訴信訪的熱點問題,為此,市政府可從化解社會矛盾角度組織具體研究,依法開展善后化解工作。

“(方案)看來是在沒有更好的辦法情況下提出的一個可操作方案,也是一個解決化解社會矛盾的思路,對于維護司法的公正形象應該是有利的。”該部門認為。

按“協議出讓”給地,完工后按“招拍掛”補錢

2012年12月,天圓祥泰公司與原北京市國土局正式簽訂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出讓金1.54億元,與二環舊地塊的價格相當。加上土地補償款、稅費等支出,天圓祥泰公司實際支付了11.93億元。

左安一把新項目命名為“天圓祥泰大廈”。合同約定,開發投資總額不應少于27.1億元。左安一對南方周末稱,他與合作伙伴貸款近50億元,每個月光利息就要還4000多萬元。

重回事業起跑線的左安一,成為媒體上中國法治進程中的“傳奇人物”,有時還應邀對房地產市場發表觀點。

“特別是8·31大限后,招拍掛對房地產市場是一個非常利好的影響,規范了房地產的中長期發展。”2015年3月,他對《鳳凰財經》說。

“8·31大限”源自原國土資源部、監察部2004年頒布的《關于繼續開展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情況執法監察工作的通知》:當年8月31日以后,所有經營性用地出讓全部實行招拍掛,不能再協議出讓。

左安一當時未料到,自己盛贊的“8·31大限”,會成為一塊“絆腳石”。

2017年3月20日,天圓祥泰公司為已完成竣工備案的大廈A座申請“協議出讓合同變更-實測面積變更”行政許可,這是拿到不動產產權證的必經步驟。

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北京市規劃國土委”)官網查詢結果顯示,經過一次補正材料,相關申請已于2017年4月10日獲正式受理,但一年多過去了,下一階段的制證、辦結時間仍注明著“無”。

按照《行政許可收件單》上的說明,該委自確定受理申請之日起16個工作日內可辦理審批手續并網上通知辦理結果。但在審批過程中需要專家評審、舉行聽證或征詢其他部門意見的,辦理時限中止并及時告知。

天圓祥泰公司一名負責人透露,目前沒有收到書面的告知文書,大廈B座目前連竣工備案都沒有辦下來。

手續擱淺癥結在哪?2018年3月,北京市規劃國土委一名官員曾約談左安一,并解釋稱,經營性土地必須通過招拍掛方式出讓,原北京市國土局違規審批了。根據當時北京招拍掛均價計算,扣去已繳土地出讓金,天圓祥泰公司還得補交14.8億元,否則將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不是交不起這個錢,而是我不應該交,”左安一對此無法接受,“如果當時說要走招拍掛,我就不會來拿這個項目了。”

“恢復原狀” 有無法律障礙?

左安一告訴南方周末,若按北京市規劃國土委的邏輯,2012年的協議出讓的確違規,他應該補交土地出讓金,“但問題在于,不能這么割裂地看”。

在他看來,他拿下“天圓祥泰大廈”項目,是因為2002年被錯抓之后“天圓廣場”項目丟了,置換到奧體南區的方案,也是在恢復權益過程中由北京市政府提出來的。

前述北京市規劃國土委有關官員則認為,因未及時交納土地出讓金,當年的土地出讓合同解除了,原有項目已結束;只有在合同依然有效前提下,才可考慮拿另一塊土地置換。因此,左安一重新拿地需走招拍掛程序。

2018年6月,多名法律學者曾對該案進行研討,認為政法機關的錯拘、錯捕、錯判等侵權行為限制了左安一的人身自由,并剝奪了其對天圓廣場的控制權,其沒能及時繳納土地出讓金,完全是由于不可抗力,左安一有權獲得國家賠償。

此前,黑龍江高院在致函原北京市國土局時,也援引了不可抗力條款。

前述規劃國土委官員還認為,辦錯案的是哈爾濱而非北京,北京有關部門不是賠償義務機關,無需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曾參與國家賠償法、土地管理法立法論證的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解釋,國家賠償法是“國家”的賠償法,且中國是單一制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是整個國家,而非某個機關。

“‘賠償義務機關’確實是指哪個機關做錯了哪個機關賠。”姜明安說,但這并不意味著所有的賠償義務都要由該機關履行,這中間可能需要很多機關協助,尤其是涉及土地、不動產。既然黑龍江高院已致函,北京市有關部門便有義務配合恢復原狀。

姜明安告訴南方周末,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恢復原狀的不一定是原物,有時也可是“種類物”,即這一類的物品,“比如,像返還鋼材、水泥,不一定要是原來的鋼材水泥。土地是一樣的,另外換一塊地也是可以的”。

在他看來,“恢復原狀”當然是“恢復當時的原狀”,當時是協議出讓拿地,現在也應該是協議出讓。同時,政府要遵循信賴利益保護原則,“2012年給了一塊地,2017年人家房子已經蓋起來了,現在不給辦手續,不是把人家害苦了?”

8月13日、14日,南方周末多次致電北京市規劃國土委《行政許可收件單》載明的經辦人,以詢問天圓祥泰大廈項目手續辦理情況,但未能接通。

左安一透露,天圓祥泰公司已向北京市西城區法院起訴北京市規劃國土委,要求確認該委對行政許可事項不作為的行為違法,并要求其履行審批工作。7月24日,法院決定登記立案。

“產權證若不能及時辦理,就辦不了其他貸款。”左安一告訴南方周末,建設工程抵押貸款在8月16日到期,按照交易慣例,需申請經營性物業貸款償還前一個貸款的本金。若無法償還借貸,大廈可能被拍賣或被金融機構收走,公司又會面臨破產危險。

將其名下企業在天圓廣場公司的全部40%股權,零元轉讓給哈爾濱市財政證券公司的一家關聯公司,以在完成股權轉讓后沖減負債金額。

2004年8月25日,哈爾濱市香坊區政府向天圓廣場公司另兩個持股較多的企業股東作出書面承諾,稱為了讓“天圓廣場”繼續推進,政府承諾指定企業接替其在天圓廣場公司的相應股權,并免去其支付土地出讓金的義務和相關責任。

同一天,兩個企業股東向香坊區政府承諾,將積極配合辦理股權的退出和轉讓事宜。

項目轉由政府主導。2004年10月底,是北京市國土部門要求交齊1億多元土地出讓金的截止時間。

一名熟悉案情的人士透露,2004年10月23日,哈爾濱市政府向原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北京市國土局”)發函,請求延緩交納土地出讓金時限。理由是左安一涉案被捕,而該項目資金有一部分是向香坊營業部借的,全是百姓購買國庫券的錢。

該函表示,哈爾濱市委、市政府已責成香坊區委、區政府全力以赴推進項目,但時間較緊,資金尚未到位。

然而,又過了半年,項目土地出讓金仍未交齊。2005年4月,原北京市國土局決定解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收回了土地。

不久,天圓廣場公司因逾期未參加年檢,營業執照被吊銷。

為“依法善后”,北京給新地

重獲自由的左安一未放棄“天圓廣場”。事實上,哈爾濱鐵路法院2009年曾判定,2002年底的“股權轉讓并未實現”。

由于天圓廣場公司被吊銷執照,2008年3月,左安一又設立天圓祥泰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后更名為北京天圓祥泰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圓祥泰公司”)。

按照左安一的說法,當他提出恢復“天圓廣場”項目請求時,北京市有關部門希望哈爾濱方面發函說明。

2008年8月,左安一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訴求之一便是恢復其對“天圓廣場”的開發建設權,并請求賠償義務機關就此出具司法建議函。

一年多之后,哈爾濱法檢機關共同作出國家賠償決定,僅支付左安一人身自由賠償金20.1萬元,以“不屬于國家賠償范圍”為由不支持出具司法建議函等請求。

轉機發生在2010年。

當年7月,一份蓋有黑龍江高院印章的《關于左安一請求天圓公司恢復對天圓廣場項目原有開發建設權益的意見》,擺上了原北京市國土局的案頭。

在黑龍江高院看來,左安一擁有的天圓廣場項目開發權益是因無辜羈押而喪失的;鑒于該項目實際未被開發,建議原北京市國土局在恢復項目原有協議出讓的合法權益時,對左的請求可根據有關法律處理,“以彰顯公平正義的法制理念,促進和諧社會健康發展”。

南方周末獲取的一份文件顯示,2010年8月,北京市委政法委召開會議專題研究此事,原市規劃委、國土局負責人與會。最終的解決方案是,另選奧體中心南側、安定路西側OS-02地塊,擬協議出讓給左的公司,“用以解決左安一因冤錯案被羈押造成的利益侵害問題”。

這個地塊原系北京新奧集團開發,用地面積2萬平米,性質同樣是商業金融。和北二環中軸線4.2萬平米的舊地塊一比,左安一稱他本不愿置換,考慮到經濟壓力,還是接受了。

一名地產人士向南方周末分析,新地塊整體商業價值不如二環,歷史底蘊也弱了,好處則是地處奧運板塊,未來或有一定的溢價潛力。同時,新地塊用地面積雖減半,但規劃地上建筑面積13.21萬平米比舊地塊多,且這里已實現“七通一平”,項目或可更快推進。

2011年3月,原北京市國土局正式向北京市政府上報方案:新地塊繼續以協議出讓方式給天圓祥泰置業公司,采用毛地價,其中商業用途樓面每平米3929元,寫字樓、辦公等綜合用途樓面每平米2509元。另向新奧集團支付地上建筑面積每平米6043元的土地一級開發補償款。

南方周末了解到,此前原北京市國土局已與發改、規劃、城鄉住建、財政、工商等部門進行了研究。

一個月后,北京市政府辦公廳法制處認為,錯案善后工作本應由黑龍江政法機關負責,但該案已成涉法涉訴信訪的熱點問題,為此,市政府可從化解社會矛盾角度組織具體研究,依法開展善后化解工作。

“(方案)看來是在沒有更好的辦法情況下提出的一個可操作方案,也是一個解決化解社會矛盾的思路,對于維護司法的公正形象應該是有利的。”該部門認為。

按“協議出讓”給地,完工后按“招拍掛”補錢

2012年12月,天圓祥泰公司與原北京市國土局正式簽訂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出讓金1.54億元,與二環舊地塊的價格相當。加上土地補償款、稅費等支出,天圓祥泰公司實際支付了11.93億元。

左安一把新項目命名為“天圓祥泰大廈”。合同約定,開發投資總額不應少于27.1億元。左安一對南方周末稱,他與合作伙伴貸款近50億元,每個月光利息就要還4000多萬元。

重回事業起跑線的左安一,成為媒體上中國法治進程中的“傳奇人物”,有時還應邀對房地產市場發表觀點。

“特別是8·31大限后,招拍掛對房地產市場是一個非常利好的影響,規范了房地產的中長期發展。”2015年3月,他對《鳳凰財經》說。

“8·31大限”源自原國土資源部、監察部2004年頒布的《關于繼續開展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情況執法監察工作的通知》:當年8月31日以后,所有經營性用地出讓全部實行招拍掛,不能再協議出讓。

左安一當時未料到,自己盛贊的“8·31大限”,會成為一塊“絆腳石”。

2017年3月20日,天圓祥泰公司為已完成竣工備案的大廈A座申請“協議出讓合同變更-實測面積變更”行政許可,這是拿到不動產產權證的必經步驟。

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北京市規劃國土委”)官網查詢結果顯示,經過一次補正材料,相關申請已于2017年4月10日獲正式受理,但一年多過去了,下一階段的制證、辦結時間仍注明著“無”。

按照《行政許可收件單》上的說明,該委自確定受理申請之日起16個工作日內可辦理審批手續并網上通知辦理結果。但在審批過程中需要專家評審、舉行聽證或征詢其他部門意見的,辦理時限中止并及時告知。

天圓祥泰公司一名負責人透露,目前沒有收到書面的告知文書,大廈B座目前連竣工備案都沒有辦下來。

手續擱淺癥結在哪?2018年3月,北京市規劃國土委一名官員曾約談左安一,并解釋稱,經營性土地必須通過招拍掛方式出讓,原北京市國土局違規審批了。根據當時北京招拍掛均價計算,扣去已繳土地出讓金,天圓祥泰公司還得補交14.8億元,否則將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不是交不起這個錢,而是我不應該交,”左安一對此無法接受,“如果當時說要走招拍掛,我就不會來拿這個項目了。”

“恢復原狀” 有無法律障礙?

左安一告訴南方周末,若按北京市規劃國土委的邏輯,2012年的協議出讓的確違規,他應該補交土地出讓金,“但問題在于,不能這么割裂地看”。

在他看來,他拿下“天圓祥泰大廈”項目,是因為2002年被錯抓之后“天圓廣場”項目丟了,置換到奧體南區的方案,也是在恢復權益過程中由北京市政府提出來的。

前述北京市規劃國土委有關官員則認為,因未及時交納土地出讓金,當年的土地出讓合同解除了,原有項目已結束;只有在合同依然有效前提下,才可考慮拿另一塊土地置換。因此,左安一重新拿地需走招拍掛程序。

2018年6月,多名法律學者曾對該案進行研討,認為政法機關的錯拘、錯捕、錯判等侵權行為限制了左安一的人身自由,并剝奪了其對天圓廣場的控制權,其沒能及時繳納土地出讓金,完全是由于不可抗力,左安一有權獲得國家賠償。

此前,黑龍江高院在致函原北京市國土局時,也援引了不可抗力條款。

前述規劃國土委官員還認為,辦錯案的是哈爾濱而非北京,北京有關部門不是賠償義務機關,無需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曾參與國家賠償法、土地管理法立法論證的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解釋,國家賠償法是“國家”的賠償法,且中國是單一制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是整個國家,而非某個機關。

“‘賠償義務機關’確實是指哪個機關做錯了哪個機關賠。”姜明安說,但這并不意味著所有的賠償義務都要由該機關履行,這中間可能需要很多機關協助,尤其是涉及土地、不動產。既然黑龍江高院已致函,北京市有關部門便有義務配合恢復原狀。

姜明安告訴南方周末,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恢復原狀的不一定是原物,有時也可是“種類物”,即這一類的物品,“比如,像返還鋼材、水泥,不一定要是原來的鋼材水泥。土地是一樣的,另外換一塊地也是可以的”。

在他看來,“恢復原狀”當然是“恢復當時的原狀”,當時是協議出讓拿地,現在也應該是協議出讓。同時,政府要遵循信賴利益保護原則,“2012年給了一塊地,2017年人家房子已經蓋起來了,現在不給辦手續,不是把人家害苦了?”

8月13日、14日,南方周末多次致電北京市規劃國土委《行政許可收件單》載明的經辦人,以詢問天圓祥泰大廈項目手續辦理情況,但未能接通。

左安一透露,天圓祥泰公司已向北京市西城區法院起訴北京市規劃國土委,要求確認該委對行政許可事項不作為的行為違法,并要求其履行審批工作。7月24日,法院決定登記立案。

“產權證若不能及時辦理,就辦不了其他貸款。”左安一告訴南方周末,建設工程抵押貸款在8月16日到期,按照交易慣例,需申請經營性物業貸款償還前一個貸款的本金。若無法償還借貸,大廈可能被拍賣或被金融機構收走,公司又會面臨破產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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