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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诉江南一审获胜 获赔188万元

新華社廣州8月16日電 (記者毛一竹)著名作家金庸訴“同人小說”《此間的少年》作者江南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16日在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 法院判決江南等三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 停止出版發行《此間的少年》并銷毀庫存書籍, 賠償金庸經濟損失168萬元及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20萬元, 公開賠禮道歉消除不良影響。

金庸訴稱, 江南創作的《此間的少年》未經其許可, 照搬金庸作品中的經典人物, 在不同環境下量身定做與金庸作品相似的情節, 對金庸作品進行改編后不標明改編來源,

擅自篡改作品人物形象, 嚴重侵害其改編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同時, 被告通過盜用上述獨創性元素吸引讀者、謀取競爭優勢, 獲利巨大, 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 嚴重妨害了金庸對原創作品的利用, 構成不正當競爭。

另外, 原告方認為北京聯合出版有限責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維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對《此間的少年》存在的侵權情形未盡審查職責, 應就其策劃出版《此間的少年》十周年紀念版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與被告江南承擔連帶責任。 廣州購書中心有限公司銷售侵權圖書, 也應承擔停止侵權的法律責任。

天河法院審理查明, 金庸所著的《射雕英雄傳》《笑傲江湖》《天龍八部》《神雕俠侶》由三聯書店于1994年5月在內地出版,

均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及影響力。 江南于2000年創作《此間的少年》, 發表于網絡。 從2002年起多次出版。 經比對, 《此間的少年》中人物名稱與金庸四部作品中相同的共65個, 包括郭靖、黃蓉、令狐沖、小龍女、喬峰等。

法院審理認為, 《此間的少年》不構成著作權侵權。 雖然該作品使用了金庸四部作品中的大部分人物名稱、部分人物的簡單性格特征、簡單人物關系以及部分抽象的故事情節, 但并沒有將情節建立在金庸作品的基礎上, 而是在不同的時代與空間背景下, 圍繞人物角色展開撰寫全新的故事情節, 創作出不同于金庸作品的校園青春文學小說, 部分人物的性格特征、人物關系及相應故事情節與金庸作品截然不同,

情節所展開的具體內容和表達的意義并不相同。

法院認為, 江南、聯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維公司等三被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同人作品”一般是指使用既有作品中相同或近似的角色創作新的作品, 若創作僅為滿足個人創作愿望或原作讀者的需求, 不以營利為目的, 新作具備新的信息、新的審美和新的洞見, 能與原作形成良性互動, 亦可作為思想的傳播而豐富文化市場。 但該案中, 江南利用讀者對金庸作品中武俠人物的喜愛提升自身作品的關注度后, 以營利為目的多次出版且發行量巨大, 其行為已超出必要限度。 尤其是江南2002年首次出版時把書名副標題定為“射雕英雄的大學生涯”,

將自己的作品直接指向金庸作品, 借助金庸作品的影響力吸引讀者獲取利益的意圖尤為明顯。 因此, 法院認定江南的行為具有不正當性, 與文化產業公認的商業道德相背離, 應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禁止。

此外, 法院認為, 聯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維公司理應知曉出版發行《此間的少年》并未經金庸許可, 并且在收到律師函要求停止出版、發行后仍未予以停止, 其對于策劃出版《此間的少年》紀念版這一行為主觀上存在過錯, 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侵權, 亦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而廣州購書中心作為《此間的少年》紀念版的銷售者, 銷售行為具有合法來源, 且應訴后停止銷售, 主觀上并無任何過錯, 因此對金庸訴請其停止侵權、賠償合理支出不予支持。

由于金庸、江南均未到庭, 各方訴訟代理人并未當庭明確是否上訴。

(毛一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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