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南寧8月16日電 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16日公開宣判中共湖南省委原常委、宣傳部原部長張文雄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 對被告人張文雄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 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 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對張文雄受賄所得財物和不能說明來源的財產及其孳息, 予以追繳, 上繳國庫, 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6年上半年, 被告人張文雄利用其擔任中共湖南省委副秘書長、中共懷化市委書記、中共衡陽市委書記、中共湖南省委常委、宣傳部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
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被告人張文雄的行為構成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應依法數罪并罰。 鑒于張文雄到案后, 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 認罪悔罪, 積極退贓, 贓款贓物已大部分追繳, 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