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賬戶卷入操控18億股票案”、“組團操控長生制藥”, 明星黃曉明最近陷入輿論漩渦。
8月10日, 中國證監會披露一起股票操縱大案, 號稱“民間炒股大賽冠軍”的操盤者高勇被罰沒近18億元。 這起案件之所以引起公眾廣泛關注, 是因為證監會公布的對高勇的市場禁入決定書中涉及藝人黃曉明。
8月15日凌晨, 黃曉明通過微博發布聲明, 表示賬戶由母親代為管理, 系其母親委托路某理財, 經由路某介紹轉委托給高勇管理。 他并不認識高勇, 沒有參與操控股票。
從聲明來看, 黃曉明急于撇清自己與母親的法律責任,
但從委托關系的法律責任來看, 黃曉明并不能將法律責任全部委托出去, 如果存在授權不明, 被代理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此外, 委托他人理財, 如果沒有防范相關違法風險, 即“不行為”也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黃曉明的不知情就是屬于“不行為”, 這是法律上要求的應知, 所以同樣承擔責任。
黃曉明的“委托理財”屬于委托法律關系, 委托合同也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 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稱本人)的名義, 在代理權限內與第三人(又稱相對人)實施民事行為, 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顯然, 黃曉明的委托關系屬于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
退一步來說, 授權沒有約定的, 黃曉明也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民法通則》第65條第3款規定:“委托書授權不明的, 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
法律責任一般來說是可規則性, 常規意義上來說就是做出了違法行為, 這也是黃曉明一直聲稱的, 他與他母親并不知情, 沒有參與任何股票操縱, 所以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不過, 法律責任有兩種形式, 一種就是過錯責任原則, 即存在過意, 另一種就是無過錯責任原則, 即沒有做出“行為”, 這是屬于應知, 過失犯罪、部分瀆職罪等就屬于這一類型。
對黃曉明來說, 一開始做出了委托關系的“行為”,
顯而易見, 假如以不知情、不參與就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絕大多數委托關系都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了。 這是說不過去的。
此間, 有律師聲稱, 黃曉明與其母親屬于“善意第三人”, 其實這是法律關系使用錯誤, 黃曉明在委托關系中屬于當事人, 并不屬于善意的第三人。 同時, 黃曉明及其母親委托行為本身就是違法行為,
善意取得, 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或不動產的占有人, 不法將動產或不動產轉讓給第三人以后, 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或不動產時出于善意, 就可以依法取得對該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 受讓人在取得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以后, 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 而只能請求轉讓人(占有人)賠償損失。 這里的第三人就是善意第三人。 因此, 黃曉明并不適用于“善意第三人”法律關系。
股民喊“不要讓黃曉明跑了”, 竊以為這不無道理, 黃曉明涉嫌操縱股票數額巨大, 有關部門必須嚴肅調查, 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假如僅僅以“不知情”“沒有參與操縱股票”等為由來逃避應有的法律責任,
當然, 作為普通投資者從黃曉明涉嫌操縱股票中的啟示是, 切莫逾越法律將個人賬戶交由他人打理, 從而惹來法律糾紛。 (作者系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應用經濟學博士)
(澎湃特約評論員 盤和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