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精神分裂男子与邻居争吵 用铁锤连续砸死两名年迈老人!案发5年后被判死缓

1965年出生的遼寧朝陽男子石某是農民, 曾經因非法制造槍支罪, 在1999年被判刑5年。

石某患有精神分裂癥。 2013年1月17日早上, 石某因為瑣事先后和85歲的鄰居鄭偉(化名)71歲的鄭壁(化名)發生了爭執。 隨后石某拿起家中的木棍和鐵錘, 毆打兩名年邁老人的頭部和腿部。


資料圖

已經七八十歲的老人無力反抗, 當即被石某為打倒在地, 后經法醫鑒定, 兩人均系重度顱腦損傷死亡。

2013年1月19日, 外逃到住處附近山坡上的石某被警方抓獲, 當日被刑事拘留。 但其家屬一直稱石某有精神疾病, 并申請精神鑒定。 2015年4月10日, 石某被取保候審。

2017年6月13日被監視居住。


資料圖

但是石某雖然患有精神分裂癥, 案發時究竟有沒有刑事責任能力一直存在爭議, 檢察機關也一直在高度嚴關注此事。 最終經警方確認:石某作案時有部分責任能力。 2017年12月12日, 逍遙法外數年的石某再次被逮捕。

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 判處石某死刑, 緩期二年執行,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近日,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勘此案, 石某的辯護律師提出本案由民間矛盾引發, 石某屬于有部分責任能力人, 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資料圖

省高院認為, 石某因瑣事持鈍器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 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應依法懲處。 石某先后持木棍、鐵錘擊打二被害人身體要害部位,

致二人死亡, 犯罪情節大為惡劣, 后果極其嚴重, 依法應當判處死刑。 原審鑒于本案屬于民間矛盾引發, 石青患精神分裂癥, 案發時屬于有部分責任能力人, 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 對其判處死刑, 可不立即執行, 量刑適當。 近日省高院裁定:核準遼寧朝陽市中院對石某的死緩判決, 此判決已聯發生法律效力。

同類文章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