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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评八旬老太保外就医被拒:与法治精神不符与人道主义相悖

原標題:央視評八旬老太保外就醫被拒:與法治精神不符與人道主義相悖

??這是一件很蹊蹺的案件。

2016年11月, 河北承德灤平縣85歲農婦李淑賢, 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 現在河北女子監獄服刑。

起因是這個老人舉報他人非法毀壞其承包林地, 后來因認為處理不公不時上訪, 最終被以尋釁滋事罪判刑。

從去年開始, 李淑賢腰椎連續骨折。 親屬為其申請保外就醫, 監獄拒絕。

因為缺乏更為完整充分的信息, 對李淑賢量刑是否適當, 為何沒有處以緩刑?我們不好置喙, 但我們有必要列出相關的《刑法》規定:對于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刑犯,

若同時符合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之條件, 除了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外, 都“可以”宣告緩刑(僅社區矯正不予關押)。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更為細致的規定, 上述對象中若再滿足“不滿18周歲、懷孕的婦女或已滿75周歲”之條件, 則應當宣告緩刑。

有必要解釋一下, “應當”在法律上意為“必須”。

接下來說到此事的關鍵矛盾:保外就醫, 刑事訴訟法亦有明確規定,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

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此, 當事人家屬和獄方是有爭議的, 家屬認為, 老人連續出現骨折, 生活不能自理, 符合保外就醫的條件。

河北省監獄管理局剛剛通報說:該犯的實際狀況尚未達到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規定的標準, 也不符合第三十三條“生活不能自理”的規定, 不具備保外就醫條件。

這一鑒定來自于監獄醫院, 公信力自然令人生疑。

按照《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的要求, 對罪犯的病情診斷或者妊娠檢查, 應當委托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醫院出具的病情診斷或者檢查證明文件, 應當由兩名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醫師共同作出, 經主管業務院長審核簽名, 加蓋公章,

并附化驗單、影像學資料和病歷等有關醫療文書復印件。

我們還可以暫時拋開有爭議的部分, 至少有兩點是事實, 其一, 老人已經85歲高齡, 不具備任何社會危害性, 也不是重大犯罪;其二, 老人連續兩次出現骨折。 在河北省監獄管理局上述通報中, 獄方承認, 2017年5月23日, 經監獄醫院診斷, 李淑賢為自發性第十二胸椎壓縮性骨折、腰椎退行性病變, 治療三個月后, 病情好轉。 2018年7月, 經CR檢查, 李淑賢被診斷為自發性第一腰椎壓縮性骨折、腰椎退變、左髖關節退行性病變, 遵醫囑服藥治療、臥床靜養。

因此, 僅從這兩點而言, 監獄都應設身處地, 給予當事人更多的關懷, 做出更有利于法治公平和社會正義的回應, 這不僅符合法治寬嚴相濟的精神,

也是人道主義的基本要求。

最后, 我們還要警鐘長鳴, 法律是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后防線, 萬勿成為社會維穩的工具, 那將是對法治權威的消解。 因此, 司法者要慎之又慎, 盡力讓每一個案件都能扎扎實實, 讓人民在每一次審判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 才能保證法治大廈的穩固。

(原題《見識|八旬老太保外就醫被拒 與法治精神不符與人道主義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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