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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资超18亿 主犯韩学臣被判无期

近日, 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了對韓學臣等人集資詐騙、職務侵占二審刑事裁定書。 韓學臣以其實際控制的多家公司新三板上市入股等名義, 通過虛構或夸大投資理財方式, 以高息為誘餌, 非法吸資超18億元, 用于實體投資僅1億多。 此外, 韓學臣還利用擔任慈孝基金會理事長職務上的便利, 將基金會2980萬元轉出后非法占為己有。 韓學臣最終被判處無期徒刑,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以新三板上市入股等名義高息利誘非法集資超18億

2011年7月至2015年12月, 被告人韓學臣以其實際控制的濮陽市宏豐投資有限公司(簡稱宏豐投資公司)、濮陽市龍都瑞祥農業生態園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龍都瑞祥生態園)、濮陽市宏豐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宏豐集團公司)等投資飛宇化工、綠能高科、王樓生態園、龍都瑞祥生態園新三板上市入股等名義,

以高息為誘餌面向社會非法集資, 收到集資款后用于生產經營活動的款項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

經審計, 韓學臣以上述公司名義共非法吸收集資款178849.53萬元, 已付利息9508.02萬元, 未兌付金額83959.25萬元, 造成集資群眾損失74175.26萬元, 涉及集資群眾9935人次。 另查明, 韓學臣以清豐縣正乾種植農民專業合作社名義吸收資金1923.4萬元, 造成集資群眾損失1437.32萬元, 涉及集資群眾619人次。

綜上, 韓學臣參與非法吸收集資款總計180772.93萬元,

造成集資群眾損失共計75612.58萬元, 用于實體投資金額10378萬元, 占所非法集資總額的5.74%。

被告人姚金英、王惠卿、王桂蓮、韓瑞峰、宋艷霞明知韓學臣非法集資, 而幫助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2011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間, 姚金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4534.21萬元、王惠卿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426.80萬元、王桂蓮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842.96萬元、韓瑞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912.279萬元、宋艷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402.50萬元。 宋艷霞參與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中, 剩余57萬元未返還, 宋艷霞退出全部違法所得113000元, 并獲得部分集資參與人諒解。

利用基金會理事長職務便利侵吞近3000萬資金

此外, 韓學臣還犯職務侵占罪。 2014年1月6日, 被告人韓學臣向民政部申請設立了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會(以下簡稱慈孝基金會),

原始基金2600萬元, 2014至2015年間該基金會接受社會捐贈890.387萬元。

2014年2月至2015年6月, 韓學臣以建設“慈愛陽光公寓”(中華英烈父母幸福園中原分園)為名, 以河南省張清豐敬老助老基金會名義(法人韓瑞攀)向濮陽市民政局遞交了“關于設立慈愛陽光公寓的申請書”, 韓學臣通過偽造濮陽市民政局公章的方式, 偽造了“濮陽市民政局關于河南省張清豐敬老助老基金會籌建慈愛陽光公寓的批復”文件。

韓學臣利用擔任慈孝基金會理事長的職務便利, 安排慈孝基金會會計人員在2014年2月至2014年11月, 向河南省張清豐敬老助老基金會(以下簡稱張清豐基金會)撥付慈孝基金會基金2938萬元, 張清豐基金會又以房屋租金和裝修款的名義將2890萬元支付給韓學臣實際控制的濮陽市宏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 慈孝基金會向韓學臣實際控制的濮陽市天圣機械加工有限公司轉款90萬元。 以上共2980萬元慈孝基金會基金, 先后經宏豐集團公司、天圣機械公司賬戶轉入郭某1、韓學臣等賬戶后支出。

主犯韓學臣被判處無期徒刑上訴被駁回

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韓學臣犯集資詐騙罪, 判處無期徒刑,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職務侵占罪, 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 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一百萬元, 決定執行無期徒刑,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認定被告人姚金英、王惠卿、王桂蓮、韓瑞峰、宋艷霞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判處有期徒刑3-6年不等, 并處不等罰金。

該案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豫09刑初27號刑事判決。 宣判后, 原審被告人韓學臣、姚金英、王惠卿、王桂蓮、韓瑞峰、宋艷霞不服, 分別提出上訴。

經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 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 適用法律正確, 定罪準確, 量刑適當, 審判程序合法。 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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