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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国家治理模式,中东国家可以从伊斯兰哲学中得到哪些启示?

基于不同的人文地理條件, 不同區域內的國家治理方式多種多樣。 就古希臘以及后來的西方世界而言, 由于土地較為狹小、人口集中、民族差異相對較小、社會的整合度比較高, 適合發展共同體政治, 成員的政治參與度普遍較高。

對于中國而言, 廣闊的耕地、發達的農業為國家提供了龐大的財政支持, 適合構建大一統的國家政權, 但是社會的整合程度偏低, 廣大民眾由于信息的不對稱和文化的巨大差異, 政治參與度不足, 故國家不得不發揮更為強大的功能以維持社會的運轉。


來源:vectorstock

這種理想治理模式的差異,

造成了各自對所謂“政治正義”理解的不一致:西方傾向于強調共同體內部的公平與團結, 并且由于內部同質性高, 注重正義的形式, 比如重視議會民主;而中國傾向于強調穩定與秩序, 對正義的實質有更多的偏好, 比如強調對國家范圍內統一的道德體系與社會規范的遵守。

但是, 從世界范圍內來看, 對政治正義以及國家治理的定義并不僅限于上述的兩種情況。 對于同樣擁有悠久歷史文化的中東地區來說, 沙漠廣布、農牧交錯的地理特征以及強調部落歸屬的社會形態, 造就了其社會整體整合度低, 但共同體意識卻十分強烈的情況。

所以, 一方面, 中東地區對構建大一統國家、追求穩定與秩序有著內在的渴望;另一方面,

也強調共同體內部的整合以及對個體權利的保障。

如果說, 人為構建的“社會整體”觀念及其維護是中國治理模式的正義之所在, 而以“自我”為圓心、同質文化為紐帶的形式正義是西方治理模式的中心思想的話, 那么, 在中東, 超越小共同體塑造大一統政權的同時, 還能保障獨立個體的利益訴求則是正義的要求。


公平循環論

貫穿于蘇美爾時期至當今的“公平循環論”(波斯語:????? ?????)在中東的政治文化當中始終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一、什么是公平循環論

16世紀中期正值奧斯曼帝國在歐亞大陸的勢力如日中天之時, 她無論在面對哈布斯堡王朝的挑釁, 還是薩法維王朝的頑抗, 都占盡上風、不可一世。 在國內,

由于歷任蘇丹的勵精圖治, 農業得到發展, 道路得到修繕, 社會秩序穩定, 政通人和。

一時之間, 奧斯曼帝國社會的各個階層都沉浸在自己的國家(????)與意識形態(???)掌握“世界霸權”的喜悅之中。 奧斯曼帝國的知識分子認為, 建立以奧斯曼為主導的世界秩序, 維護伊斯蘭世界的穩定是正義之體現。 奧斯曼帝國學者吉納爾·扎德(Kinalizade)在其《高尚倫理》(????? ?????)中, 總結了自波斯薩珊王朝以來各中東王朝的得失, 寫下了高度理論化的語句, 并將其命名為“公平循環論”:

沒有軍隊就沒有王權

沒有財富(來自人民)就沒有軍隊

主權者正義則民眾忠誠

正義需要世界的和諧

世界是花園, 國家是藩籬

用禮法(伊斯蘭法)規范國家行為

只有王權才能保證禮法(伊斯蘭法)的實施

雖然只有短短的七行, 但是公平循環論高度概括了中東政治中國家與社會之間的關系:統治者需要用軍隊來維護自身的統治秩序, 軍隊與國家政治緊密相連;生產、特別是農業生產的發展是國家財富的保障, 要由廣大的民眾來完成, 統治者要竭盡所能為百姓提供創造財富的機會, 并保護民眾的合法權利, 聽取民眾的建議;最后, 統治者的權力需要得到有效的制衡, 迫使其實施正義, 如此方能保證世界秩序的和諧。


伊斯蘭帝國

只有國內秩序穩定, 國家繁榮, 才能把自身的正義觀念推廣到全世界。 由是, 依法治國、用禮法(?????)規范國家行為便成為了平衡群體間利益關系的主要手段。

在伊斯蘭政治哲學(Islamicate political philosophy)中,

公平、正義(?????)概念所包含的范圍十分廣泛, 而且不同的學者從不同的理論路徑(主要有三種:希臘政治學, 波斯策論, 還有伊斯蘭法理學)闡述時, 其具體的概念也不盡相同。

不過, 三種理論路徑都對主權者的正義提出了具體要求:按照希臘政治學的邏輯, 主權者要為民眾生產財富創造條件;在波斯策論中, 主權者知人善任, 重視大臣和情報工作者的作用, 同時, 維護社會的等級秩序, 使之不易發生變動;在法理學中, 主權者要弘揚宗教信仰, 遵守禮法, 推行法治。

概括而言, 看似簡單粗暴的公平循環論實際上是中東地區智慧的結晶:它對理想中的君臣、軍民關系進行了高度概括。 它的核心是正義觀念, 即穩定、秩序以及繁榮, 而它的實現是統治者、民眾、軍隊以及學者等各個群體共同作用的結果。

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公平循環論的核心在于均勢與平衡,維持社會各群體力量的合理比例,創造穩定結構。實質上,這是一種契約關系,即統治者用公正統治換取民眾的支持,而民眾則用稅收買來好政府。

二、前伊斯蘭時代的正義觀念與國家治理

前伊斯蘭時期中東地區的政治正義呈現出三種趨勢:首先,越來越強調階級分化。從城邦、部落的小共同體走向大一統國家社會,共同體所包含的成分日趨復雜,而且隨著生產力的發展以及剩余產品的增加,貧富分化加大,因而按照親疏關系和社會地位進行分類管理成為必然。

烏爾王朝的烏魯卡基亞統治時期,所謂的政治正義是指:君主在神意的授權下,發揮自身的才能,對外開展征服戰爭,對內興辦公共工程,保護社會的弱勢群體。阿卡德人統治時期,正義的觀念增加了傾聽底層民眾請愿與訴求的內容,并開始強調社會各階層力量平衡的重要性。

后來,隨著亞述、波斯帝國的建立,不同文化及發展水平的族群被納入到一個國家統一體當中,強調等級秩序有利于維護帝國的穩定。波斯國王大流士的一則銘文說:“我不希望,掌權者會對弱勢群體造成傷害,同時,我也不希望,弱勢群體會損害強者的利益。”

波斯統治者借助瑣羅亞斯德教的法律制度,推動波斯社會不同層級的固化,維持社會穩定。到了薩珊王朝,統治者把社會劃分為皇帝、軍事貴族、祭司與農民四個種姓,對治下民眾的身份與地位進行嚴格劃分,不得轉化。


巴比倫

其次,統治者的意志與法律的結合日益緊密。小共同體與個體主義的盛行讓中東的統治者難以享有天然的合法性。而宣稱自己是神的代理人,并以神的名義統治人民、推行法治,是中東地區調整社會關系的主要手段。

美索不達米亞城邦時代,統治者往往以自身城邦守護神的名義進行統治,如巴比倫國王罕莫拉比以馬杜克神的代理人身份頒布法律。波斯帝國時期,大流士國王自稱天神阿胡拉·馬茲達的代理人,以瑣羅亞斯德教的法律對波斯社會進行統治,對社會的弱勢群體加以保護。

薩珊王朝的開國君主更是聲稱:“國家與禮法是雙胞胎,禮法是國家的基礎,國王是禮法的實施者”。政法關系的互動構成了薩珊王朝政治統治的主要形式,并深刻影響著伊斯蘭時期的政治實踐。

最后,統治者與下層民眾之間的紐帶得到強化。盡管中東大一統國家的構建走向成熟,但是其統治理念依然保留城邦、部落社會時就存在的個體主義與平等觀念。再者,軍隊是中東統治者賴以生存的支柱,而農村人口構成了國家的主要兵源。統治者不得不為籠絡民心而設立傾聽民眾請愿的機制。

由于統治者的合法性與民眾的態度息息相關,民眾也往往會利用請愿的方式,申訴冤屈,讓統治者履行公平正義的職責。比如,阿卡德人統治時期,國家設立了皇室法庭,專門處理來自下層民眾的請愿以及投訴,民眾可以通過直接或間接的方式讓自身的冤屈上達天聽。

另外,據尼扎姆·莫爾克的《治國策》記載,薩珊王朝阿努細爾旺國王執政時期,泰西封的皇宮定期開放,為前往首都伸冤的民眾提供方便。同時,法律規定,地方官員不得阻攔前往首都請愿的民眾。不過,對于請愿者而言,他們渴望得到的,不僅僅是統治者的判決,他們更希望統治者用心傾聽他們的故事,以表明統治者對下層民眾的尊重以及平等看待。

三、伊斯蘭模式的正義觀

伊斯蘭模式的政治共同體始于先知訂立的《麥地那憲章》,它規定了穆斯林(公民)與非穆斯林(非公民)在一個城邦社會中各自的權利與義務。概括來說,它包含兩條原則:平等原則和普世原則。

平等原則是指不同信仰、不同民族的人在伊斯蘭城邦當中享有平等地位,服從城邦基本法——古蘭經的指導,每個人根據能力的大小獲得相應的職位。普世原則是指無論哪個地區、哪個部落的人,接受了伊斯蘭的法律以及治理模式,就可以成為伊斯蘭城邦的一員,參與到城邦(麥地那)的治理當中。

雖然理想的伊斯蘭模式隨著先知的去世以及后續的領導者缺乏權威而變得難以實施,但是這兩條原則逐漸在中東地區深入人心,成為中東各種社會力量進行社會動員的意識形態。伊斯蘭模式的廣泛傳播打破了薩珊王朝與拜占庭帝國嚴格的等級秩序,讓中東地區的社會活力空前爆發,使伊斯蘭城邦得以吸收包括希臘、羅馬、波斯、印度等地的文明成果,創造出輝煌的伊斯蘭文明。

實際上,伊斯蘭講求平等以及普世的觀念,與古中東社會強調等級與秩序的趨勢是背道而馳的,因此很快就隨著現實政治的需要而受到猛烈沖擊。早在伍麥葉王朝時期,美索不達米亞以及波斯的正義觀念就已經對伊斯蘭帝國的統治者和政治運動產生了影響。

哈里發們的職責一如古中東的君王那樣,充當“宗教的支柱”,代天牧狩,發展社會經濟,同時保護弱勢群體。比如,穆阿威葉就被人稱為“庇護者”;人們擁戴阿卜杜·馬立克(685-705在位)為哈里發的時候,像古人們尊奉巴比倫或亞述的國王那樣,宣稱他“可以為臣民祈求甘霖”。而那些反抗伍麥葉王朝的人,就會反著運用正義觀念,宣稱哈里發暴虐無道,橫征暴斂,無法為經濟社會的發展提供幫助。

而阿拔斯王朝的統治者大量任用波斯人作為官僚的做法以及波斯語的復興,進一步改造了伊斯蘭模式的政治正義觀念。話雖如此,伊斯蘭模式的正義觀與古代中東的政治治理理念可謂一脈相承。用學者Tufail Ahmad Qureshi的觀點來說,伊斯蘭模式的正義觀念就是:不要不公正地待人,也不能忍受不公正對待。

四、公平循環論的形成與發展

伊本·古太白(828-889)是第一個借鑒波斯、希臘政治理論傳統把政治正義的觀念梳理成環形理論的學者。在其小冊子《信息源泉》中,古太白寫下了四行字:

沒有人民就沒有政府

沒有財富就沒有人民

國家不繁榮,就沒有財富

沒有正義與好的政府就沒有繁榮

伊本·古太白強調了政府與稅收之間的關系。只有有了好的政府,社會的繁榮才有保障,才會有源源不斷的稅收支撐進一步的發展,人民才會幸福并樂意支持國家政權。該理論影響了之后數個世紀的伊斯蘭學者的理論闡述傳統。

阿拔斯王朝衰落以來,綜合了希臘政治學、波斯策論與伊斯蘭法理學的伊斯蘭政治哲學(“第二導師”法拉比是最初的代表人物之一)興起。此時,托古人之名闡述自身政治理想,并將之理論化的趨勢愈發明顯。比如,菲爾多西的《列王記》(???????)贊揚了凱·霍斯魯、馬其頓亞歷山大以及薩珊王朝阿爾達希爾的功績,并歌頌了亞里士多德等學者的學識。他本人也借薩珊國王阿努細爾旺之口闡述了自己的正義觀念:

他讓這個世界的四面八方充滿了正義

他把貧瘠的土地培育成肥田沃土

大小生靈棲息于荒地之上,無憂無慮

羊群與狼群共食一槽


菲爾多西

在菲爾多西的努力下,前伊斯蘭時期的政治理想以及正義觀念逐漸復活,融入到伊斯蘭模式的語境之中。而與菲爾多西同時期的伽色尼王朝歷史學家貝哈基在其巨著《貝哈基史》(????? ?????)當中,開篇即講述了受亞里士多德指導的亞歷山大與波斯國王阿爾達希爾兩位理想君主各自的特點,為伽色尼蘇丹馬合木提供榜樣。

希臘政治學與波斯策論在伊斯蘭政治正義當中占有越來越重要的分量。于是,希臘、波斯的政治文化觀念在伊斯蘭的框架下得到了整合,逐漸演變為兩種相互獨立但又相互交融的學術傳統。不久,伊本·古太白的環形正義理論被追溯到了阿爾達希爾,而亞里士多德則成為了另一個環形理論的鼻祖(最初被收錄在10世紀左右的阿拉伯語著作《撲朔迷離》(???? ?? ???????)中):

世界是一座花園,王朝是藩籬

王朝是權威,讓禮法得以延續

這些禮法是一種治理模式,由主權者實施

主權者是牧羊人,士兵們輔佐他

士兵是輔弼,要用財富供養他們

財富就是生計,由人群提供

人群是奴隸,服務于正義的事業

正義是一套規范,它通行世界

以上兩套理論普遍為后來伊斯蘭世界的學者與統治者所引用,作為自己治國理政的基本方略。著名哲學家凱·卡烏斯的《卡布斯教誨錄》、尼扎姆·莫爾克的《治國策》,甚至伊本·海勒敦的《歷史緒論》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了正義觀念環形理論的影響,從各自不同的立場對政治歷史形勢進行分析。

奧斯曼、薩法維、莫臥兒三大伊斯蘭帝國的興起正是公平循環論的具體實踐。

以維護穩定與秩序、同時協調上層與下層之間的關系作為核心任務的帝國,一方面十分注重國家機關的效率以及統治者的才能,在人才的選拔上往往不拘一格;另一方面則大力推行法治建設,對政治權力加以限制,以伊斯蘭法作為媒介加強社會內部的團結,至少從理論上維護帝國臣民與統治者的平等地位。同時,在維護農業基礎的情況下,有限促進手工業和商業的發展,增加國家財富。

正是在這個背景下,像吉納爾·扎德這樣的學者對公平循環論有了更新且系統的見解,從社會-國家-國際三個層面上看待和諧秩序的構建,為奧斯曼帝國的世界霸權提供理論解釋。

五、結語

由于自成一系的人文、地理環境,中東地區有一套不同于東方和西方的政治治理模式以及傳統。相對于東方的大一統以及西方的個人主義,中東更偏向于個體與集體之間關系的動態平衡。

伊斯蘭“不要不公正對待他人,也不要忍受不公正”的政治正義觀念與中東政治文化傳統一脈相承,試圖在小共同體(城邦-部落)與大一統國家(帝國)之間樹立一個平衡的標準,防止民眾、軍隊、統治者之間任何一方權力過大的情況的出現,破壞脆弱的政治生態。

因此,對于中東而言,經濟社會的發展、政治制度的變更以及綜合國力的提升應該是一個同步發展的過程,因為任何一個方面在資源的支配上掌握更大的權力,都不可避免地讓中東的社會陷入混亂,財產得不到保障,社會發展倒退。

縱觀伊斯蘭以來的中東歷史,統治者權力弱小之時,國家分崩離析;軍隊弱小,則外族入侵;而民眾的力量弱小,則經濟生產活動停滯不前。而如果統治者的權力過大,那么政府就會陷入腐敗;軍隊的力量強大,會形成游離的特權階層,政府的政令沒有辦法得到有效推行;民眾的力量強大,則脆弱的社會就會陷入此起彼伏的叛亂中,破壞國家秩序。

就公平循環論的內涵而言,中東似乎既不需要強國家,也不需要強社會,而需要的是一個環環相扣的治理模式:以禮法為社會整合的支柱,統治者、軍隊以及民眾各司其職,維護社會的穩定,同時統治者加強與民眾的溝通,認真傾聽來自社會的需求,并履行促進社會經濟繁榮與人民幸福的義務。

20世紀以來,隨著西方模式的大規模引入以及工商業經濟的快速發展,公平循環論逐漸淡出了統治精英的視野,西方的民族國家以及資本主義、社會主義等意識形態成為國家的主流思想。

然而對于廣大人民特別是農民而言,公平循環論并沒有失去其分量。相反,隨著中東國家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貧富差距的拉大,傳統政治理念在中下層民眾中得到越來越多的呼應。

他們反對“西方模式”的國家政權支持資本家以及大地產所有者的發展而忽略了農民個體的需求,希望政府能夠履行正義的原則,更多關注社會力量的均勢與平衡,而并非為了增加收入而單方面擴大某個特定社會群體對資源的占有權。

然而,在中東,無論是民主政體、君主政體或者是獨裁政府,在維護國家經濟安全、促進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縮小貧富差距以及保障廣大中下層民眾的政治、經濟權利等方面卻乏善可陳。

從這個層面上來說,公平循環論依然有它的現實意義:民眾更加關心的,可能不是國家的政權組織形式,他們關心的,是這些政權組織是否盡到了對民眾所應盡的義務,即提供穩定的社會環境,以及上下之間的心靈相通。

今日主筆 \徐偉杰

而它的實現是統治者、民眾、軍隊以及學者等各個群體共同作用的結果。

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公平循環論的核心在于均勢與平衡,維持社會各群體力量的合理比例,創造穩定結構。實質上,這是一種契約關系,即統治者用公正統治換取民眾的支持,而民眾則用稅收買來好政府。

二、前伊斯蘭時代的正義觀念與國家治理

前伊斯蘭時期中東地區的政治正義呈現出三種趨勢:首先,越來越強調階級分化。從城邦、部落的小共同體走向大一統國家社會,共同體所包含的成分日趨復雜,而且隨著生產力的發展以及剩余產品的增加,貧富分化加大,因而按照親疏關系和社會地位進行分類管理成為必然。

烏爾王朝的烏魯卡基亞統治時期,所謂的政治正義是指:君主在神意的授權下,發揮自身的才能,對外開展征服戰爭,對內興辦公共工程,保護社會的弱勢群體。阿卡德人統治時期,正義的觀念增加了傾聽底層民眾請愿與訴求的內容,并開始強調社會各階層力量平衡的重要性。

后來,隨著亞述、波斯帝國的建立,不同文化及發展水平的族群被納入到一個國家統一體當中,強調等級秩序有利于維護帝國的穩定。波斯國王大流士的一則銘文說:“我不希望,掌權者會對弱勢群體造成傷害,同時,我也不希望,弱勢群體會損害強者的利益。”

波斯統治者借助瑣羅亞斯德教的法律制度,推動波斯社會不同層級的固化,維持社會穩定。到了薩珊王朝,統治者把社會劃分為皇帝、軍事貴族、祭司與農民四個種姓,對治下民眾的身份與地位進行嚴格劃分,不得轉化。


巴比倫

其次,統治者的意志與法律的結合日益緊密。小共同體與個體主義的盛行讓中東的統治者難以享有天然的合法性。而宣稱自己是神的代理人,并以神的名義統治人民、推行法治,是中東地區調整社會關系的主要手段。

美索不達米亞城邦時代,統治者往往以自身城邦守護神的名義進行統治,如巴比倫國王罕莫拉比以馬杜克神的代理人身份頒布法律。波斯帝國時期,大流士國王自稱天神阿胡拉·馬茲達的代理人,以瑣羅亞斯德教的法律對波斯社會進行統治,對社會的弱勢群體加以保護。

薩珊王朝的開國君主更是聲稱:“國家與禮法是雙胞胎,禮法是國家的基礎,國王是禮法的實施者”。政法關系的互動構成了薩珊王朝政治統治的主要形式,并深刻影響著伊斯蘭時期的政治實踐。

最后,統治者與下層民眾之間的紐帶得到強化。盡管中東大一統國家的構建走向成熟,但是其統治理念依然保留城邦、部落社會時就存在的個體主義與平等觀念。再者,軍隊是中東統治者賴以生存的支柱,而農村人口構成了國家的主要兵源。統治者不得不為籠絡民心而設立傾聽民眾請愿的機制。

由于統治者的合法性與民眾的態度息息相關,民眾也往往會利用請愿的方式,申訴冤屈,讓統治者履行公平正義的職責。比如,阿卡德人統治時期,國家設立了皇室法庭,專門處理來自下層民眾的請愿以及投訴,民眾可以通過直接或間接的方式讓自身的冤屈上達天聽。

另外,據尼扎姆·莫爾克的《治國策》記載,薩珊王朝阿努細爾旺國王執政時期,泰西封的皇宮定期開放,為前往首都伸冤的民眾提供方便。同時,法律規定,地方官員不得阻攔前往首都請愿的民眾。不過,對于請愿者而言,他們渴望得到的,不僅僅是統治者的判決,他們更希望統治者用心傾聽他們的故事,以表明統治者對下層民眾的尊重以及平等看待。

三、伊斯蘭模式的正義觀

伊斯蘭模式的政治共同體始于先知訂立的《麥地那憲章》,它規定了穆斯林(公民)與非穆斯林(非公民)在一個城邦社會中各自的權利與義務。概括來說,它包含兩條原則:平等原則和普世原則。

平等原則是指不同信仰、不同民族的人在伊斯蘭城邦當中享有平等地位,服從城邦基本法——古蘭經的指導,每個人根據能力的大小獲得相應的職位。普世原則是指無論哪個地區、哪個部落的人,接受了伊斯蘭的法律以及治理模式,就可以成為伊斯蘭城邦的一員,參與到城邦(麥地那)的治理當中。

雖然理想的伊斯蘭模式隨著先知的去世以及后續的領導者缺乏權威而變得難以實施,但是這兩條原則逐漸在中東地區深入人心,成為中東各種社會力量進行社會動員的意識形態。伊斯蘭模式的廣泛傳播打破了薩珊王朝與拜占庭帝國嚴格的等級秩序,讓中東地區的社會活力空前爆發,使伊斯蘭城邦得以吸收包括希臘、羅馬、波斯、印度等地的文明成果,創造出輝煌的伊斯蘭文明。

實際上,伊斯蘭講求平等以及普世的觀念,與古中東社會強調等級與秩序的趨勢是背道而馳的,因此很快就隨著現實政治的需要而受到猛烈沖擊。早在伍麥葉王朝時期,美索不達米亞以及波斯的正義觀念就已經對伊斯蘭帝國的統治者和政治運動產生了影響。

哈里發們的職責一如古中東的君王那樣,充當“宗教的支柱”,代天牧狩,發展社會經濟,同時保護弱勢群體。比如,穆阿威葉就被人稱為“庇護者”;人們擁戴阿卜杜·馬立克(685-705在位)為哈里發的時候,像古人們尊奉巴比倫或亞述的國王那樣,宣稱他“可以為臣民祈求甘霖”。而那些反抗伍麥葉王朝的人,就會反著運用正義觀念,宣稱哈里發暴虐無道,橫征暴斂,無法為經濟社會的發展提供幫助。

而阿拔斯王朝的統治者大量任用波斯人作為官僚的做法以及波斯語的復興,進一步改造了伊斯蘭模式的政治正義觀念。話雖如此,伊斯蘭模式的正義觀與古代中東的政治治理理念可謂一脈相承。用學者Tufail Ahmad Qureshi的觀點來說,伊斯蘭模式的正義觀念就是:不要不公正地待人,也不能忍受不公正對待。

四、公平循環論的形成與發展

伊本·古太白(828-889)是第一個借鑒波斯、希臘政治理論傳統把政治正義的觀念梳理成環形理論的學者。在其小冊子《信息源泉》中,古太白寫下了四行字:

沒有人民就沒有政府

沒有財富就沒有人民

國家不繁榮,就沒有財富

沒有正義與好的政府就沒有繁榮

伊本·古太白強調了政府與稅收之間的關系。只有有了好的政府,社會的繁榮才有保障,才會有源源不斷的稅收支撐進一步的發展,人民才會幸福并樂意支持國家政權。該理論影響了之后數個世紀的伊斯蘭學者的理論闡述傳統。

阿拔斯王朝衰落以來,綜合了希臘政治學、波斯策論與伊斯蘭法理學的伊斯蘭政治哲學(“第二導師”法拉比是最初的代表人物之一)興起。此時,托古人之名闡述自身政治理想,并將之理論化的趨勢愈發明顯。比如,菲爾多西的《列王記》(???????)贊揚了凱·霍斯魯、馬其頓亞歷山大以及薩珊王朝阿爾達希爾的功績,并歌頌了亞里士多德等學者的學識。他本人也借薩珊國王阿努細爾旺之口闡述了自己的正義觀念:

他讓這個世界的四面八方充滿了正義

他把貧瘠的土地培育成肥田沃土

大小生靈棲息于荒地之上,無憂無慮

羊群與狼群共食一槽


菲爾多西

在菲爾多西的努力下,前伊斯蘭時期的政治理想以及正義觀念逐漸復活,融入到伊斯蘭模式的語境之中。而與菲爾多西同時期的伽色尼王朝歷史學家貝哈基在其巨著《貝哈基史》(????? ?????)當中,開篇即講述了受亞里士多德指導的亞歷山大與波斯國王阿爾達希爾兩位理想君主各自的特點,為伽色尼蘇丹馬合木提供榜樣。

希臘政治學與波斯策論在伊斯蘭政治正義當中占有越來越重要的分量。于是,希臘、波斯的政治文化觀念在伊斯蘭的框架下得到了整合,逐漸演變為兩種相互獨立但又相互交融的學術傳統。不久,伊本·古太白的環形正義理論被追溯到了阿爾達希爾,而亞里士多德則成為了另一個環形理論的鼻祖(最初被收錄在10世紀左右的阿拉伯語著作《撲朔迷離》(???? ?? ???????)中):

世界是一座花園,王朝是藩籬

王朝是權威,讓禮法得以延續

這些禮法是一種治理模式,由主權者實施

主權者是牧羊人,士兵們輔佐他

士兵是輔弼,要用財富供養他們

財富就是生計,由人群提供

人群是奴隸,服務于正義的事業

正義是一套規范,它通行世界

以上兩套理論普遍為后來伊斯蘭世界的學者與統治者所引用,作為自己治國理政的基本方略。著名哲學家凱·卡烏斯的《卡布斯教誨錄》、尼扎姆·莫爾克的《治國策》,甚至伊本·海勒敦的《歷史緒論》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了正義觀念環形理論的影響,從各自不同的立場對政治歷史形勢進行分析。

奧斯曼、薩法維、莫臥兒三大伊斯蘭帝國的興起正是公平循環論的具體實踐。

以維護穩定與秩序、同時協調上層與下層之間的關系作為核心任務的帝國,一方面十分注重國家機關的效率以及統治者的才能,在人才的選拔上往往不拘一格;另一方面則大力推行法治建設,對政治權力加以限制,以伊斯蘭法作為媒介加強社會內部的團結,至少從理論上維護帝國臣民與統治者的平等地位。同時,在維護農業基礎的情況下,有限促進手工業和商業的發展,增加國家財富。

正是在這個背景下,像吉納爾·扎德這樣的學者對公平循環論有了更新且系統的見解,從社會-國家-國際三個層面上看待和諧秩序的構建,為奧斯曼帝國的世界霸權提供理論解釋。

五、結語

由于自成一系的人文、地理環境,中東地區有一套不同于東方和西方的政治治理模式以及傳統。相對于東方的大一統以及西方的個人主義,中東更偏向于個體與集體之間關系的動態平衡。

伊斯蘭“不要不公正對待他人,也不要忍受不公正”的政治正義觀念與中東政治文化傳統一脈相承,試圖在小共同體(城邦-部落)與大一統國家(帝國)之間樹立一個平衡的標準,防止民眾、軍隊、統治者之間任何一方權力過大的情況的出現,破壞脆弱的政治生態。

因此,對于中東而言,經濟社會的發展、政治制度的變更以及綜合國力的提升應該是一個同步發展的過程,因為任何一個方面在資源的支配上掌握更大的權力,都不可避免地讓中東的社會陷入混亂,財產得不到保障,社會發展倒退。

縱觀伊斯蘭以來的中東歷史,統治者權力弱小之時,國家分崩離析;軍隊弱小,則外族入侵;而民眾的力量弱小,則經濟生產活動停滯不前。而如果統治者的權力過大,那么政府就會陷入腐敗;軍隊的力量強大,會形成游離的特權階層,政府的政令沒有辦法得到有效推行;民眾的力量強大,則脆弱的社會就會陷入此起彼伏的叛亂中,破壞國家秩序。

就公平循環論的內涵而言,中東似乎既不需要強國家,也不需要強社會,而需要的是一個環環相扣的治理模式:以禮法為社會整合的支柱,統治者、軍隊以及民眾各司其職,維護社會的穩定,同時統治者加強與民眾的溝通,認真傾聽來自社會的需求,并履行促進社會經濟繁榮與人民幸福的義務。

20世紀以來,隨著西方模式的大規模引入以及工商業經濟的快速發展,公平循環論逐漸淡出了統治精英的視野,西方的民族國家以及資本主義、社會主義等意識形態成為國家的主流思想。

然而對于廣大人民特別是農民而言,公平循環論并沒有失去其分量。相反,隨著中東國家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貧富差距的拉大,傳統政治理念在中下層民眾中得到越來越多的呼應。

他們反對“西方模式”的國家政權支持資本家以及大地產所有者的發展而忽略了農民個體的需求,希望政府能夠履行正義的原則,更多關注社會力量的均勢與平衡,而并非為了增加收入而單方面擴大某個特定社會群體對資源的占有權。

然而,在中東,無論是民主政體、君主政體或者是獨裁政府,在維護國家經濟安全、促進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縮小貧富差距以及保障廣大中下層民眾的政治、經濟權利等方面卻乏善可陳。

從這個層面上來說,公平循環論依然有它的現實意義:民眾更加關心的,可能不是國家的政權組織形式,他們關心的,是這些政權組織是否盡到了對民眾所應盡的義務,即提供穩定的社會環境,以及上下之間的心靈相通。

今日主筆 \徐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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