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9日,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廖海軍故意殺人, 廖友、黃玉秀包庇再審發回重審一案進行了公開審理, 并當庭宣判廖海軍無罪, 廖友、黃玉秀無罪。
原審審理查明, 1999年1月17日12時許, 廖海軍在家中將被害人陸甲(女, 歿年9歲)和被害人陸乙(女, 歿年9歲)殺害, 并在其父廖友、其母黃玉秀協助下將二被害人尸體拋入新集村村外一廢井內。 原審判決廖海軍犯故意殺人罪, 判處無期徒刑,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廖友、黃玉秀犯包庇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 原審被告人廖海軍犯故意殺人罪,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年8月9日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廖海軍案答記者問】
問:案件啟動重審程序后歷時九年, 為什么直到今天才宣判?
答:案件進入重審程序后, 唐山中院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和嚴肅認真的態度, 嚴格貫徹疑罪從無的現代司法理念, 堅持證據裁判原則, 本著對事實、對法律、對當事人高度負責的精神, 對本案全部證據進行了認真的歸納、整理、分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意見和律師的辯護意見反復審查;多次召開專門會議, 對本案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予以評價、論證。 由于該案案情重大、疑難、復雜,
問:原審被告人廖海軍的再審判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的依據是什么?
答:經綜合評價分析, 原審被告人廖海軍作案動機不明, 有無作案時間、拋尸時間不明;廖海軍供述的作案兇器鐵管未提取, 所提取的菜刀未做鑒定;關于廖家東屋門下緣提取的血跡鑒定結論不具有唯一性, 認定是被害人血跡的依據不足。 原審被告人廖海軍的供述前后矛盾, 且與證人證言之間存在矛盾, 其他證據之間的矛盾亦不能得到合理排除或解釋, 各證據之間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明原審被告人有罪的證明體系, 未達到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
問:再審宣判無罪后, 廖海軍能否獲得國家賠償?
答:再審宣判后, 唐山中院已告知廖海軍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可以依法提起國家賠償。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 廖海軍如果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申請后, 唐山中院將根據其申請立即啟動國家賠償程序, 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 依法作出賠償決定。
問:要從廖海軍案件中吸取什么教訓?
答:廖海軍案宣告無罪, 依法保護了廖海軍的合法權利, 維護了公平正義。 同時, 我們要深刻吸取教訓:一是要嚴格貫徹以事實為依據,
問:對該案如何追責?
答:唐山中院將汲取此案深刻教訓, 并就是否存在違法審判問題及時展開調查。 根據調查結果, 將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