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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苹果华人工程师泄密,为什么由 FBI 抓人?四

為什么這次是聯邦政府訴訟個人?

雖然這次也是針對自動駕駛領域展開的訴訟, 但是我們從起訴書中可以發現, 無論是 Waymo 和 Uber 之間的互訴, 還是特斯拉訴訟員工個人, 都停留在民事訴訟的層面, 雖然經濟賠償要破財, 但至少沒有 “牢獄之災”。

但這次 FBI 逮捕工程師張某, 卻上升到了刑事訴訟。

(截圖自起訴書)

根據起訴書顯示, 檢方是美國聯邦政府(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辯方是張某, 罪名是盜竊商業秘密罪(Theft of Trade Secrets)。

具體這個罪行是怎么界定的呢?

盜竊商業秘密罪屬于美國 1996 年克林頓總統簽署的《經濟間諜法》(Economic Espionage Act)第 1832 條。 這一法案, 是美國首次將侵犯商業秘密列為聯邦刑事犯罪行為,

這也是為什么這次張某工程師是由 FBI 進行抓捕的。

一位刑事訴訟與經濟法相關專業人士告訴密探, 工程師張某“緊急”買機票回國的舉動, 讓 FBI 懷疑其有出逃嫌疑, 故在出境前將其控制, 帶回調查。

此外, 此次事件并非一般的專利侵權, 而是可能涉及到蘋果的核心技術。 因此根據《經濟間諜法》規定, 美國企業一旦懷疑他人侵害其商業秘密, 是有權向 FBI 舉報, 動用國家資源的。

外界普遍提及這一罪名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 以及最高限額25萬美元的罰款。 小探查了下, 除此之外, 刑罰還提及了三年獄后監督(supervised release), 這意味著張即使出獄后, 也要隨時匯報行蹤、時刻處在被監察之下。

這位專業人士認為,

最高刑罰不一定代表最終判罰。 上升到聯邦層面, 意味著事件嚴重性。 從已透露的案件信息來看, 張某公認自行下載了大量蘋果公司內部信息, 且與下家企業要進行的技術開放密切相關, 從證據鏈上已經滿足定罪的條件, 但是, 法院有可能考慮到張某獲取的信息尚未造成實際的使用后果, 在量刑上不會觸及最高刑罰。

小探在 FBI 官網看到, FBI 對商業間諜活動給美國帶來的威脅, 是非常重視的, 優先順序高居第二, 僅次于恐怖主義。 而針對一般犯罪人的刑罰最高為10年和25萬美金的罰款, 但如果商業機密收益方是外國政府的話, 最高可達15年徒刑和50萬美金的罰款。

中美貿易沖突, 都為保護本國公司

在當前中美貿易摩擦沖突加劇時期,

這名工程師恰好是華人, 這是否會使本案更加敏感?

“如果他的下家是一間美國公司, 比如 Uber, 可能不一定會上升到刑事層面。 ” 另一位法律界人士表達了這層擔憂。 但是, 小探不得不說, 對于知識產權保護, 這是兩國的必經階段。

要知道, 1996 年美國國會通過《經濟間諜法》后, 黑名單上的國家可遠不止中國、古巴、俄羅斯這種和美國意識形態不同的國家, 就連美國的好基友法國、以色列等國家也曾光榮上榜。

2016年5月, 美國總統奧巴馬還簽署通過《商業秘密保護法》(Defend Trade Secrets Act, 下簡稱 DTSA), 為的就是在刑法之余, 增加經濟間諜所帶來的的民事賠償措施。 像前面 Uber 跟谷歌的訴訟, 就是圍繞 DTSA 進行的。

難道美國人就真的天生更注重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嗎?

如果我們再往前追溯, 就會看到美國在 1890 就開始保護知識產權了, 但其動機就是當時美國政府保護美國公司的知識產權。

有意思的是, 美國同意加入國際版權條約、同意保護別國的知識產權, 則是一百年后的事情了。 也就是說, 自己國家的公司知識產權最要緊, 至于別國公司的知識產權...可以等一百年再保護。

換句話說, 哪怕美國保護知識產權早、中國保護知識產權晚, 都是從自身利益出發, 并不是誰天生就重視知識產權。 面對竊取商業機密的訴訟, 谷歌和 Uber, 百度和景馳不會是第一個, 也不會是最后一個。

密探希望, 不論有意無意, 華人工程師們都要知法懂法、別闖雷區, 尤其在中美貿易戰的敏感時刻, 涉及到自動駕駛、無人機、AI等高精尖科技的敏感領域;

另一方面, 商業竊密的從來都不只是中國人, 各國立法保護知識產權也都是為了保護自己國家的公司, 誰也別把自己弄得特別高尚。 那些以 “中國人盜竊美國公司機密” 作文章的媒體, 不是蠢, 就是壞。

大家怎么看待這起泄密事件?歡迎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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